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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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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制(government mechanism)

目錄

什麼是政府機制

  政府機制是指國家和政府運用國家權力系統通過行政法令等手段,來確立和推廣國家所推崇的價值觀念,制定和推行發展的目標,建立和調整社會結構,制定和實施社會運行規則,從而對整個社會發展進行管理、調節的過程和方式。

政府機制的內容[1]

  政府機制是實現協調發展的重要機制,但只靠政府機制難以保證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條件協調發展目標的實現,因為,同樣存在著政府失靈的情況。

  政府機制失靈一方面表現為政府的無效干預,即政府巨集觀調控的範圍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選擇失當,不能夠彌補“市場失靈”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不力。缺乏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和措施,對基礎設施公共產品投資不足,政策工具選擇上失當,不能正確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結果也就不能彌補和糾正市場失靈;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政府的過度干預,即政府干預的範圍和力度超過了彌補“市場失靈”和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預的方向不對路,形式選擇失當,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規章制度過多過細,公共產品生產的比重過大,公共設施超前過度;對各種政策工具選擇及搭配不適當,過多地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預市場內部運行秩序,結果非但不能糾正市場失靈,反而抑制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同時,由於政府機制在開發蘊藏在民眾中間的各種發展潛力上具有很大的局限,因而與以人為本的發展要求存在差距;政府行為並非永遠代表公共利益公共權力有可能被少數人所利用,因而政府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由於信息不完全和政府

政府機制的特點[2]

  一、具有相對獨立性

  縱觀國內外各種政府機制,無論是大是小,都有相對穩定的構成主體,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關係結構、作用方式和功能作用,都是一種相對獨立的運作系統。在政府管理中,一個政府部門中會計與出納之間的互動關係可看做是一種簡單的財務管理機制整個政府系統的信息傳輸交流關係可看做是一種信息機制。之所以說獨立性是相對的,是因為政府機制需要依托政府的體制、制度和機構等要素來建立和運作,不可能另起爐竈,與其他政府要素截然分開。否則,就不應稱之為政府機制,而是其他領域的什麼機制。明瞭這種相對獨立性的意義在於,人們可以在既定政府結構框架下,按照政府管理的需要靈活地設計和建立具有特定功能作用的機制,使之成為政府管理中可以經常採用的運作載體和手段。例如,在原來鮮有往來的政府機構之間,在政府機構與政府以外主體之間通過構建新的聯結和互動關係,就能夠在不改變原有政府結構前提下,更加靈活地設立相對獨立運作的機制以解決特定問題,而不必去費儘力氣去更改政府法律框架,也不必費盡心機地去增設機構或爭取額外財政撥款。我國各級政府針對特定事務設立的各種臨時性協調機制,應急管理機制都是這方面比較明顯的例子。

  二、具有穩定性

  政府機制是一種穩定的管理模式,其構成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和作用方式一般都是固定不變的,並反覆按照同一種方式運作。在正常情況下,政府機制都會按照人們預先設置的方式運行並產生相應的功能,不斷地迴圈往複。政府機制具有穩定性,原因在予它的設立和運行都是通過制度安排事先規定好了的,有關主體都應當遵照執行。如果是通過法律制度確定的互動式政府管理模式,就是一種法制化的政府機制,具有明顯的規範性和不可違反性,穩定性更強,所以法制化的機制往往被當作政府機制建設的目標。如果政府內部主體之間、政府與外部主體之間只是偶然地或者不規則地發生某種聯繫和作用,既不穩定,又不規範,就不應當作一種機制,而應是一種行政行為。把握機制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將有助於人們有意識地通過制度安排將政府機製作為一種管理模式固定下來,使之發揮經常性作用,從而提高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和可預見性,減少違規行為和消極不作為行為

  三、具有雙向互動性

  雙向互動是政府機制的最重要特征,也是區別於其他政府管理模式的根本標誌。不具有雙向互動性的政府管理模式,如行政管制、行政強制,都屬於單向行使權力,都不應作為機制看待。有人把所有政府運行方式和過程都稱為機制,不加區別地使用機制概念,實際上有些只有機制之名而無機制之實,不利於人們有意識地利用機制,設計機制。

  政府機制的雙向互動性主要表現在:政府機制構成主體之間的作用過程是互動式的、雙向運行的,每個主體都處於不斷調整的過程中,一方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勢必引起其他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相互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有機聯繫。如果僅僅是一方主體的單方面作為,引不起其他主體的必然反應或者聯動,就不應將其視為機制,或者至少是一種不起作用的機制。

  在橫向關係的政府機制中,雙向互動性較為明顯,也容易理解。在縱向關係的政府機制中,自下而上的作用往往相對弱些,但同樣存在著互動關係,如在上下級行政機構之間形成的信息溝通機制中,不僅上級要向下級輸送決策信息,而且下級也要向上級反饋信息,這種信息交流是雙向的,互相的。再如,在上下級之間建立的責任機制中,如果下級機構有不當作為或消極不作為的失職行為,上級機構就應追究這種失職的責任;如果上級機構沒有追究下級責任,如給予相應的處罰,那麼,這種上下級之間的責任關係就成為不起作用的虛置,沒有起到聯動作用,這時就應當考慮如何進行改革,增強其聯動性,使之真正發揮機制的作用。

政府機制失靈的根源[1]

  第一,政府機制所形成或秉持的價值觀以及所追求的發展目標並非天然合理的。政府機制發揮作用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它應該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化身對經濟和社會的運行管理和調節,但現實中的政府的確不總是那麼高尚。公共選擇學派把政府官員視作亞當·斯密所說的“經濟人”這一假設,固然有失之偏頗之處,但政府機構謀求內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謂“內在效應”現象的確存在,這在資本主義國家的“金元”政治中有著淋漓盡致的表現,在社會主義國家,同樣在理論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機構的“內在效應”可能性。在實踐中,少數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更時有發生。政府部門這種追求私利的“內在效應”必然極大地影響政府干預下的資源配置的優化。如同外在效應成為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一樣,“內在效應”則是政府失靈的一個重要根源。

  第二,政府機製為尋租行為的產生提供了可能性。尋租是個人或團體為了爭取自身經濟利益而對政府決策或政府施加影響,以爭取有利於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種非生產性活動(即不增加任何社會財富福利),如企業通過合法特別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爭取優惠特惠,通過尋求政府對現有干預政策的改變而獲得政府特許或其他政治庇護,壟斷性地使用某種市場緊缺物資等。在這種情況下,大權在握的政府官員極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錢或其他報酬引誘,做出有利於提供報酬的人從而損害公眾公眾利益行為”。可見尋租因政府干預成為可能,又必然因這種干預的過度且缺乏規範和監督而成為現實。其主要危害在於“不僅使生產經營者提高經濟效率的動力消失,而且還極易導致整個經濟的資源大量地耗費於尋租活動,並且通過賄賂和宗派活動增大經濟中的交易費用”,從而成為政府干預失靈的一個重要根源。

  第三,政府機制容易造成壟斷。政府所處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產品(例如國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壟斷供給者的地位”,決定著只有政府才擁有從外部對市場的整體運行進行干預或調控的職能權力。這種沒有競爭壟斷極易使政府喪失對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後,政府干預還需要具有高度的協調性。政府實施調控的組織體系是由政府眾多機構或部門構成的,這些機構部門問的職權劃分、協調配合、部門觀點,都影響著調控體系的運轉效率。

  第四,政府機制易引發政府規模的膨脹。政府要承擔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職能,包括組織公共產品的供給,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這一職能的相應機構和人員。柏林大學教授阿道夫·瓦格納早在19世紀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種天然的擴張傾向,特別是其干預社會經濟活動的公共部門在數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種內在的擴大趨勢,政府的這種內在擴張性與社會對公共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更相契合,極易導致政府干預職能擴展和強化及其機構和人員的增長,由此而造成越來越大的預算規模和財政赤字,成為政府干預的昂貴成本。

  第五,政府機制缺乏對效率的有效刺激手段,容易帶來效率的低下。與市場機制不同,政府干預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為彌補市場失靈而直接干預的領域往往是那些投資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產品,其供給一般是以非價格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過明確價格的交換供給對象那裡直接收取費用,而主要是依靠財政支出維持其生產經營,很難計算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驅動。

  第六,政府機制失靈還常源於政府決策的失誤。政府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干預,實際上是一個涉及面很廣、錯綜複雜的決策過程(或者說是公共政策的制訂和執行過程)。正確的決策必須以充分可靠的信息為依據。但由於這種信息是在無數分散的個體行為者之間發生和傳遞,政府很難完全占有,加之現代社會化市場經濟活動的複雜性和多變性,增加了政府對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處理的難度。此種情況很容易導致政府決策的失誤,並必然對市場經濟的運作產生難以輓回的負面影響。正確的決策需要決策者具備很高的素質。政府進行巨集觀調控,必須基於對市場運行狀況的準確判斷,制定調控政策,採取必要手段,這在實踐中是有相當難度的。即使判斷準確,政策工具選擇和搭配適當,干預力度也很難確定。干預不足與干預過度,均會造成“政府失靈”。現實中的政府官員很多並不具備上述決策素質和能力,這必然影響政府干預的效率和效果。

  正因為政府的干預存在著上述缺陷,所以讓政府機製成為替代市場機制的主導力量,其結果又會導致“政府失靈”,用“失靈的政府”去干預“失靈的市場”必然是使失靈的市場進一步失靈。但客觀存在的市場失靈又需要政府的積極干預,“守夜人”似的“消極”政府同樣無補於市場失靈,同樣會造成政府失靈。因此,政府不幹預或干預乏力與政府干預過度均在摒棄之列。現實而合理的政府與市場問的關係應是在保證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的干預之長彌補市場調節之短,同時又以市場調節之長來剋服政府干預之短,從而實現市場和政府兩種機制的有效組合。

參考文獻

  1. 1.0 1.1 陳洪泉.改善民生與科學發展.青島出版社,2008.8.
  2. 沈榮華.政府機制.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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