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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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門,又稱為部門法,是運用特殊調整方法調整一定種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在現行法律規範中,由於調整的社會關係及其調整方法不同,可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凡調整同一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係,即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調整方法。法律部門如何劃分,這是研究法的體系的核心問題。劃分法律規範屬於哪個部門或制度,不是主觀的、形式上的因素決定的,而在於由客觀實際情況決定的。這種客觀實際情況就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和法律調整的方法。法律調整的對象是指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不同的社會關係決定要由不同的法律規範來調整,當某些構成調整對象的社會關係在性質上不屬於同一類,調整這些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就可以構成一個法律部門或法律制度。法律調整對象即社會關係是劃分法的部門的主要標準,但不是惟一的標準。因為構成調整對象的社會關係是極其多種多樣的,如果僅僅以對象類劃分的話,必然會產生無數部門。因此,法律部門的劃分還應有另一個標準,這就是法律調整方法。法律調整方法是作用於一定社會關係的特殊的法律手段和方法的總和,法律調整的方法指明瞭某種社會關係是怎樣被調整的,這使得各部門法得以區別。當然,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僅依靠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這兩個客觀標準是不夠的,還應考慮一些原則,使法律部門的劃分更加科學合理。
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粗細恰當。劃分法律部門時應註意粗細之間保持適當平衡,既不應太粗,也不宜過細,以利於人們瞭解和掌握本國全部現行法。
第二,多寡合適。在劃分法律部門時要考慮有關法律、法規的多寡,如果有些社會關係相應的法律規範很少,要考慮是否形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如果有些社會關係與領域中法律規範數量眾多,則應分別劃分幾個法律部門。
第三,主題定類。即在劃分法律部門時要考慮到法律規範的主題或主導精神來定其部類歸屬。原則上是一項規範,一個規範性文件不得兼跨不同法律部門。第四,邏輯與實用兼顧。即劃分法律部門既要有一定的邏輯根據,不必過於拘泥,從實際出發,考慮在制定或即將制定的法律,把握法律的發展趨勢。還要善於區別各法律部門之間必要的交錯和不應有的重覆以至混亂,善於使邏輯與實用兼顧。
1.憲法
憲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在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憲法部門最基本的規範,主要反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樣的規範性文件中。除了憲法這一主要的、居於主導地位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外,憲法部門還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法官法、檢察官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附屬的較低層次的法律。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包括規定行政管理體制的規範,確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則的規範,規定行政機關活動的方式、方法、程式的規範,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規範等。我國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規範性文件較少,主要有行政覆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監察法、政府採購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特別行政法方面有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治安管理法等。
3.民法
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等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我國民法部門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則和單行民事法律組成。民法通則是民法部門的基本法。單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此外還包括一些單行的民事法規,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等。
4.商法
在明確提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後,商法作為法律部門的地位才為人們所認識。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從表現形式看,我國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等。商法是一個法律部門,但民法規定的有關民事關係的很多概念、規則和原則也通用於商法。從這一意義講,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的原則。
5.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適應國家巨集觀經濟實行間接調控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的表現形式包括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鎮企業法等;有財政、金融和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巨集觀調控的法律、法規,如預演算法、統計法、會計法、計量法等;有關市場主體、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社會保障法是調整有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的法律。這一法律部門的法律包括有關用工制度和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規範,有關職工參加企業管理、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方面的法律規範,有關勞動衛生和勞動安全的法律規範,有關勞動保險和社會福利方面的法律規範,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規範,有關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式和辦法的法律法規等。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這一法律部門的主要規範性文件包括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等。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是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通常分為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主要指對各種自然資源的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等方面的法律。環境保護法是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這一法律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屬於自然資源法方面的,有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屬於環境保護方面的,有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8.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是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一個基本的法律部門。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刑法也是最受人關註的一種法律。刑法這一法律部門中,占主導地位的規範性文件是刑法,一些單行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也可能規定刑法規範(如文物保護法中有關文物犯罪的準用性條款的內容)。
9.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
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是規範解決社會糾紛的訴訟活動與非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總稱。我國已制定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此外還針對海事訴訟的特殊性,制定了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訴訟程式法,是有關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它從訴訟程式方面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保證實體權利、義務的實現。訴訟法這一法律部門中的主要規範性文件為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同時。我國還制定了仲裁法、勞動爭議仲裁法等非訴訟程式法。律師法、監獄法等法律的內容也大體屬於這個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