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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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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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法是指調整有關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福利方面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工會法以及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等
社會保障法的立法體系和基本內容[1]
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社會保障的立法體系應當如何構造,學者們的看法不盡一致。有的主張,社會保障的立法體系應當由社會保障基本法和社會保障單行法規所構成,有的主張,社會保障的立法體系應當由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所構成,也有的主張,社會保障的立法體系應當由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和優撫安置法所構成。
社會保障基本法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法,是制定單行社會保障法的立法依據,社會保障基本法應當規定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如社會保障的對象,範圍。實施、社會保障項目的確立和標準,社會保障墓金的來源和管理、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和運作,法律責任等。
在社會保障基本法的基礎上,應當分別制定不同的單行法,即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和優撫安置法。
1.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社會保障法的核心內容。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
《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社會保險法主要應當規定如下內容:
(1)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除國家建立基本養老基金外,企業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保險,要提倡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要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嚴格控制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堅持專款專用。
(2)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的設置。應當依法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並對其職責作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法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3)社會保險項目和標準。社會保險的項目按《勞動法》第7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患病或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的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4)相關的法律責任。
2.社會救濟法。
社會救濟是國家和社會對生活特殊困難的公民和災民進行的物質幫助。社會救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它對於解決城鄉困難戶和災區人民的生活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我國的社會救濟工作,長期以來一直是無法可依,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較多。因此,必須制定社會救法,將社會救濟工作納入法制的軌道。社會救濟法主要應規定如下內容:
(1)社會救濟的對象。社會救濟的對象主要包括城鄉中的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如殘疾人,孤兒,孤寡老人等),災區的災民,城鄉貧困戶等。
(2)社會救濟的形式。社會救濟的形式主要包括救助,救災和扶貧。
(3)社會救濟資僉和物資的來源和管理,發放和使用。
(4)相關的法律責任。
3.社會福利法。
社會福利是國家,集體和社會為保障全體公民的基本生活,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產水平,而提供的福利性的物質幫助、福利設施和服務。社會福利涉及全體社會成員的物質文化生活,是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許多法律中都有關於社會福利的規定,《勞動法》第76條規定:
(1)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2)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標準
(3)社會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的項目,標準和方式等
(4)社會福利設施的建設
(5)相關的法律責任。
4.優撫安置法。
優撫安置保障是國家和社會依照法律對特定的社會成員,通過優待、撫恤,安置等方式,保證他們生活需求的一種。安置的保障主要包括撫恤制度,優待制度.安置制度等。
㈠對社會保障關係的解析
⒈社會保障關係的主體
社會保障關係的主體究竟包括哪些?首先,有學者認為,保障的政府機制的形成,或者說導致政府介入社會保障的原因是由於工業化、城市化以及市場經濟的固定特征所致。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看不見的手”無法增進公共利益,實現公共消費,必須構造一隻“看不見的手”——政府機制的“社會保障”,去實現這一項任務。這也是自工業革命以來為社會多數人們所在地接受的邏輯。還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國家責任為基礎的,例如西方一些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待社會保障,認為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一項經濟職能。為實現社會公平而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
因而,從一般原理看,是市場失效的客觀現實和社會對公平的關註,為政府干預經濟、插手社會保障提供了理論依據。確實,任何一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都離不開政府的參與。儘管近年來西方許多福利國家紛紛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減輕和分散政府的責任,調動市場和個人機制的作用,但這隻是要解決以往的高福利政策所釀成的政府財政危機並導致經濟效率下降這一弊病,就高層自身無法剋服的“市場失靈”而言,政府仍應是社會保障關係的主體。
當然,政府是一個泛化的概念,社會保障項目的確立、社會保障的管理和運作、監督乃至出現爭議的解決,都要通過具體的社會保障機構以及國家的職能部門來操作。因而,在社會保障實施過程中,社會保障職能機構就始終代表著國家一方。而且,由於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保障是政府基本職責而啟動的,因而社會保障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社會保障職能機構,也即國家。
社會保障關係主體中的“社會”,在我國主要指用人單位、社會共部分社會服務機構。西方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的實踐表明:政府通過經濟政策手段干預調節經濟運行過程的作用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擔負起社會保障的責任。在美國,一些經濟學家在分析市場失效的過程中,發現政府也存在失效。“當政府政策或集體行動所採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經濟產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時,政府失靈便產生了。”用這種政府失效的理論保障體制的弊端所在。例如英國貿工部專家指出,英國失業問題還在於半個多世紀來,英國曆屆政府對“坐吃山空”的高福利政策不敢觸及,以致為所欲為業者依賴政府津貼仍能度日,客觀上助長了不少惰性。
因此,在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在經濟轉軌國家,例如我國,基於目前的國情,財政基礎較簿弱,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指導思想下,國家不可能承擔起全部或大部分的保障,必須分散到社會或個人,構築起一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不能片面強調社會保障穩定社會、實現社會平等的作用,還要重視其促進經濟發展、提高經濟交率的功能。從目前我國許多保障措施來看,無論是“國家、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負擔”,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都體現了力圖使經濟發展與社會公平兼顧的原則,所以社會和個人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主體。特別是個人,其在社會保障制度中主體身份可以說是雙重的,不僅是社會保障被給付主體,在許多項目上(例如社會保險的一些項目上)還是資金來源主體(從該意義上講,也有說是給付主體)。
⒉社會保障關係的屬性
研究社會保障關係的屬性,可以分為幾個層次:
⑴社會保障關係具有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相結合的屬性。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以及優撫安置等。除社會福利具有廣泛性以外,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優撫安置都是針對特定社會群體的,只有具備一定的主體身份才能享受這些保障項目。而社會保障的核心是給付,通過給付,使保障對象獲得生活的必需,因此,社會保障關係又是一種典型的財產關係。
⑵社會保障關係既不完全是平等主體間的關係,也不完全是體現國家權力的管理和服從關係。
傳統公、私法的二元劃分理論認為,公法調整的是政治國家的關係,即國家權力運作產生的諸種關係;私法調整的是市民社會的關係,即市民社會中的個人權利。而隨著現代“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相互滲透,學者父認為已出現了一個新的法域——社會法。社會法以社會利益為本體,追求社會公平的實現,社會保障法即為典型的社會法。
所以其中既有國家權力干預的關係,又有公民享受國家給付的權利的關係。有學者以社會保障關係中的核心——給付關係為例進行了闡述,認為給付關係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合同的約定關係。在給付關係中,在存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基於行政權利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而是平等主體間基於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但這種約定又是國家依據行政權利單方面做出的一種授益約定。
因此,給付關係是一種國家依據行政權利做出授益約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授益的約定的關係。按照有的者的說法,認為它是一種社會連帶責任關係。通過社會保障權利與社會保障義務將國家、社會團體以及全體社會成員聯繫在一起,形成一種社會連帶責任關係。
⑶社會保障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具有非對等性。
這種權利義務的非對等性是指在社會保障關係中,既有無形履行了義務的法定權利,也有不享受任何權利的國家義務。前者體現在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福利法律關係中,享受社會保障權利的公民,不需要履行任何社會保障義務(不需要履行繳費等法定義務),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或主體身份,即可享受社會保障權利。例如在社會救濟中,只要公民生活在國家規定的貧困線和最低生活標準以下,就可以獲得救濟。
此外,在社會保障項目中,勞動者對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都負有繳費義,其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充分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但對失業保險來說,繳納失業保險費是勞動者法定義務,但並非所在地有繳費者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⒊社會保障關係的內容
在確定和理解社會保障關係的內容上,一個難點就是社會保障關係的內容是只限於對公民最低生活的保障,還是不僅包括對公民最低生活的保障,還包括了國家逐步提高公民生活質量的保證?
我國與西方國家社會保障的範圍是不一樣的。西方國家的社會保障是社會福利的一部分,因此許多國家學者認為社會保障只限於對公民最低生活的保障,是社會福利中的最低層次。因此,我們看到的西方“福利國家”早已超越了這個層次。
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本身飲食了社會福利,因而我們的社會保障關係的內容不應只限於對公民最低生活的保障。社會福利是國家為改善和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物質、精神生活而採取的措施,提供的設備和服務,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最高境界。因此,在我們。社會保障關係的內容應是指後者。
但同時要註意的是,由於社會福利的普遍性和高水平,它必須是在經濟發展水平達到較高的程式時才能充分實施,否則會導致“福利危機”,阻礙經濟的發展,今日西方一些高福利國家的“福利病”就證實了這一點。
所以,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還只能將其作為一個未來的發展目標,就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來說還不一定具備現實的可行性。這也是同我國社會保障“低水平、廣覆蓋”的精神相適應的。
(二)社會保障關係的分類
社會保障關係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做出多種劃分。依其內容不同,可以分為社會保障關係,社會救助關係、社會福利關係,以及優撫安置關係。依社會保障的體制來劃分,又可以分為社會保障管理關係、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關係、社會保障給付關係、社會保障資金運營關係、社會保障監督關係等。概括地講,社會保障關係就是在社會保障實施過程中國家、用人單位以及社會成員之間所發生的各種關係的總和。具體有以下關係:
⑴政府與社會保障實施機構之間的關係。其間包括了委托、管理和監督的關係,政府委托並管理社會保障實施機構對社會成員進行給付和幫助,而社會保障實施機構也要接受政府的監督。
⑵國家與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主要是一種給付關係,明確國家的職責和義務以及社會成員應享受的保障性權利。
⑶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之間的關係。它是指社會保障職能機構由於職責劃分的不同而形成的分工協作關係。包括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機構、管理機構、運營機構和發放機構,它們應各自有明確的分工,但又在職能上相互銜接,構成一個統一運作的整體。
⑷國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國家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社會保障費用的征收與繳納而發生的關係。
這些關係並非是單獨存在的,它們往往呈現出交錯複雜的特點。除此之外,就廣義而言,還有社會保障爭議的仲裁與訴訟關係,一般來說,社會保障訴訟應採用行政訴訟的程式進行。
⒈廣泛的社會性
社會保障法是典型的社會法,因而社會性是社會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其社會性表現在:
第一,目的的社會性。社會保障之設立即為社會利益,保障社會全體成員的生活安全,所以社會保障法的目標即在於通過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來達到社會穩定。
第二,享受權利主體的普遍性。社會保障的權利由全體社會成員享有,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可以享受保障的成員數目以及可以離開受的社會保障項目會截止來越多。
第三,社會保障責任和義務的社會化。社會保障要獲得長久的生命力,需要整個社會的參與,社會保障通過立法,採取國家、用人單位和社會成員共同負擔的原則,將責任和義務分散到整個社會,以資金來源的多渠道來保證社會保障的正常運轉。
⒉嚴格的法定性
社會保障法是社會法,有其自身的特點,它不同於私法的意思自治,也不同於公法的國家行使行政權利。它帶有明顯的國家干預法的特征,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強行規定的一系列準則,從社會保障項目的確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繳納到社會保障的享受人群範圍,以及社會保障金的發放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任意更改。
⒊實體法與程式法的統一性
實體法和程式法是對法律功能的劃分。規定社會關係參加者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是實體法;為保障實體法的實現,規定實體法的運用和實現手續的法是程式法。一般而言,實體法和程式法是一種互為依存的關係,有一定的實體法,就有與之對應的程式法,例如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但社會保障法則不然,其既有實體性法律規範,也有程式性法律規範,並非具單一特性的實體法或程式法。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社會保障法所在地調整關係的複雜性。社會保障法調整的是一個在社會保障領域中由各種社會關係、各個運行環節組成的系統,因而社會保障法就必須不僅有具體的權利義務的規定,還要有維持程式正常運轉的程式性規定。例如社會救助性,既有救助對象所享受的權利義務的實體規定,又有救助對象資格認定以及發放手續的程式性規定。
⒋特定的立法技術性
社會保障的運營須以數理計算為基礎,這使得社會保障法在立法上有較高的技術性。“大數法則”和“平均數法則”在社會保障立法中會經常用到。另外,還有一些保障項目在費率、範圍等的確定上會常用到統計技術。以養老保險為例,我國養老保險立法中的關鍵技術,涉及到退休後平均存活年數的確定、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範圍的確定、養老保險費率的確定等種種問題,都需要運用數理技術來確定。
(一)權利保障原則
(二)普通性原則
(三)平等性原則
(四)基本生活保障與提高生活質量相結合的原則
- ↑ 房紹坤.社會保障法的立法體系和基本內容
很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