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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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利息是指建设单位按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所支付的利息。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1]
企业延期付款利息的征税 [2]
按“金融业”的其他金融业对企业的经营结算过程中因对方延期付款而取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价外收入,分别按有关规定的有关税目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如金融机构因借款人延期还款而收取的利息,按“金融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施工企业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收取的利息,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工商企业因购货方拖欠货款而取得的利息,则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