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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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基金(Social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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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基金指財政歷年撥入、調回的全國社保基金資金凈額與年終計提一般風險準備金之後轉入的全國社保基金累計運營凈收益之和:社保基金和風險準備金之和為社保基金的基金權益。
國民經濟中用於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及消費方面的全部基金。其實物形態既包括當年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形成的,也包括歷年積累起來的工廠、礦山、鐵路、商店等生產、流通設施和學校、劇場、醫院、研究機構等文教衛生設施。按照它們在再生產中的用途和滿足社會需要的情況,可分為補償基金、生產基金、消費基金、積累基金等。每一大類內又可分為若幹具體的基金形式,如消費基金可分為個人消費基金和社會消費基金兩類,其中的社會消費基金可再細分為:國家管理基金、文教衛生基金、社會保障基金等;積累基金可分為擴大再生產基金、非生產基本建設基金、社會後備基金等。
上述社會基金的劃分,適合於一切社會形態,但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性質是不同的。在社會主義制度建立以前,社會基金是剝削階級的私有財產。只有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社會基金從私有財產轉變為公共財產,才真正成為社會基金,即社會公有的基金。
恩格斯在論述社會基金在新舊社會制度下的性質的轉變時,指出:“在迄今為止的歷史中,這種基金都是一個特權階級的財產,而政治上的統治權和精神上的指導權也和這種財產一起落到這個特權階級的手裡。即將到來的社會變革將把這種社會生產基金和後備基金,即全部原料、生產工具和生活資料,從特權階級的支配中奪過來,並且把它們轉交給全社會作為公共財產,這樣才真正把它們變成社會的基金”。社會主義社會的社會基金是有計劃地形成和積累起來的,它直接或間接地用於滿足勞動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