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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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險是指在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的規範和指導下,以企業和用人單位為直接責任主體建立的一種具有政策性、團體福利性的社會化保障制度,是職業福利的重要內容之一。
補充保障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公助
公助主要是指國家、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出資為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搞補充保障。如國家對承擔高精尖科技項目的單位撥出一定資金,要求對有突出貢獻的人員搞補充保障,使其不僅在職時有高收入,而且晚年生活也相當有保障,無後顧之憂地安心、長期、穩定地在關鍵崗位上為國家作出貢獻。又如地方政府出資對日曬、風吹、雨淋且隨時有生命危險的公安人員搞補充保障,使其在維護社會治安、社會穩定、社會和諧方面能勤奮地工作。再如上海市職工互助保障會搞的退休人員醫療補充保障,地方政府和總工會也承擔部分資金,這實質上是有公助的成分。
(二)他助
他助主要是指以用人單位或行業為主,出資為其員工搞補充保障。有完全是由用人單位出資的,也有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的。
(三)互助
互助主要是指工會系統的職工互助保障會推行的互助保障活動,其資金主要是工會和員工出資。目前進行的互助保障比較普遍的是養老和醫療。
(四)自助
自助是指完全由勞動者本人出資為自己搞補充保障。目前,不少地方搞的補充養老保險已經對個人開放:是企業的員工,個人可以投企業年金;個別地方的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搞一體化社會養老保險的,其工作人員也可以個人投企業年金;自由職業者、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以及其他經批准有經濟收入的人員也可以投企業年金。個人投保商業人壽保險也屬自助形式。
其基本目的是吸引人才、保留人才、培養人才和激勵人才,最終目標是增強企業和用人單位的市場競爭力,實現企業和用人單位的利益最大化。我國政府採納了世界銀行提出的三個支柱式養老保障體系,正在建立多層次化的養老保障體系,在這一體系中,由政府主導並負責管理的基本養老保險構成職工養老保障的第一層次或第一支柱,政府倡導但由企業自主發展的補充養老保險構成職工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層次或第二支柱,團體或個人自願購買的商業性人壽保險則構成職工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三層次或第三支柱。隨著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框架的確立,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將下降,國家的養老保險責任將得到有效控制,補充養老保險、商業人壽保險將獲得廣闊的發展空間。補充醫療保險是對醫療社會保險的補充。我國的養老社會保險限於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統籌,不足以提供充分的醫療保障,這就需要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予以補充。補充養老保險權利、補充醫療保險權利均屬於合同權利,而不屬於法定權利,是由社會保障權這一憲法權利派生出來的,因此,補充保險不屬於社會保障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