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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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聯運合同(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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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聯運合同又稱為“多式聯合運輸合同”、“混合運輸合同”,是指以兩種以上(含兩種)的不同運輸方式將旅客(及其行李)或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的運輸合同。按《合同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實施,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多式聯運合同的經營人可以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義務,但不影響多式聯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義務,否則,不構成多式聯運。
多式聯運人收到托運人交的貨物,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該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多式聯運單據經托運人同意轉讓後,貨物的損失是由托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儘管多式聯運單據已轉讓,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多式聯運貨物由第一承運人轉交第二承運人時,不需要另行辦理托運手續,可以減少中間環節,有利於貨物的快速運輸,提高運輸效率。
除具有一般運輸合同的特征外,多式聯運合同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聯運合同的承運人一方為兩人以上
聯運合同的承運人必須為兩人以上,若僅為一人,則不為聯運。聯運合同的承運人雖為兩人以上,但聯運合同只是一個合同,而不是數個運輸合同的組合。
2、聯運合同的各承運人以相互銜接的不同的運輸方式承運
承運人雖為二人以上,但各承運人是以同一運輸工具完成運輸任務的,也不屬於聯運。聯運合同的承運人一方須以不同的運輸工具承運,例如鐵路與公路聯運、鐵路與水路聯運、公路與水路聯運、鐵路與航空聯運,以及三種或三種以上運輸方式的聯運。如果擁有同一運輸工具的數個承運人運輸同一貨物或旅客,則屬於單式聯運,不屬於多式聯運。
3、托運人或旅客一次交費並使用同一運輸憑證
在多式聯運中,貨物由一承運人轉交另一承運人運輸或者旅客由一種運輸工具換乘另一種運輸工具時,不需另行交費和辦理托運手續或購票。
由上可見,多式聯運可以減少運輸的中間環節,有利於加快運輸速度,提高運輸效率。多式聯運一般實行“一次托運,一次收費,一票到底,全程負責”的“一條龍”服務的綜合性運輸,有獨特的優越性,極大地方便了旅客和貨主,對發展運輸橫向聯繫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多式聯運承運人及合同的訂立方式
所謂多式聯運承運人,又稱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與旅客或者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並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合同,對全程運輸負責,享有承運人權利、承擔承運人義務的人。
多式聯運承運人不僅是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承運人,也是對全程運輸負責的承運人。他既不是旅客或者托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參加多式聯運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者不是參加聯運各區段的具體承運人。多式聯運承運人負有履行合同的全部責任,這是他與各區段具體承運人的主要區別所在。
實踐中,多式聯運合同的訂立主要有兩種方式:
1、托運人或旅客與經營多式聯運業務的經營人訂立合同
在此情況下,先是由托運人或者旅客與經營多式聯運業務的經營人訂立承攬運輸合同,聯運經營人為合同的承攬運輸人(也即多式聯運承運人)一方,托運人或旅客為合同的另一方。然後,聯運經營人與各承運人簽訂運輸協議。在這種情形下,聯運經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托運人或旅客簽訂運輸合同,承擔全程運輸,而實際上經營人於承攬運輸任務後再將運輸任務交由其他承運人完成。但托運人或旅客僅與聯運經營人直接發生運輸合同關係,而與實際承運人並不直接發生合同關係。因此,聯運經營人處於一般運輸合同的承運人的地位,享受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聯運經營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關係,則依其相互間的協議而定。
2、托運人或旅客與第一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
在此種情況下,各個承運人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托運人或旅客為另一方當事人。各個承運人雖均為聯運合同的當事人,但只有第一承運人代表其他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旅客簽訂運輸合同,其他承運人並不參與訂立合同。第一承運人則為聯運承運人。
(二)承運人之間責任的約定
《合同法》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多式聯運合同在簽訂時,一般應明確各個換裝港(站)及貨物交接辦法或各區段承運人的責任。至於承運人之間的責任,一般先由多式聯運承運人與各區段承運人來協議約定,然後在運輸合同中加以明確。但是,聯運承運人與各區段承運人之間就其責任的約定,不得影響或者減少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所承擔的義務。如果約定聯運承運人僅對某一區段運輸負責,而不對全程運輸負責的,該約定應為無效。
(三)貨物聯運單據
《合同法》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簽訂多式聯運合同應註意以下問題:
- 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 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的承運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 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的,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 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
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效力表現為以下方面:
1、多式聯運合同經營人的地位及區段承運人的關係
多式聯運合同的一方是托運人,一方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區段承運人不同,區段承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存在合同關係,區段承運人只對自己負責運送的過程承擔責任。而根據《合同法》第317條的規定:“多式聯運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合同法》第318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的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區段承運人的約定,不能對抗承運人。
2、多式聯運單據
《合同法》第319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肘,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單據是否可以轉讓,托運人有選擇權,經營人應當根據托運人要求簽發。《合同法》第320條規定:“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條的要點是:因托運人的過錯造成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如將危險品當作普通物品運輸等),即使轉讓多式聯運單據,其仍應承擔責任。因為托運人構成了侵權責任。
3、賠償的法律特別適用
按照《合同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聯運經營人對運輸的全過程承擔義務。貨物的毀損、滅失無論發生在哪一運輸區段,其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321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 依照上述規定,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採用區段責任制(或稱分段責任制或網狀責任制)。即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區段時,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例如,貨物毀損、滅失發生在鐵路區段,則多式聯運經營人依照《鐵路法》的規定進行賠償。《鐵路法》第17條第1款第2項規定:“未按保價運輸承運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賠償限額”。再如,貨物毀損、滅失發生在航空運輸區段的,則聯運經營人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規定進行賠償,等等。
2)“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按照《合同法》第312條的規定承但賠償責任。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