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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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成本是指監督和保證當事人能夠切實履行合同而付出的成本支出。
監督成本的構成[1]
監督成本是指為實施監督而付出的價值犧牲。它由三部分組成:
1、監督的直接成本即監督主體執行監督過程中所耗費的資源與監督客體因遵守監督規則而耗費的資源,包括:
(1)監督的人工成本, 即專業監督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專業監督人員簡單再生產的費用,對專業監督人員法規政策、職業道德和監督技能進行培訓的人力資源追加費用。
(2)監督正常運行的維持成本,即監督機構組建成本,監督的技術成本, 各級政府部門為管轄範圍內的企事業單位而花費的指導費用、宣傳報道費用和其他管理費用如監督人員耗費的業務費用、行政辦公費用、政府機構和企業所有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費用等,監督客體因遵守監督而耗費的資源如保留記錄、使用專人、提供辦公設施和材料的費用、聘請專門律師及按規定繳納的各種費用等。
(3)監督的交易成本:即企事業單位在接受政府機構或其委托的中介組織的監督時所發生的接待費用、差旅費用及為了滿足檢查人員的某些需求花費的其他支出等;
(4)監督的制度成本: 為制訂監督賴以實施的各種規章、制度、法律、法規所支出的費用。
2、監督的間接成本即由於監督主體和客體的不當行為而造成的價值損失(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監督的機會成本:指由於選擇一種監督方案、放棄另一種監督方案而造成的潛在的價值損失,它是以喪失的潛在收益為表現形式的相對成本,是利用一種監督資源獲取某種收益時所犧牲的另一種收益。這些社會成本和收益不能在市場中計算。
監督成本和企業股東的關係[2]
股東一經理關係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必然產物,二者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係。監督成本是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必然存在的一項重要的代理成本,股東為滿足財富最大化的要求,一方面要儘可能監督全面,一方面又要儘可能縮減這項支出。兩者究竟應處於什麼樣的關係,一定要立足於公司的客觀實際,而不能一味地追求其中的某一方面,從而造成得不償失的後果。
因為代理關係的必然存在,監督成本成了任何股份公司必不可少的成本支出。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監督成本的多少同與之帶來的收益是成正比的,監督力度越強,監督成本越大,同時代理行為帶來的損失就越少,收益越多,相反亦然。但在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前提下,我們可以儘可能採取一些可行的措施來減少我們的監督成本,筆者主要從上述的成因分析來探討可以控制監督成本的途徑。監督成本主要是二者的目標不一致帶來的,因此控制監督成本的最主要的一項措施是建立最優的報酬激勵機制,使經營者的目標與公司所有制的目標趨於一致。經理人員的報酬一般由薪金、獎金、股票與股票買賣選擇權和退休金計劃等構成。每一種形式的報酬都既有優點又有缺點,那麼,激勵報酬設計應是所有不同報酬形式的最優組合。在給經理支付薪酬時,應配合賦予經營管理者一定的股權份額,讓經理人員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這樣,就使得經理人員在其任職期間,會把自身的利益同公司的長遠利益結合在一起,會自覺地節省一些不必要的開支,以獲得更多的股利,從而起到降低監督成本的效果。例如:直接採用給高層管理者送紅股,且在一定時期限制高層人員股份的流通,對於他們把全部精力註入企業經營目標是非常有益的。另外,更為科學的方法是在支付經理人員薪酬時,應將經理人員的激勵報酬與企業的經營目標聯繫起來,使其報酬直接和每股收益和權益收益率掛鉤。當然,最好的辦法是能將這兩種方式結合起來來制定激勵薪酬計劃,從而加大激勵機制的作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