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運輸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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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運輸單據(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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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運輸單據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給托運人的、對聯運全程負責的單據,是聯合運輸經營人向托運人簽發的證明收妥貨物、負責從收貨地運至交貨地的全程運輸(包括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的合同。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聯合運輸單據具體的條文是:
1、如信用證規定需要聯合運輸單據(至少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的單據),或規定聯合運輸,但均未指定所需要的單據的格式和該單據的開證人,銀行應予以接受。
2、如聯合運輸中包括海運,即使單據未表明貨物包裝上指名船舶,或即使單據上訂有如使用集裝箱裝載,或貨物有可能載於艙面的條文,但未註明該項貨物己裝於艙面者,該項單據當於接受。
上述規定1可理解為:
如信用證規定需要聯合運輸單據(至少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的單據),或規定聯合運輸,但均未指定所需單據的格式和該單據的開具人,銀行應予以接受。上述規定2可理解為:
如聯合運輸中,在有包括海運在內的貨物運輸時,“聯合運輸單據”可以不表明貨物的裝船日期和船名。另外,在貨物有可能裝載集裝箱運輸,船方有可能將集裝箱裝載艙面運輸的情況下,只要單據上沒有另外表明貨物己經裝載於艙面,該單據仍為銀行接受。
那麼,在實際業務中,聯合運輸單據與聯運提單又有什麼區別呢?
1、在實踐業務中,聯合運輸單據下的聯合運輸,對所使用的運輸方式沒有什麼特殊的規定或限制,而在聯運的情況下,海運是聯運中必不可少的一種運輸方式。
2、銀行對兩種運輸方式下的單據處理也是不同的,對聯合運輸單據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23條規定辦理,而對聯運提單的處理則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19-22條辦理。
3、聯運提單的簽發時間應在貨物裝船後,而聯合運輸單據在收到貨後即可簽發。
4、聯運提單簽發己裝船提單,而聯合運輸單據簽發待運提單。
5、聯運提單通常由海上承運人簽發,而聯合運輸單據則不一定由海上承運人簽發。
6、聯運提單下的貨物接貨地通常在裝船港,而在聯合運輸單據下接受貨物的地點有時則在發貨人的門,集裝箱貨運站,或集裝箱碼頭堆場。
國際商會第400號出版物第25條規定:“除非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遠洋提單或包括海運的提單),或郵局收據,或郵寄證明作為運輸單據:
(2)根據實際情況己分別註明貨物的運輸、接受監管,或己裝船的單據,或
(3)簽發給發貨人的正本單據超過一份,則應包括全套正本,或
(4)符合信用證一切條款的其他單據。
2、除上述規定及信用證另有規定外,銀行同樣接受下列運輸單據:
(1)註有諸如“聯合運輸提單”、“聯合運輸單據”、"港至港提單"標題或類似意圖和具有同樣效力的標題或標題組合的單據;
(2)註明某些或全部貨運條件參閱運輸單據本身以外另一來源的單據者(簡式或背面空白的運輸單據);
(3)註明接受貨物監管地點不同於裝貨港,或最後目的地不同於卸貨港者;
(4)涉及貨載集裝箱或托盤之類者;
(5)在有關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在裝貨港,或卸貨港項下註明“預期’夕字樣或類似條件保留者。
3、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如系海運或包括海運在內的多式聯運時,銀行將拒收下述運輸單據:
(1)註明以租船合同運輸者;
(2)註明運輸船舶系以帆為動力者。
4、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否則銀行將接受運輸行出具的運輸單據。但由國際商會批准的“國際運輸商協會聯合會”的聯合運輸提單,或註明運輸行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運輸單據除外。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26條規定:如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作為運輸單據時,則應:
1、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下列單據:
(2)註明貨物己裝上船舶,或己裝載於指定的船舶;
(3)如正本單據簽發一份以上,則應包括全套正本;
(4)符合信用證一切條款的其他運輸單據。
2、除上述規定或信用證另有規定外,銀行同樣接受下列運輸單據:
(1)註明諸如“聯合運輸單據”、“聯合運輸提單”、“港至港提單”標題或類似意圖和具有同樣效力的標題或標題組合的單據;
(2)註明某些或全部貨運條件參閱單據本身以外另一來源的單據者(筒式或背面空白的運輸單據);
(3)註明該接受貨物監管地點不同於裝貨港,或最後目的地不同於卸貨港者;
(4)涉及貨物裝於集裝箱或托盤之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