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設立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法人設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使社會組織獲得法律上人格的整個過程,即它是創設法人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
不同的民事主體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方式並不相同,自然人是通過出生這一事實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只能通過設立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嚴格地講,法人的設立和法人的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創設法人的行為,後者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實狀態,因此,法人的設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設立的結果,法人成立意味著法人設立的完成,但法人的設立並不必須導致法人成立,當設立無效時,法人就不能成立。但在通常情況下,法人的設立不僅是指設立法人的行為本身,也指設立的結果,即法人成立。
關於法人設立的原則,不同國家和地區在不同歷史階段對不同類型的法人,甚至對同一類型的法人的設立所採取的原則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設立原則並不是單一的,一成不變的,它因法人的類型不同以及時代的演變而有所差別,概括起來,法人設立的原則有如下幾種:
1、放任主義。放任主義也稱自由設立主義,即法人的設立完全聽憑當事人的自由,國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2、特許主義。特許主義是指法人的設立需要有專門的法令或國家的特別許可,在特許主義下設立的法人稱為“特許法人”。
3、行政許可主義。行政許可主義又稱為核准主義,指法人設立時除了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要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
4、準則主義。準則主義也稱為登記主義,指由法律規定法人的條件,法人設立時,如果其章程具備規定的要件,無須主管部門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登記,法人即告成立。
5、嚴格準則主義。嚴格準則主義是指法人設立時,除了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外,還必須符合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條款。
6、強制主義。強制主義也稱為命令主義,是指國家對於法人的設立、實行強制設立,即在一定行業或一定條件下,必須設立某種法人。
我國的法人設立,對於不同類型的法人採取不同的設立原則。對於企業法人,傳統上一律採用行政許可主義,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頒佈後,開始有所區別對待,即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主要採用嚴格準則主義,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設立仍採用行政許可主義;對於機關法人的設立採用強制設立主義;對於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設立,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採用兩種不同的原則;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其設立採用特許主義,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因其一般要經過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設立採用的是行政許可主義。
公司法已經改了。股份是嚴格準則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