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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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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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跟單托收是指銀行收到客戶提交的出口托收項下的全套單據後,對單據進行審核、繕制面函,寄單索匯,收匯入賬的一種國際結算業務。
跟單托收是指在賣方(出口商)所開具匯票以外,附有貨運單據的托收。跟單托收又可進一步分為承兌交單(D/A)和付款交單(D/P)。
承兌交單即出口商(或代收銀行)向進口商議承兌為條件交付單據;
付款交單則是出口商(或代收銀行)以進口商付款為條件交單。
即期付款交單(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稱D/P AT SIGHT,指開出的匯票是即期匯票,進口商見票,只有付完貨款,才能拿到商業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開出遠期匯票,進口商向銀行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款交單的付款交單方式。
承兌交單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稱D/A,代收銀行在進口商承兌遠期匯票後向其交付單據的一種方式。
(1) 跟單托收的申請
1) 向銀行提交《出口托收申請書》一式兩聯,有關內容全部用英文填寫。
2) 全套托收單據
(2) 出口托收申請書的內容
1)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出口商在該欄內填寫國外代收銀行(一般為進口商的開戶銀行)的名稱和地址,這樣有利於國外銀行直接向付款方遞交單據,有利於早收到錢。
如果沒有填寫或不知道進口方的開戶銀行,則申請人銀行將為申請人選擇進口商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一家銀行進行通知,這樣出口商收到款項的時間將會較長。
因此出口商最好知道進口商所在的國外開戶銀行。
2) 申請人(APPLICANT):申請人為出口商,應填寫詳細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號碼。
3) 付款人(DRAWEE):付款人為進口商,應填寫詳細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號碼。
如果進口商的資料不詳細的話,容易造成代收行工作的難度,使出口商收到款項的時間較長。
4) 匯票的時間和期限(ISSUE DATE and TENOR OF DRAFT):申請書上的匯票的有關內容要與匯票上的一致。
5) 合同號碼(CONTRACT NUMBER):申請書上的合同號碼要與進出口雙方簽訂的商務合同上的號碼保持一致。
6) 單據(DOCUMENTS):提交給銀行的正本和副本的單據名稱和數量。
7) 托收條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LLECTION)
托收的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項內容,如果需要就註明一個標記(×):
A.收到款項後辦理結匯
B.收到款項後辦理原幣付款
C.要求代收方付款交單(D/P)
D.要求代收行承兌交單(D/A)
E.銀行費用由付款人承擔
F.銀行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G.通知申請人承兌匯票的到期日
H.如果付款延期,向付款人收取 ----%P.A.的延期付款利息
I.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J.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代收行對貨物採取倉儲或加保,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K.其他
出口跟單托收是出口商將出口業務單據和向國外客戶收款的跟單匯票提交銀行,由銀行寄往國外代理行(一般是國外客戶往來銀行),並指示其在國外客戶付款或承兌匯票後放單的一種結算方式。
出口跟單托收的功能和特點
1、銀行代理客戶要求國外客戶付款或承兌匯票後放單,收取出口款項;
2、托收項下,銀行一般不審核單據,只清點單據份數是否與客戶托收委托書上所列相符;
3、貨款是否能收匯全憑國外客戶付款情況,銀行不承擔責任;
4、銀行在收到國外款項後,將按客戶指示辦理入賬或轉賬手續。
客戶辦理出口托收業務的步驟和註意事項
1、客戶出口取得有關單證後,委托銀行辦理對外跟單托收,應填寫托收委托書,明確托收方式,即付款交單(D/P)或承兌交單(D/A),如未註明,按付款交單處理。
2、客戶可向銀行指定國外代收行(一般是國外客戶往來行),但如與該指定銀行無代理關係,或客戶未指定代收行,銀行有權代客戶選擇國外代收行。
3、如銀行收到代收行關於付款人拒受單據或拒付的函電並通知客戶後,客戶60天內不作答覆的,代收行可在發出拒付通知書60天後退單。
4、客戶如欲減額、延長付款期限或改變交單條件等,須憑客戶的書面意見及有關經貿委和主管部門的批文辦理
銀行受出口商委托,以出口商提交的債權憑證和商業票據,通過其國外代理行或海外分行向進口商收取款項以實現資金劃撥的業務。出口托收有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兩種形式。
業務特點:
1.與信用證方式相比,操作簡單,方便易行;
2.銀行費用較低,有利於您節約費用、控製成本;
3.進口商只有承兌或付款後才能提取貨物,與賒銷方式相比,您承擔的風險較小。
適宜情況:
1.貿易、非貿易項下的小額支付;
2.在國內不能兌換的外幣現鈔(含殘幣);
4.不能或不便提供商業單據的交易,如寄送樣品、軟體等高科技產品交易、時令性商品交易,以及服務、技術轉讓等無形貿易。
註意事項:
1.光票托收適用於各類貿易和非貿易項下的票據及有價憑證托收;
2.托收票據的標價貨幣一般應為可兌換貨幣;
3.錶面註明流通地區限制的票據難以辦理托收;
4.已背書轉讓的票據易存在偽造、變造等欺詐風險,您應註意防範;
5.陌生的、金額特別巨大、或出票行資信有疑問的票據,易發生欺詐行為;
6.用於投資、貸款、抵押等目的的大額票據易發生欺詐行為。
- 1.跟單托收即期付款交單結算方式的基本程式
該基本程式分述如下:
(1)出口商裝運商品上船:指出口商按合同的要求裝運商品上船。
(2)開出即期匯票辦理托收:指出口商開出即期匯票,填寫托收申請書,連同全套貨運單據,送交托收行辦理托收。
(3)向代收行郵寄即期匯票及貨運單據:指托收行將即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郵寄給代收行。
(4)代收行向進口商提示付款:指代收行收到即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後向進口商提示付款。
(5)進口商付款贖單:指進口商付清款項,贖取全套貨運單據。
(6)匯交托收行已收妥的款項:指代收行收取款項後,將款項匯交托收行。
(7)通知款項收妥入賬:指托收行通知出口商款項收妥入賬。
- 2.跟單托收遠期付款交單的基本程式
該基本程式分述如下:
(1)出口商裝運商品上船:指出口商按合同的要求裝運商品上船。
(2)開出遠期匯票辦理托收:指出口商開出遠期匯票,填寫托收申請書,連同全套貨運單據送交托收行辦理托收。
(3)向代收行郵寄遠期匯票及貨運單據:指托收行將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郵寄給代收行。
(4)代收行向進口商提示承兌:指代收行收到遠期匯票和全套貨運單據後向進口商提示承兌。
(5)進口商承兌匯票:指進口商承兌匯票後代收行保留匯票及全套貨運單據。
(6)到期日進口商付款贖單:指匯票到期日進口商付清票款,贖取全套貨運單據。
(7)匯交已收妥的款項:指代收行收取款項後向托收行匯交已收妥的款項。
(8)通知款項收妥人賬:指托收行通知出口商款項已收妥入賬。
- 3.跟單托收承兌交單結算方式的基本程式
該基本程式分述如下:
(1)出口商裝運商品上船:指出口商按合同的要求裝運商品上船。
(2)開出遠期匯票辦理托收:指出口商開出遠期匯票,填寫托收申請書,連同全套貨運單據送交托收行辦理托收。
(3)向代收行郵寄遠期匯票及貨運單據:指托收行將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郵寄給代收行。
(4)代收行向進口商提示承兌:指代收行收到遠期匯票和全套貨運單據向進口商提示承兌。
(5)進口商承兌匯票取得貨運單據:指進口商承兌匯票後,取得全套貨運單據,代收行仍保留匯票。
(6)到期日進口商付清款項:指匯票到期,代收行提示付款,進口商付清款項。
(7)匯交已收妥的款項:指代收行向托收行匯交已收妥的款項。
(8)通知款項收妥人賬:指托收行通知出口商款項已收妥入賬。
- 1、優點:
“跟單托收結算”方式的優點是,手續簡便,迅速。在跟單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貨權的單據來控制貨物,托收銀行以交付代表貨物的單據代表交貨。而交單又以進口商的付款或承兌為條件。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即期交單付款”的托收結算,出口商有一定的保障,即:不會受到“財貨兩空”的損失。進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進行了承兌,即可得到代表貨權的單據,此一做法相對來說,比“匯款結算方式”要安全。
在國際商業銀行的業務中,有時在接到托收業務和代收業務時,銀行也可能對其客戶提供資金的融通,然而此一做法的融資顯然已經超越了銀行托收業務的範圍。
“托收業務”費用比較低廉,手續比較簡便,這是指和信用證業務相對比較而言的。
- 2、缺點:
(1)托收這一做法,相對來說,對出口商較為不利,因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貨款,完全取決於進口商的資信。
(2)、如果進口商因商情變幻而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兌,或者承兌後拒不到期付款,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遲收貨款、收不到貨款。遇到這種情況,托收銀行和代收銀行是沒有責任的,這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商業信用”。
但是就風險程度而言,選擇做“D/P即期”比做“D/A 遠期”較為安全。因為D/P 即期,一般銀行一定要等進口商付了貨款之後才交單,出口商是不會落得“貨財兩空”的境地。因為從理論上來說,只要進口商未付款,貨運單據仍在銀行,貨權仍歸出口商,出口商仍可將貨物轉賣給他人或者運回。
相對來說,“D/A遠期”風險比較大,因為進口商有可能不來承兌,或者簽署了承兌書,取走提單等單據後,到期日不來付款,或者少付款,銀行和出口商是無可奈何的。“商業信用”的風險就在這裡。
作為“托收結匯”的進口方,“不付款”或者“不承兌”或者“承兌後不付款”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一般有如下一些因素:
(A)、進口方因故倒閉破產,無力償付;
(B)、商品行情發生變化,例如貨價突然下跌,進口商無利可圖;
(C)、進口國外匯、外貿管制而施加某種壓力或限制;
(D)、當然,也不排除國際貿易中進口商的蓄意欺騙等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