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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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摩擦是指由於市場在信息結構方面的不完善,所導致交易成本增加的因素(蔣冠,2004)。具體來說,金融摩擦是由於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主要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控製成本、監督成本以及市場分割成本(Calomiris&Ramirez,1996)。
- 其一,非金融借款者資產負債約束。
近期一些研究在含有金融加速器機制的DSGE模型中,對非金融借款者施加信貸約束以考慮金融摩擦效應。主要有Curdia與Woodford(2009)、Christiano(2010)、Gerali(2009)、Dellas(2010)的研究。Kannan、Rabanal及Scott(2009)則通過模擬分析了貨幣當局對加速機制的反應程度與信貸擴張和資產價格的關係,肯定了調節信貸周期的巨集觀審慎工具的正面作用,而且還發現不變的政策可能提高政策錯誤的風險,從而引起巨集觀經濟的不穩定。
- 其二,銀行資產負債約束。
部分針對金融摩擦的研究主要探究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中銀行資本的作用。Good friend與Mc Callum(2007)將銀行部門與貨幣納入到DSGE模型中,從而區分抵押貸款利率,無抵押貸款利率,國庫券利率等不同利率的作用。通過驗證,他們認為忽略利率差別將導致較大的政策偏差。Gertler和Karadi(2009)在建模金融中介時構建了一個允許金融中介面臨內生性資產負債表約束的量化貨幣政策模型,在流動性風險基礎上,對金融中介風險產生的巨集觀效果進行了分析。
Calomiris and Ramirez(1996)將金融摩擦歸為四類:
- 第一類是信息成本(Information Costs)。
資金供給方無法識別擁有給公司價值帶來增值項目的“好公司”,“壞公司”有激勵冒充好公司的動機。貸入者很難識別公司類型,好公司的借貸成本上升,導致壞公司驅逐好公司的“梓檬”資金市場。
- 第二類是控製成本(Control Costs)。
事後信息不對稱,債權人有道德風險,放棄給公司帶來價值增值的項目,反而選擇價值遞減的項目。為了降低經理們的道德風險,債權人需要督促公司按照契約實施項目,但會花費一定的費用,這稱為控製成本。
- 第三類是監督成本(Monitoring Costs)。
債權人對公司選擇的項目的信息是充分的,但是對於項目最終的結果卻需要花費成本才能獲知。在狀態依存債務中,經理在報告項目時,可能會“隱藏”利潤的真實信息,以減少融資的財務費用,資金供給者要花費成本才能驗證真實的項目狀況。
- 第四類是市場分割(Market Segmentation)。
即使沒有上述三類成本,市場分割也會妨礙資金的有效轉移,這是一種物理成本。美國分散的商業銀行體系,使得這一成本在歷史上比較明顯。該文是從企業的微觀角度出發,分析的焦點是帶來價值增值的優質項目在融資過程受到的阻礙因素。其中第三類監督成本就是金融摩擦的文獻中最常見的CSV的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