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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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金額[1]
追索金額是指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權人可以請求償還義務人支付的匯票金額和有關費用。
追索金額的範圍[2]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0條的規定,追索金額的具體範圍是: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最基本的票據權利,持票人在無法實現付款請求權時,向票據債務人追索票據金額是其最基本的要求。
2.匯票金額所生的利息。
持票人可向票據債務人追索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但在期前迫索中沒有延期付款利息,反而要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該提供拒絕證明。持票人向承兌人或付款人取得拒絕承兌、拒絕付款證明或退票理由書時無須支付費用,但在取得破產文書、吊銷營業執照等文書時需支付有關費用。
追索金額的特點[3]
1、範圍的法定性
追索權金額的範圍一般都是由票據法直接予以明確規定,一方面確定了追索權的標的,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被追索人的責任範圍,對於法定範圍以外的金額;追索權人元權獲得,而被追索人也沒有義務予以償還。
2、遞增性
再追索金額要超過最初追索金額的數額,且隨著追索次數的增多以及時間的延長而不斷增加,相應的利息和費用也在增大。
3、補償性
追索金額的設定範圍基本上是符合補償追索權人因未能獲得承兌或者付款而遭受的實際損失的立法目的,而不具有任何懲罰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