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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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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條款(Sublet clause)

目錄

什麼是轉租條款[1]

  轉租條款是指定期租船合同中規定租船人在合同期間可以將船舶轉租他人的條款。

轉租條款的作用[2]

  在當今的租船業務中,轉租的情況是很普遍的,例如,租船人完成了一個航次,為了避免浪費一個空放航次,就可能將船轉租出去。租船人可將船舶按期租形式轉租,也可按程租形式轉租。租船人對於次租船人來說是“二船東”,次租船人在索賠時只能向二船東提出,二船東是否能向原船東提出同樣的索賠與他無關。因此,租船人在將船舶轉租出去時應特別註意轉租合同與原合同的一致性。

  我國《海商法》第137條對轉租進行了規定,依該規定,承租人可以將租用的船舶轉租,但是應當將轉租情況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轉租後,原租船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

參考文獻

  1. 張麗英主編.海商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09.
  2. 郭萍等編.航運業務與海商法.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9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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