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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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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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是指貨物在交易雙方之間的轉移,即由賣方將貨物轉交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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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貨時間的規定方法,交貨時間一般是規定一個期限,而不是某個具體日期. 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 規定在某月內裝運.
- 規定在某月月底以前裝運.
- 規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裝運.
- 跨月裝運,即規定在某兩個月,三個月或幾個月內裝運.
- 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後一定時間內運. 一般還應同時規定開到信用證的期限.
- 在買方急需而賣方又備有現貨的情況下,可採用短期交貨術語作為交貨時間.
由於各國對短期交貨術語的含義解釋不一,因此,除買賣雙方對它們的含義取得一致的認識外,應儘量避免使用。
(2)規定交貨時間應考慮的問題,規定交貨時間必須恰當可行,一般應結合下列情況考慮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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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期限是出賣人在交貨地點完成貨物交付的日期,與之相對應,交貨期間是指出賣人從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貨地點完成交貨的一段時間,按照法律規定,出賣人交貨期限的確定應遵循如下規則:
- 雙方當事人約定交貨期限的出賣人應按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同時出賣人可以再該交貨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 雙方沒有約定交貨期限,或約定交貨期限不明確,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僅約定開始交貨,未約定何時終止交貨的,視為約定的交貨期限不明確。
- 如雙方未約定交付期限,且不能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確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應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如合同未約定交貨期限的情況下,可以將雙方約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釋為最後交貨期限。
- 如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確定或者交易習慣仍無法確定,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期限不能確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必要的準備時間是指在通常情況下,出賣人為交貨所作的準備工作的時間,主要包括標的物的裝卸時間,運輸時間,以及等侯運輸的時間等。
-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所占有,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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