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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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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倒簽合同

  倒簽合同是指合作雙方在合同簽訂生效之前已經開始實際履行合同項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畢後補簽合同的現象。

倒簽合同的內容

  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實施相關合作事項,並未因倒簽合同給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但倒簽合同不僅與企業內控制度中關於風險防範的目標相悖,也不符合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時還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和經營管理風險,在實踐中應當控制和避免倒簽合同。

倒簽合同的原因

  倒簽合同大部分產生於與企業日常經營生產密切相關的項目,而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管理的認識存在誤區,突擊實施項目管理,企業內部管理疏漏,投資計劃安排滯後,合同審批時限延遲等是發生倒簽合同的主要原因。

  (一)合同承辦部門人員對合同的目的和意義認識存在誤區,導致合同起草不規範、送審資料不完備、審批不及時。

  (一)主觀上的不作為。有的承辦單位沒有充分認識到合同的嚴肅性,不重視合同立項履行過程中相關審批程式的執行,僅把合同的簽訂及審批作為履行結算手續、對外付款的條件,往往在項目實施完畢後,進入履行付款手續時才想到簽訂合同,從而導致倒簽合同現象的發生。一些車輛修理合同、零星採購合同、基建零星維修等零碎項目,因預見性、可控性差,合同發生的次數多、金額小,合同承辦部門認為每發生一筆業務就辦理合同審批會很繁瑣,往往採用先履行、再集中簽署合同的方法。

  (三)主觀上的惡意規避。個別單位為了逃避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先實施履行行為,再簽訂合同。如先供貨後簽合同、先施工後簽合同,形成既成事實性合同;或為了年內把單位預算資金計劃消化掉,虛列項目,簽訂虛假合同,套取現金,形成單位的“小金庫”。

  (四)合作項目的不可預測性、緊急性、偶發性,導致實施前來不及簽訂合同。一些應急項目時間緊迫,業務緊急,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就必須立即做出反應,採取應對措施,若辦完審批手續再實施,勢必貽誤時機,給生產經營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或安全隱患,因此,這些應急項目實行“特事特辦”或突擊實施的方式,在業務完成後才通過合同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出現了先實施後補簽合同的現象。

  (五)企業內部管理疏漏原因,導致合同起草、審批、簽訂等環節延遲。有些合同項目由於企業內部業務管理鬆懈,沒有按照內控制度流程的要求處理,未經調研、立項、設計、審批、施工、監理、驗收等正常程式,導致合同延遲簽訂,影響了項目的正常實施進度。按照合同管理辦法規定,合同一旦訂立,雙方就要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如果發生變更,就要簽訂補充協議,並履行相關審批手續,而有的單位因事前準備工作不細緻不嚴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邊實施邊變更設計方案,為了逃避補簽合同及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就往往採取項目實施完畢後再簽合同的方式。

  (六)經營生產的連續性與資金計划下達的滯後不匹配,導致合同無法及時確定。由於企業加快業務經營發展的需要,為了搶時間、爭速度,早建設早見成效,許多建設項目往往需要提前開工建設。而項目計劃一般在年初下達,而實際工程在上一年度的年底已經開始施工,造成整個項目以及配套投資項目合同的補簽。同時,由於年初的計劃滿足不了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也會出現一些沒有投資計劃而又必須實施的項目。因此,即使已開工建設或已完成驗收的項目,也只能待投資計劃正式下達後再辦理立項手續並簽訂合同,從而造成投資項目合同倒簽。

  (七)合同審批時限較長,導致合同定稿簽訂延遲。一份合同從產生意向到最終結算,一般需要履行計劃申報、資質審查辦理準入證件、項目論證招投標及項目談判、立項審批、實施過程管控、結算等諸多手續,合同審批涉及部門較多、送審材料要求較高,若承辦人員業務不熟悉,在合同立項及簽批過程中由於任何一個環節的滯後,都會導致整個合同立項審批程式被延誤,合同的倒簽也就在所難免。

倒簽合同的風險

  梳理倒簽合同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對於合同簽訂前的履行過程,由於存在較大的不確定因素,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法律責任界定不清,容易產生法律糾紛,而一旦產生糾紛後由於證據難以取得,解決起來又比較困難,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無法體現,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如在施工合同中,存在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工程量變更等可能性,缺少合法有效的合同作為依據,爭議將難以順利解決。對於採購合同,可能因為標的設備的市場價格浮動或運輸損失風險而發生爭議,又無法出具相關合同證明,如適用合同履行地或貨物交接時的市場價格,可能因市場價格浮動變化較大,導致企業經營付出更高的成本,損害企業經濟利益

  (二)存在一定的管理風險。補簽合同違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規定,導致合同管理質量及效率的下降,擾亂企業正常的管理秩序。如補簽合同使合同的生效時間遲於合同履行,但其他條款內容與正常簽訂的合同一致,導致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限等有關期限規定產生邏輯上的衝突和混亂(如合同約定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而實際生效前,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等),同時也可能使合同的交貨、驗收、付款的時間及條件出現前後矛盾的情況等,這些問題都給合同的管理及履行帶來了不良影響。有的單位為了趕在年底之前把計劃資金消化掉,或清理年內因計劃資金不夠、計劃未下達等原因未結算的項目,集中簽訂大批合同,導致合同立項審批和履約結算手續幾乎同時進行,造成年底突擊花錢和結算現象,擾亂了企業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

  (三)存在企業內控審計風險。公司在基本管理制度和內控管理流程中明確規定了項目管理流程以及合同的起草、審批、簽訂、履行等管理環節和流程,規定了合同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倒簽合同無論是否給公司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都違反了公司內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導致內控制度的執行偏差或發生漏洞,應當避免發生。

  (四)存在財務信息失真風險。若不簽訂書面合同,則會影響財務部門的及時入賬管理,在財務部門的成本應付賬款資產負債表會計報表上無法如實顯示項目相關的費用列支情況,導致會計信息無法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成本狀況,形成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容易引發成本失控、決策失誤等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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