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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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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

目錄

什麼是拒付通知

  拒付通知是指公證人在出具拒付證書的同時,對支票匯票期票背書人所發出的通知。

銀行的拒付通知

  根據ucp500第十四條d款,開證行或指定銀行決定“拒絕接受單據”時,必須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說,開證行在對寄單行的“拒付通知書” 中只能“一次性”地提完所有的“不符點”。ucp500對此條款規定的原文如下:such notice must state all discrepancies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bank refuses the documents and must also state whether it in holding the documents at the disposal of ,or is returning them to the presenter.)

  換言之,就是開證行不能今天審單後發現了不符點,給寄單行發出了“拒付電”;第二天進行覆審時,又發現了另一些更有說服力的“不符點”,再一次給寄單行發出“拒付電”。

  也不能在發出第一個“拒付電”後,在第二次覆審時,發現第一次提的“不符點”寫錯了,後來又進行更改,加上一些新發現的“實質性不符點”進行再次拒付

  在實務中曾有過這樣一個案例:某銀行發來第一個“拒付電”,聲稱單據中的目的港信用證規定不符,信用證英語的目的地拼寫是:pusan,而單據中的實際拼寫為:busan。

  雖然只是一字之差,卻構成了開證行的拒付“理由”。但是南韓的釜山港在英文中的確有兩種拼寫方法,並已載入正式出版物,這已是一種常識。寄單行即去電:“ it is a common sense that “pusan” is another spelling of “busan” which is incorporated in official publications”。

  這條不符點雖然和信用證規定有“差異”,但是顯然缺乏公信力和一般常識,很難構成開證行拒付的堅實理由和開證行的“誠信”。

  開證行收到議付行的回電後,匆忙又羅列了第二個不符理由,再次發來“拒付電”,聲稱:“發票計算貨物的重量與裝箱單表明的重量不一致”。

  第二次來電所提出的重量問題,我們故且不論是否能夠成立,顯然已經違背了ucp500中關於不符點應“一次提出”的原則,理所當然的被議付行所拒絕。

  總而言之,開證行發出第一個拒付電後,不能再提出新的“不符理由”進行“再次拒付”。另一方面,開證行在發出拒付電後,如果受益人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根據對方銀行提出的“不符點”,補交了相應的正確單據或者更改了原有的錯誤單據。開證行不能以原存在銀行的單據在上次拒付時漏提的不符點進行再次拒付。也就是說,開證行不能對以前已接受或者未提出的不符點對該套單據進行新的“拒付”。

  總而言之,開證行提出的不符點必須是“一次性”的提完,不能漏提、不能補提、不能更改。

  在實務中常有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在拒付電中提出了一、二個不符點後,被寄單行駁回,從而證明其提出的“不符理由”均不能成立,對方也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論據進行反駁。

  但是,後來又從這套單據中找出幾個新的“實質性”的不符點,再次提出“拒付”。雖然這些不符理由可能很有說服力的,可是開證行據此提出的“拒付電”均不能作數。

  當然,也有這樣的情況,開證行提出拒付電後,受益人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及交單期內又交來更改了的或者替換了的正確單據。如原有不符點雖經更改或重新出單,仍不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仍可提出此不符點,並且“拒付”該套單據。

  簡言之,銀行在對外拒付時必須是“一次性”的列明所有的不符點,即使第二次提出的不符點是“實質性”的錯誤,也無權據以提出的新“不符理由”而加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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