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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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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Social Insurance Law)

目錄

什麼是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就是調整社會保險關係以及與社會保險關係有密切聯繫的其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社會保險關係是指參與社會保險的勞動者與作為社會保險的主辦者(即政府)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係。與其他社會關係相比,社會保險關係有三個突出特點:一是它只能產生於社會保險過程之中,亦即只有在發展社會保險事業的過程中所引發的社會關係,才能形成社會保險關係;二是社會保險關係的當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是政府,另一方為勞動者;三是社會保險關係主要表現為社會權利與社會義務的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一般由法律確定,不能由社會保險關係的參與者自由商定。

社會保險法的內容

  社會保險,英文原文是Social Insurance,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起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山於生、老、病、死、傷、殘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中斷勞動,本人和家庭失去生活收入時,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社會保險法的基本目標是滿足勞動者因生、老、病、死、傷、殘等原因產生困難時的基本生活需要。對於社會保險法的內容無論在學術界還是在立法界均無爭議,因此,社會保險法的內容包括養老保險法醫療保險法失業保險法、工傷保險法、生育保險法。

  1.養老保險法

  養老保險法,是規範養老保險制度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養老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是養老保險的保險人、繳費義務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因養老保險費用的繳納、支付、管理和監督所發生的社會關係。

  養老保險法是政府介入老年人生活保障領域的手段。政府為安定社會,剋服貧窮,創造社會經濟發展的寬鬆環境,實現政治統治的目標,將養老保險列入社會發展綜合計劃。同時,養老保險法也是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手段。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積極地改革養老保險制度,是因為:第一,再分配和養老保險。這一點對有社會義務的國家尤為重要。因為國家負有提供物質基礎,使公民在生、老、病、傷、殘和失業等社會風險面前獲得物質幫助的義務,尤其是滿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養老保險也是一個平衡社會財富的再分配機制。第二,鼓勵私人儲蓄儲蓄是養老保險最基本和原始的方法,這一點對於需要靠儲蓄形成資本的發展中國家特別重要,往收入低、高生活成本的國家更是如此。通過這種鼓勵措施(如減稅和延期支付)和強制性繳費制度,政府可以鼓勵公民提高他們的儲蓄意識和儲蓄率。第三,引導良性行為。從巨集觀上講,養老保險制度允許個人採取周期消費模式,即青年時儲蓄,老年時消費。對公司而言,養老金是一種延期支付的工資。

  2.醫療保險法

  醫療保險法,是規範醫療保險制度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國家通過醫療保險法,建立公共醫療保險機構,明確雇主和雇員的繳費義務,明確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責任。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不僅是法律問題,而且與一定社會的政治、道德、經濟密切聯繫在一起。政治因素是指政府對待保障公民健康權問題的態度和財政投入狀況;道德是指醫務界救死扶傷的道德水準:經濟是指醫療資源的配置和醫療服務市場的發展策略。一個國家社會醫療保險立法是上述多種因素的綜合性產物。

  3.失業保險法

  失業保險法,是國家制定的、規範失業保險關係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目前失業保險多為國家行為,失業保險法的調整對象一般是國家、國家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與失業者之間的社會關係。其法律關係主體為國家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與失業者。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後,失業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逐漸將自願失業者和不願再就業者排除;失業保險法律關係客體由單純的失業救濟轉向再就業訓練和介紹。

  4.工傷保險法

  工傷保險法,是規範職業傷害保險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工傷保險法的調整對象,在大多數國家包括兩項內容:工傷保險和職業病保險。工傷保險是對因突發性生產事故導致的工傷傷害依法給付的津貼、待遇和補償;職業病保險是對因工作環境和條件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傷害依法給付的津貼、待遇和補償。

  5.生育保險法

  生育保險法是規範因生育產生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的調整對象涉及國家、雇主、雇員(給付其生育妻子)、生育女雇員(受益人)、孕育兒。

  出生嬰兒和他們的家庭。”建立生育保險法律制度,體現了國家對婦女權益的保護,也是對婦女及其所生子女基本生活的保障,有利於延續後代,確保勞動力再生產的進行。

社會保險法的特征

  社會保險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具有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的一些特征:

  1.具有國家干預法的明顯特征

  “國家干預法”並非某一部門法的概念,而是指當今法律領域中存在的“私法公法化”的法現象,即:公法對私人活動控制的增強,從而限制了私法原則的效力。具體地講,就是國家增強je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作用,出現了貿易、公共衛生、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大量的經濟、社會立法,社會保險法證是這種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產物。

  2.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社會性是社會保險法的最基本特征,表現在:第一,保障對象的普遍性。全體社會成員均是社會保險的對象,而且,隨著國際交流的加深,國與國之間依據彼此簽訂的有關社會保險國民待遇的互惠協議,使僑居國外的本國公民也能平等享受旅居國的社會保險權利。

  第二,責任和義務的社會化。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社會風險,以社會統籌和再分配方式來分散社會風險。

  第三,社會保險法直接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是具有社會公益性的法律。通過社會保險法的實施來維護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

  3.具有人道性

  社會保險法的人道性體現在社會成員之問的互助共濟。社會保險法通過風險共擔的社會責任機制對社會成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疾病患者等弱勢群體提供社會救助,國家總是對處於劣勢的當事人一方以特別的保護,可以說是社會保險法的一個突出特點。

  4.其有實體法和程式法的統一性

  所謂實體法,是指規定社會關係參加者實體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法律;程式法則是指為保證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得以實現而制定的,有關運用、施行實體法程式手續的法律。一般而言,實體法和程式法相互依存,即:有一定的實體法,必然有相應的程式法。如:民法和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等。但是,社會保險法則不同,它具有實體法和程式法的統一性,其原因是社會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個由社會保險領域中各種社會關係所構成的系統,社會保險立法必須與各種社會保險關係的特定內容和運行環節相對應。

  如:養老保險法,既有主體權利與義務的實體內容,又有享受資格認定與發放等程式性規定。因此,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險法,都不是單純實體法和程式法,而是實體性規範和程式性規範兼備。

  5.具有特定的立法技術

  社會保險可持續發展和償付能力的維持必須以數理計算為基礎,遵循“大數法則”和“平均數法則”。這就要求社會保險法的制定不僅要廣泛吸納其他一般法律的手段以集合社會力量保障社會安全,而且還需要運用一定的數理技術把風險分散到最低限度,把費率降到最低限度。因此,社會保險立法體現出自身獨特的技術性特征。

社會保險法的調整對象

  對於社會保險法的調整對織,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社會保險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有三種即社會保險管理機關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聞的關係、社會保險監督機構與社會保險管險領域出現醫療服務機構、受益人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因提供服務和費用支付發生三方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7筆者認為,隨著國家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制度,社會保險受益人成為繳費義務人。因此作為社會保險法調整對象的社會保險關係包括:1.社會保險管理關係,指在確定社會保險管理體制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關係,包括國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國家其他彳亍政機關之間的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之間的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公民之間的關係,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高層、中層、基層之間及社會保險決策和立法主管機構與其體經辦機構之間的關係,等等。

  2.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和運作關係,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籌資和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關係。如國家、用人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險費用的關係,在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作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形成的關係,等等。

  3.社會保險給付關係,社會保險的任何項目都只有通過給付關係的調整才能得以實施。

  4.社會保險爭議調解、仲裁和訴訟關係,指社會保險各平等主體間在發生由社會保險項目的實施而引起的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過程中所形成的關係。

  5.社會保險監督關係,指在監督社會保險實施過程中形成的關係,包括司法監督關係、行政監督關係、社會監督關係等。

社會保險法的功能

  現在國際上對社會保險制度進行改革與調整都是通過立法的方式來進行。

  通過立法改變社會保險基會的籌集模式;通過立法和嚴格執法措施,改變社會保險資金支出:通過立法改變社會保險的管理體制,完善並增強社會保險的法律實施機制,確保社會保險活動有效、依法進行;通過立法調控社會基金的投資機構,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因此,社會保險法在社會進步中的功能日漸突出。

  1.社會保險法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市場經濟是人類社會歷史進步過程中不可逾越的經濟發展階段,而社會保險法是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保護勞動力的再生產和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機制所形成的優勝劣汰,必然會造成部分勞動者被迫退出勞動崗位,從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於生存危機;社會保險法通過提供各種幫助使這部分社會成員獲得基本的物質資料,維持基本生活水平,從而使勞動力的再生產成為可能。市場經濟要求建立勞動力合理流動機制。社會保險法通過建立全社會統一的保障網路,打破了勞動者自我保障或企業保障的局限,使勞動者在更換勞動崗位和遷徙時沒有後顧之憂,促進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合理配置。

  市場經濟要求平衡社會供求關係,保持投資結構的合理化和保證投資收益

  對此,社會保險法可以通過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支出發揮積極作用。社會保險支出是隨著市場經濟的增長或下降的運行變化情況而增減的。在經濟發展強勁、失業率下降時,社會保險的支出會相應地縮減,社會保險基金的存儲規模必然會因此增大,從而減少社會需求的急劇膨脹;而當經濟衰退、失業增加時,社會保險的支出會相應地增多,給失去職業和生活困難的人們提供相應的購買能力,喚起社會的有效需求,併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的經濟複蘇。可以說,社會保險法具有調節市場經濟中供求關係的蓄水池作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調節經濟過熱或過冷的現象,促進國民經濟良性迴圈。社會保險基金經過長期的積累,會形成龐大的資產,成為投資、融資的一大財源。國家通過立法規定社會保險基會的投資項目和投資比例,指導投資的方向,會促使社會保險基金向國家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投資,從而成為國家對l司民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的有效手段。

  2.社會保險法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社會公平,足人類社會發展中產生的一種客規要求。社會公平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主要足社會成員之問沒有過分懸殊的貧富差別,即所謂“不患貧,患不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繫,必然形成社會成員之問在收入分毗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懸殊,強者成為富翁,弱者陷於困境。為瞭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政府的力量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社會保障措施,通過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調節方式,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

  在這方面,社會保險法起到了對社會成員收入分配進行調節的作用。它以立法的形式,通過稅收和強制投保等渠道籌措保障基金,然後由政府進行二次分配,從那些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優勢的社會成爨群體中抽取~部分利益,對那些在市場經濟中處於劣勢的社會成員群體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使那些社會上的弱者能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從而緩解因分配不公等利益對立而產生的社會負面效應。

  3.社會保險法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

  沒有社會的穩定,就沒有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而社會保險法則是社會穩定的重要防線。社會保險制度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安全體系。它通過對沒有生活來源者、貧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勞動者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工作崗位後,給予救助,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會成員的不安全感,以維護社會穩定。因此,社會保險法又被譽為“社會安全網”和“社會減震器”。

  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實質是工人階級為生存權利而鬥爭,當政者為調整社會利益關係,緩和社會矛盾的結果。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到19世紀,激烈而無情的自由市場競爭客觀上產生了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需要,同時,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也具備了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

  1883年,德國把各地工人自助組織的互助補助蛙金“國有化”,制定了《疾病保險法》,其後又相繼頒佈了《工傷保險法》和《養老、殘疾、死亡保險法》,從而奠定了德國社會保險法的基礎,並且成為世界L第一個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隨後,歐洲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也分別根據本國情況制定了不同的社會保險法律。莢國作為後起的資本主義國家,在羅斯福當政時期即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會保障法》為名的法律。羅斯福把《社會保障法》看做是其“新政”的奠基石,從此減少社會衝突,穩定社會政治經濟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有一個較長的相對穩定的和平發展時期,應該說各國逐步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險法從中起了一定的作用。

  4.社會保險法是建立和規範社會保險制度的起點和必要條件

  在當前形勢下,社會保險制度對任何一個國家來說,都是非常必要的,它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維護了社會政治的穩定。其作用已越來越不容忽視。

  從各國社會保障的實踐看,社會保險制度離不開法制,也就是說,各國都是通過立法將社會保險的各項政策和措施法制化,使它在全國範圍內自上而下地實施,因此,法制化是社會保險制度實施的必由之路。在社會保險發展進程中,每一步都離不開法律的支持。

  只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才能使社會保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職責明晰化:只有在法制的環境下,才能使社會保險有效地運行。沒有成為國家法律之前的社會保險,只能是國家的一種政策和措旌。對於僅停留在國家政策和措施層面而未上升到法律層面的社會保險而言,公民所享受的保障不是權利,國家對公民的給付也不是義務,充其量是政府的一種福利和慈善。而將社會保險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以法律上義務的形式規定國家和社會對於公民保險的職責和義務,此時的社會保險就成為公民的法定權利而不再是政府的施捨或慈善。也惟有成為公民的法定權利,社會保險才能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因此,國家必須出面來舉辦社會保險,並以法律明確規定雇主、雇員及其他人員繳費的義務,否則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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