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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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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金额[1]

  追索金额是指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权人可以请求偿还义务人支付的汇票金额和有关费用。

追索金额的范围[2]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追索金额的具体范围是: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最基本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在无法实现付款请求权时,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金额是其最基本的要求。

  2.汇票金额所生的利息。

  持票人可向票据债务人追索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在期前迫索中没有延期付款利息,反而要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有关通知书的费用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该提供拒绝证明。持票人向承兑人付款人取得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时无须支付费用,但在取得破产文书、吊销营业执照等文书时需支付有关费用。

追索金额的特点[3]

  1、范围的法定性

  追索权金额的范围一般都是由票据法直接予以明确规定,一方面确定了追索权的标的,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被追索人的责任范围,对于法定范围以外的金额;追索权人元权获得,而被追索人也没有义务予以偿还。

  2、递增性

  再追索金额要超过最初追索金额的数额,且随着追索次数的增多以及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加,相应的利息和费用也在增大。

  3、补偿性

  追索金额的设定范围基本上是符合补偿追索权人因未能获得承兑或者付款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的立法目的,而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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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宋文霞主编.经济法.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8.
  2. 陆介雄主编.实用民商法学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3. 杨小强,孙晓萍主编.票据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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