貨物裝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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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裝卸量(Tonnage Of Cargo Transfer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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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裝卸量是指經由水運或陸運進、出港區範圍,並經過裝卸的貨物噸數。裝卸量是反映港口裝卸工作量大小的指標,也是港口裝卸設備和配備勞動力的重要依據。
貨物進、出港區範圍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
1.水上進港,水上出港;
2.水上進港,陸上出港;
3.陸上出港,水上出港;
4.陸上進港,陸上出港。
不論屬於哪種形式,凡是進港的貨物均須分別按進港卸船或卸車(駁),出港裝船或裝車(駁)時各計算一次裝卸量。
貨物裝卸量的計算方法[1]
下列情況貨物裝卸量的具體計算方法:
1.水上進或出港的貨物,從船上卸下或裝至船上時,計算一個船舶作業裝卸量。
2.陸上進港或出港的貨物,從車上卸下或裝至車上時,計算一個車輛作業裝卸量。
3.船過船(包括港駁)的作業,按進港與出港各計算一個船舶作業裝卸量。
4.車輛與船舶的直接作業,分別按車輛作業、船舶作業各計算一個裝卸量。
5.貨物從貨主碼頭用港駁運入港區,或貨主用港駁把貨物提取出港,均分別計算港駁作業裝卸量。
6.進港的建港物資、人防物資、防汛物資等,因進港後一般不再出港,可按載運進港時的運輸工具,分別計算一個車輛或船舶計算作業裝卸量。
7.船用燃物料整批進港、分批供給各船舶使用,可按進、出港的實際數量分別計算裝卸量。
下列情況下不計算裝卸量:
1.凡水上或陸上進港未經裝卸而又出港的貨物;
2.凡經由軍用碼頭、庫場,並由其自行裝卸的軍用物資;
3.港區內庫場之間的轉棧作業和駁運搗載作業;
4.在物資部門或地方航運部門專用碼頭由其自備之人裝卸的貨物。
在一般情況下,一噸貨物通過港口裝卸後,均由兩個裝卸量車、船直取。船過船作業雖然在港口通過一次操作,但仍要按兩個裝卸量計算。
- ↑ 丁國良.運輸統計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出版社,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