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出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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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財產權中的一部分權利,是複製權與發行權的組合權利,其初始歸屬於作為原始著作權人的作者,是一種可以依法處分,可以依法轉移的民事經濟權利。著作權人可以依法將其許可給圖書出版者,也可以將其許可給其他民事主體(現行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只能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圖書出版者,也並未明文禁止不得將專有出版權授予其他民事主體);著作權人還可以依法授予被許可方再授權,即由被許可方再許可第二人出版或專有出版相應作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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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據此,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是依據合同獲得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範圍也依據出版合同的約定。
對於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按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