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關係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社會保險關係是指參與社會保險的勞動者與作為社會保險的主辦者(即政府)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與其他社會關係相比,社會保險關係有三個突出特點:
一是它只能產生於社會保險過程之中,亦即只有在發展社會保險事業的過程中所引發的社會關係,才能形成社會保險關係;
二是社會保險關係的當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是政府,另一方為勞動者;
三是社會保險關係主要表現為社會權利與社會義務的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一般由法律確定,不能由社會保險關係的參與者自由商定。
社會保險關係的主體,即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義務並依法享有社會保險權利的自然人和組織及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管理職責的機構。目前,中國社會保險關係的主體有三個:
(1)用人單位。這是指城鎮各類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雇用員工的城鎮經濟組織。
(2)勞動者。這是指所有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職工、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和自由職業者。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這是指依法或受政府行政部門委托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社會保險關係的客體,是指社會保險關係主體實現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的行為或過程,主要包括: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關係的建立、存續、轉移、中斷和終止,社會保險權益的記錄、計算和公示、查詢,社會保險待遇的支付及相關服務的提供。
社會保險關係的主要內容[1]
社會保險關係的內容是指社會保險關係有關主體必須履行的義務,依法享有的權利。用人單位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有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瞭解本單位職工的繳費記錄、待遇水平的權利;勞動者個人有參保繳費的義務,有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得到待遇支付和相關服務的權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準確記錄、安全保存參保人員、享受待遇人員信息等義務,有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社會保險申報登記和繳費的權利。
社會保險關係中的權利與義務具有一致性和對應性。依照不同情況,這種對應可以分為三類形式。
(1)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者享有社會保險權利,是以其本人及用人單位承擔的相應義務為前提的。例如,只有職工個人及其用人單位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繳納養老保險費,該職工退休後才能享有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權利。
(2)用人單位依法履行繳費義務,其職工依法享有權利。例如,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工傷保險費,當其員工發生工傷或者職業傷害時,才有權利享受工傷醫療、傷殘津貼待遇。(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履行義務,相關第三人享受權利。如養老金領取者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未支付完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又如企業履行了工傷保險繳費義務,當其員工因工死亡後,員工的遺屬可獲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社會保險登記是用人單位、職工個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社會保險關係的標誌,也是整個社會保險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礎。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社會保險登記。1999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辦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登記時需出示本單位的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和企業法人、機關法人或事業法人證書,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同時如實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到工商執照註冊地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所(地址)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對用人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受理,併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將單位提供的證件交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符合有關規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予以登記,併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確立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包括單位內的職工)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等是否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納入失業保險範圍,建立社會保險關係。
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與接續[1]
- 1.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包括用人單位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和個人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兩個方面。
(1)用人單位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社會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用人單位應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統籌。用人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單位註冊地也隨之轉移。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經辦機構審核後開具轉移證明,註明職工人數、參加社會保險有關情況等,由轉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接續其社會保險關係。
(2)個人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職工在職期間,個人跨統籌地區調動工作的,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轉移證明,填寫參加社會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調出地提供的參加社會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和職工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等資料,為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係並做好銜接工作。
- 2.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
- (1)養老保險關係的接續。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併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2009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佈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其中第8條規定了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第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第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第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 (2)失業保險關係的接續。
做好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是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建立市場導向就業機制、維護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保證。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的程式是:
第一,當企業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或再就業服務中心應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提供職工勞動關係轉移及參保等相關信息。
第二,在接到職工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與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職工本人對賬,審核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等。經確認無誤、各方簽章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存檔。
第三,轉移過程中發現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督促企業或個人補繳欠費。
第四,在與企業或再就業服務中心清賬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制發《社會保險關係接續通知單》,並可通過企業或再就業服務中心發到下崗職工手中。
第五,當職工與企業終止和解除勞動關係或出再就業服務中心後找到新的就業單位時,招聘單位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手續。
在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過程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單獨為解除勞動關係後自謀職業或在社區就業的人員開闢專門的社會保險經辦視窗,方便其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對下崗職工比較集中的企業組織上門服務,加強對這些參保者社會保險檔案的管理,每年應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至少公佈一次社會保險個人賬戶情況。
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併及其他情形,依法停止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同時終止該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關係。
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繳費單位因住所變動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而涉及改變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的,應當自上述變動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並向遷達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提交註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註銷文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對於繳費個人來說,死亡或者出國定居,社會保險關係即行終止。例如,職工移居國外,職工所在單位停止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其辦理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