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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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到期日(Matu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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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到期日即匯票付款日,是指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應當履行付款義務的日期。
⒈若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其後的法定期間內提示付款,將失去對前手的追索權。
⒉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其追索金額包括的利息從到期日開始進行計算。
⒊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請求權。
⒋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期間的計算一般也是從到期日起計算。
⒌更主要的意義在於確定付款人開始履行付款義務的期限。
匯票當事人不得創設新的到期日類型。
⒈見票即付。見票即付的匯票又稱即期匯票,是指在匯票上傳明“見票即付”、“即期付款”字樣,或者不記載到期日的,持票人一經提示匯票,付款人即應付款的匯票。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兌,因為提示包括了承兌提示和付款提示。
⒉定日付款。定日付款的匯票又稱定期匯票或板期匯票,是指在匯票上傳明特定的年月日為到期日的匯票。
⒊出票後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又稱計期匯票,是指自出票後經過一定時間,並以該期間的末日為付款到期日的匯票。
⒋見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又稱註期匯票。是指匯票經付款人見票後經過一定期間而付款的匯票。見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作出承兌或拒絕承兌的行為。
(1)如果匯票使用實際日期表示到期日,則該日期應是按信用證的要求計算出來的。
(2)如果匯票是見票後若幹天付款,則到期日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① 對於相符單據,或雖不符但付款行沒有拒付的單據,到期日應為付款行收到單據後的若幹天。國際商會在第R266號意見中指出,到期日應從收到單據之日起計算,而不應考慮開證行根據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所需的時間。如開證行意指付款期限是從審核單據認為符合信用證條款時開始計算,則信用證中應有相應的文句。
UCP第13條規定的期限僅僅是明確開證行用以確定信用證項下所提交單據錶面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最長合理時間,而這個審單期限不應推遲按收單日所確定的到期日。
② 對於不符且付款行拒付,但隨後又同意接受的單據,匯票到期日最晚為付款行承兌匯票日後的若幹天。匯票承兌日不得晚於同意接受單據的日期。
(3)在所有情況下,付款行都必須向交單人通知匯票到期日。上述匯票的期限和到期日的計算也適用於延期付款信用證,即也適用於不要求受益人提交匯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