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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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运输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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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运输单据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对联运全程负责的单据,是联合运输经营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证明收妥货物、负责从收货地运至交货地的全程运输(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合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联合运输单据具体的条文是:
1、如信用证规定需要联合运输单据(至少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单据),或规定联合运输,但均未指定所需要的单据的格式和该单据的开证人,银行应予以接受。
2、如联合运输中包括海运,即使单据未表明货物包装上指名船舶,或即使单据上订有如使用集装箱装载,或货物有可能载于舱面的条文,但未注明该项货物己装于舱面者,该项单据当于接受。
上述规定1可理解为:
如信用证规定需要联合运输单据(至少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单据),或规定联合运输,但均未指定所需单据的格式和该单据的开具人,银行应予以接受。上述规定2可理解为:
如联合运输中,在有包括海运在内的货物运输时,“联合运输单据”可以不表明货物的装船日期和船名。另外,在货物有可能装载集装箱运输,船方有可能将集装箱装载舱面运输的情况下,只要单据上没有另外表明货物己经装载于舱面,该单据仍为银行接受。
那么,在实际业务中,联合运输单据与联运提单又有什么区别呢?
1、在实践业务中,联合运输单据下的联合运输,对所使用的运输方式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或限制,而在联运的情况下,海运是联运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运输方式。
2、银行对两种运输方式下的单据处理也是不同的,对联合运输单据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3条规定办理,而对联运提单的处理则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9-22条办理。
3、联运提单的签发时间应在货物装船后,而联合运输单据在收到货后即可签发。
4、联运提单签发己装船提单,而联合运输单据签发待运提单。
5、联运提单通常由海上承运人签发,而联合运输单据则不一定由海上承运人签发。
6、联运提单下的货物接货地通常在装船港,而在联合运输单据下接受货物的地点有时则在发货人的门,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码头堆场。
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第25条规定:“除非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远洋提单或包括海运的提单),或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作为运输单据:
(2)根据实际情况己分别注明货物的运输、接受监管,或己装船的单据,或
(3)签发给发货人的正本单据超过一份,则应包括全套正本,或
(4)符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其他单据。
2、除上述规定及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同样接受下列运输单据:
(1)注有诸如“联合运输提单”、“联合运输单据”、"港至港提单"标题或类似意图和具有同样效力的标题或标题组合的单据;
(2)注明某些或全部货运条件参阅运输单据本身以外另一来源的单据者(简式或背面空白的运输单据);
(3)注明接受货物监管地点不同于装货港,或最后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者;
(4)涉及货载集装箱或托盘之类者;
(5)在有关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在装货港,或卸货港项下注明“预期’夕字样或类似条件保留者。
3、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如系海运或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时,银行将拒收下述运输单据:
(1)注明以租船合同运输者;
(2)注明运输船舶系以帆为动力者。
4、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但由国际商会批准的“国际运输商协会联合会”的联合运输提单,或注明运输行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的运输单据除外。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6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则应: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
(2)注明货物己装上船舶,或己装载于指定的船舶;
(3)如正本单据签发一份以上,则应包括全套正本;
(4)符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其他运输单据。
2、除上述规定或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同样接受下列运输单据:
(1)注明诸如“联合运输单据”、“联合运输提单”、“港至港提单”标题或类似意图和具有同样效力的标题或标题组合的单据;
(2)注明某些或全部货运条件参阅单据本身以外另一来源的单据者(筒式或背面空白的运输单据);
(3)注明该接受货物监管地点不同于装货港,或最后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者;
(4)涉及货物装于集装箱或托盘之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