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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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Mari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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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是指專門從事經營海外貿易的新型商人。
海商的經營方式[1]
按其資本構成可以分為封建型,租賃型,獨資型和合資型四種。
1、封建型
這是一種由“豪門巨室”、“勢家宦族”和“封建士紳”豢養‘義男”、“厚生”,或利用屬下官吏造船直接出海貿易。如明末東莞縣的烏船和新會的橫江船即屬此類。“其船各系富家主造,其駕船之人名曰後生,各系主者厚養壯大,每船各四、五十人,南至瓊州載白藤、擯榔等貨,東至潮州載鹽,皆得十倍之利”。清初海禁時,盤踞在廣州的平南王尚可喜、尚之信父子,指使其王府參將沈上達主持對外貿易,糾集大批富豪打造海舶,私通外洋經商,一年之內往返海外的舶船達1000艘,可得利銀4 0—5 0萬兩。康熙二十年(1681)十月,平定“三藩”,廣東官府查抄沈上達的家產,計擁有房地產、貨物、船隻等現款價值為975936兩銀子,可見其出海走私貿易獲利之巨。
2、租賃型
這是海商向豪右之家租賃舶船,雇清水手攬載其他商人出海貿易。如崇禎十五年(1642),海南島的海述祖(海瑞之孫),擁有首尾長28丈、桅高25丈的大船。沿海海商38人租賃其船,載貨到海外貿易。海述祖與38個海商是一種租賃關係。海述祖從中賺取一筆租金。又如天啟三年(1623),鄭芝龍的母舅黃程,“行賈香山澳”,租賃舶主李旭的船舶,由鄭芝龍押運貨物到日本發貨。這種船主與西歐的租地農場主在經營方式十分相似。海述祖和李旭由於出租船舶而獲得租金,海商靠剝削水手、舵工取得剩餘價值。在這裡,我們看到了有點兒象馬克思說的三個社會階級,“地主獲得地租,資本家獲得利潤,而工人獲得工資。”這種包含有資本主義萌芽性質的租地農場主式的舶主的出現,顯然是一種新的因素。它表明資本主義萌芽形態在海商的經營中已露倪端。
3、獨資型
這種海商一般都有雄厚的資本,招募雇員,製造船舶遠涉重洋,經營於海外異域。嘉靖四十五年(1566)後,澄海縣海商林道乾,用重金招募船員,凡招募一人,給銀一兩,招募十人,給銀三兩。他自己出任舶主,統率船員數“百千人”,白艚船10 O多瞍,前往海外貿易。光緒三十一年(1905),南海縣海商簡照南,刨辦順泰輪船公司,購買大船往來日本、暹羅和歐美各國商埠貿易,其族弟簡英甫“赴南洋群島,以開貿遷”。從此,簡氏兄弟為商界一巨。清末,南海縣海商招雨田,積資“百十金”,創立祥和商號,苦心經營,逐步擴大,遍歷南海諸島各國經商貿易,子商號迅速發展至“百數十家”,其中以香港廣茂泰為總機關,身任督理,商業興盛。這種獨資經營海外貿易的海商是以純粹商人的身份招募海員(包括水手、舵工、工匠等)出海貿易,賺取利潤,實際上己屬於近代航運企業主的雛形了。
4、合資型
這是中小商人比較普遍採用的一種經營方式。據明人唐順之記載,饒平縣南澳島曾有海商集資造船裝運士特產往東西二洋與夷商相貿易。道光八年(1828),克勞弗特所著《使暹日記》一書也記載,在南海貿易的廣東商船除籌集資金造船、購貨外,還要邀集那些具有航海經驗和技術的人充當水手、舵工。其合資的內部結構是“每一舶推豪富者為主,中載重貨,餘各以己資市物往,牟利恆百餘”。就是說,除了共同集資採購“重貨”出海貿易外,各商人可以另用自己資本購買貨物隨船出海貿易;就是那些被邀集來船服務的船員,除了重要職員、火長、財副和總桿四人給予補貼工資外,其他人員也一律不發工資,而是可以按規定挾帶私貨附船販賣所得的利潤充作工資。這樣,無論是舶船的合資者,還是雇員,都足以主人的姿態在海外經營貿易,收到了同舟共濟的效能。所以船上的大小商人、船員與舶主之間不存在人身依附關係。而且,這種合資經營組織也不是永久固定的。每當一次出海貿易結束後,舊的合資形式叫.以宣佈結束,然後根據新的情況及各商人的意願重新組合投資。因此,這些合資經營的海商和船員屬於是擺脫了封建羈絆的自由商人和船員,有點兒相似子1553年英格蘭以合資形式進行海外貿易的莫斯科公司的經營方式。
- ↑ 黃啟臣.明清廣東商幫.黃啟臣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