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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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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發出商品(Collect money and send out the goods by stages)

目錄

什麼是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指按協議分期收款的已發出未結算的商品。 即:商品已經發出,而銷售並未實現,所以此商品仍屬於本公司,要說它們的關係可以這麼認為,原材料發出去了,而成本轉入了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是資產類賬戶,用以核算企業採用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發出商品的進貨原價。發出商品時,記入借方;收回貨款、結轉分期收款商品銷售成本時,記入貸方;餘額在借方,表示尚未到結算期的分期收款商品的成本。“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賬戶一般按購貨單位名稱分戶設置明細分類賬

  2006年新準則沒有設置“自製半成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而設置了“發出商品”科目。

  調賬時,應將“自製半成品”科目的餘額轉入“生產成本”科目;將“委托代銷商品”科目的餘額轉入“發出商品”科目;對“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其中尚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部分轉入“發出商品”科目,已經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部分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企業也可沿用“委托代銷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

  企業代購買單位墊付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包裝費、運雜費,在“應收賬款”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商品發出時,按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企業,還應分攤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進價與售價)的差額。

  在每期銷售實現(包括第一次收取貨款)時,按本期應收的貨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營業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銷售對象設置明細賬或設置備查簿,詳細記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數量、成本、售價、代墊運雜費、已收取的貨款和尚未收取的貨款等有關情況。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尚未收到貨款部分的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核算

  會計制度中“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是核算企業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企業代購買單位墊付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包裝費、運雜費,在“應收賬款”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商品發出時,按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企業,還應分攤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進價與售價)的差額。在每期銷售實現(包括第一次收取貨款)時,按本期應收的貨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營業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本科目應按銷售對象設置明細賬或設置備查簿,詳細記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數量、成本、售價、代墊運雜費、已收取的貨款和尚未收取的貨款等有關情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尚未收到貨款部分的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該企業之所以未按會計制度設置“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一是因為圖省事,二是因為連他們也無法正確核算發出的混凝土數量和成本,加上本身就是按照收到的款項來計算收入,所以認為可以不必設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確定銷售的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那麼,很明顯該企業也就存在有未按照稅法規定少繳增值稅的行為。對於檢查組提出的問題,該企業也承認他們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但是,他們也提出了他們未按稅法規定處理的客觀原因: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的涉稅檢查及案例分析

一、“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的性質、用途和結構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屬於資產類帳戶,用於核算企業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發出產品的實際成本。其借方,登記企業已發出的分期收款商品的實際成本;貸方登記已收到貸款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方餘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到貨款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

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涉稅檢查的主要內容及側重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在計稅、確認銷售收入、結轉銷售成本等方面與其他銷售方式下的帳務處理有所不同。企業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的產品,在產品發出時,按產品的實際成本,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貸記“產成品”帳戶。在每期銷售實現(包括第一次收取貨款時),按本期應收的貨款金額,借記“應收帳款”等帳戶,貸記“產品銷售收入”、“應交稅金”帳戶。月終按產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銷售成本,借記“產品銷售成本”帳戶,貸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

由於“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的這些特點,某些企業為了避稅或延期納稅等考慮,而將非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納入該帳戶進行核算,破壞了該帳戶的使用範圍。其次,對屬於分期收款的銷售業務,企業將代購買單位墊付的分期收款發出產品的包裝費、運雜費等不應列入該帳戶核算的內容誤入該帳戶進行核算,也會影響各期應轉的產品銷售成本。尤其是企業對各期應轉銷售成本的核算,如果發生錯計錯算,就會造成錯轉銷售成本,使收入與成本失去匹配,從而影響損益。

根據“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的性質、用途、結構及對納稅產生的具體影響,對其涉稅檢查,應主要側重於借、貸方發生額的檢查。應註意檢查的涉稅問題主要有:

1.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有無銷售合同、契約等為依據,有無將非分期收款銷售錯列該帳戶進行核算而避稅或延期納稅?

2.“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借方核算內容是否合理?有無將代購買單位墊付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包裝、運雜費等費用誤列入該帳戶進行核算而影響銷售成本的正確結轉?

3.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成本的結轉是否正確?有無因錯轉而影響當期損益?

4.分期收款賒銷合同有無偷逃印花稅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涉稅檢查的案例分析

【案例1】將現金銷貨列作分期收款銷售,延期納稅案例

檢查某企業年末“產成品”帳戶貸方,結轉發出產品成本460,000元.其會計分錄為: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210,000.00

貸:產成品 210,000.00

檢查“產品銷售收入”明細帳,結轉已實現銷售收入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85,470.09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529.91

檢查“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明細帳貸方,已轉銷售成本的會計分錄為:

借:產品銷售成本 70,000.00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70,000.00

在該記帳憑證“摘要”欄附有計算過程:210,000÷300,000×100,000=700,000元(註:全部貨款為300,000元)。

稅務人員為證實該筆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的真實性,向財會人員進行查詢,結果並未有銷貨合同或契約作依據,經核對購貨方的帳務處理,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 256,410.26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3,589.74

貸:銀行存款 100,000.00

應付帳款 200,000.00

經追查,銷貨方企業終於承認,是因為在年前沒收到全部貨款,為了延期交納流轉稅企業所得稅,才將該筆現金銷貨假作為分期收款銷貨處理。

點評 年終歲尾,企業為了延期交納稅款,將現銷貨物作為分期收款的賒銷貨物核算,以此掩蓋已實現的一部分應稅收入,手法較為隱蔽。如果僅從銷貨方整個核算過程看,似乎也沒有什麼“破綻”,但只要認真核實“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設立的依據,一切偽裝將不攻自破矣!

【案例2】錯轉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成本,偷逃企業所得稅案例

某企業根據銷貨合同以分期收款方式向A公司銷售甲產品。銷貨合同所定銷售數量為5台,每台售價100,000元,全部貨款計585,000元,首次貨款85,000元於交貨時付給,其餘貨款分四個月平均付給。甲產品發出當月的加權平均單位成本為80,000元。

企業發出產品當月的會計處理為:

(1)結轉發出產品成本: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400,000.00

貸:產成品 400,000.00

(2)實現第一筆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 85,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72,649.57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350.43

(3)月末結轉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80,000.00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80,000.00

經覆核計算,當月月末應轉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成本應為58,119.66元(400,000÷585,000×85,000=58,119.66元),企業多轉銷售成本21,880.34元。

點評 在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成本的檢查上與其他銷售方式的檢查有不同的特點。其他銷售方式,主要應側重於銷售數量和單位成本的檢查,銷售數量均為整數。而分期收款銷售方式所銷產品一般是大件產品,單價較高。收入與成本的配比,只能用“比率”法(即全部銷售成本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由此計算出的每期應轉銷售成本的銷量一般並非整數。對企業所結轉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銷售成本,只有在核實總成本、總收入和當期已實現銷售收入的基礎上經過覆核計算才能得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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