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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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救濟法(Law Of Social 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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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濟法是國家為了從物資上幫助陷入生存危機的公民而制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在社會保障法的體系中,社會救濟法是基礎,它最早出現,提供的又是最後一道防線,沒有這道防線,公民將難以生存,根本談不上施行保險和福利。
社會救濟法的特點[1]
社會救濟基金主要由政府財政開支,輔之以社會捐助和募集;救濟對象沒有任何繳費義務;救濟對象往往是不確定的,因某種意外或突變事故而成為法定對象;救濟給付通常以個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為要件,需要進行資產和收入方面的調查。
社會救濟法的主要內容[1]
社會救濟法通常包括災害救濟法、貧困救濟法、失業救濟法、優撫對象補助法(對因公傷殘,而僅靠傷殘金難以維持生活者的一種補貼救濟)、福利年金法(對沒有參加養老保險,或僅靠養老金生活困難的老人實施的一種年金救濟)、特殊群體救濟法(對特殊群體中無依無靠或失去生活來源者的一種救濟)、公害受害者救濟法(對因公害而喪失勞動能力、陷人生活困境者的一種救濟)等。
如果將上述具體內容分門別類的話,社會救濟法實際上可以分為三類:災害救濟法、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災害救濟法針對因各種自然或人為災害而陷人生存危機的公民;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法針對城鎮中各種陷人生存困境的人員;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對象是農村中的窮困孤寡人員。之所以要把城鎮和農村分開,是因為城鎮和農村的最低生活水平往往存在差距,農村有土地依托,而城鎮則除了就業謀生,別無他路。因此,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救濟對象,總是失去勞動能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