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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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貿易(Copyright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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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貿易又稱著作權貿易,是屬於許可證貿易範疇內的一種基於版權的許可或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貿易行為。[1]
廣義:各類作品著作權的許可使用與轉讓,包括國內貿易和國際貿易。
狹義:通常指涉外或國際版權貿易,主要是作品著作權的引進與輸出。[2]
- (一)貿易客體不同
普通貿易:有形的商品;
版權貿易:無形的知識產權,即著作權中的某項或某幾項財產權。可以根據使用作品方式拆分或組合成相應的權利。
例:“中國大陸地區中文翻譯出版權”。
出版領域的版權貿易主要涉及的是:翻譯權、出版權(含複製權和發行權)和重印權,當前信息網路傳播權越來越受到重視。
- (二)貿易方式不同
普通貿易:實物(有形商品)的所有權的轉移,通過有關商品的購買、運輸和交割即可完成交易,買方可對實物自由處置。
版權貿易:無形知識產權的轉移,有轉讓和許可使用等不同貿易方式。要由合同約定是否允許買方向第三方再次轉授有關權利。
另外,前者所涉及商品不能再賣給其他人。而後者,貨賣多家則是常見的合法行為,也就是權利的非專有許可。或者就不同權利、時間和地域的專有許可。
- (三)支付方式不同
普通貿易:買賣價格固定,貨物交割後便要付清貨款,銀貨兩訖;
版權貿易:可以一次性支付,更多的是以版稅方式支付。
- (四)權利期限不同
普通貿易:商品一旦售出,即與賣方無關。
版權貿易:買方所獲得的相應權利通常是有期限的。
版權貿易的途徑[1]
版權貿易是獲得某作品版權或其使用權的一種途徑,是按照二瓮的商業條件,通過一定的方式,在不同的法人或自然人中間進行的針對版權的貿易行為,它包括版權引進和版權輸出兩個方面。
- (一)版權引進
版權引進是版權貿易的重要內容。積極開展版權貿易,引進適銷對路的版權,可為出版社帶來豐厚的利潤,因而在利益的驅動下,各出版社競相引進版權,或將引進版權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作為支撐。然而版權引進不能盲目,眾多國際國內的因素制約了版權的引進,下麵介紹版權引進中需要註意的方面。
- 1.版權引進的原則
首先,我們應該明確版權引進的目的,是為了把外版圖書引進到國內,進行生產、銷售,使它們為國內的廣大讀者所接受,因而引進的圖書必須要考慮到我國的國情,選擇適合我國社會需求的圖書。
其次,要量力而行。引進版權需要花費大量的外匯,各出版社一定要根據本社的經濟實力,量力而行。在引進版權的時候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能不顧自身實力強行引進,給本社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
再次,要進行可行性研究。要對擬引進版權的經濟性、合理性和適用性進行分析,提高版權引進的科學性,減少盲目性,避免版權引進的失誤。還要考慮到出版社作為文化機構所肩負的使命,在引進版權時要充分考慮其帶來的社會效益,要引進先進的文化;促進我國社會健康發展。
- 2.版權引進的程式
(1)獲取版權信息。版權信息的獲取途徑很多,可以通過相關的外文報刊及書目、國際書展、版權代理機構、網路、書評、專家學者的推薦以及各種駐外機構等。充分利用國外一些大的媒體的暢銷書排行榜引進圖書,也是目前國內一些出版社較常採用的方法。
(2)市場定位及市場調研。出版社引進圖書一定要有明確的思路,不能盲目跟風。一般說來,要根據各社的專業特色、發行特長進行引進。在市場明確的情況下;通過對國外版權信息的搜集和對國內市場情況的調研,再確定購買什麼樣的版權,選擇引進的對象。
(3)明確版權所有者。在確定引進對象以後,便要進一步明確我們所要引進版權的真正擁有者。要搞清楚版權是由作者保留的,還是已經將翻譯權委托給出版社,還是版權由版權代理公司處理。由於版權所有者是我們開展版權貿易的合作伙伴,事關版權貿易能否順利達成,因而在明確版權所有者後要對其進行調查,瞭解其在版權擁有方面的情況(包括是否獨占版權,是否為唯一版權擁有者,其版權的銷售狀況如何,以及信譽度)。
(4)向版權所有者發出申請函,詢問對方該書的版權是否可以授予,並索要樣書。同時介紹一下我方的情況,讓對方對我方有一定瞭解與信任。
(5)進行可行性研究。版權所有者若收到我方的申請函,並明確版權可以授予時會給我方寄來樣書,同時會明確該圖書版權的選擇期限,如三個月。我方在選擇期限內,一定要對該書的市場前景進行充分預測,做好版權引進的可行性研究,力求調研準確,報告精確,並據此作出是否引進的決策。
(6)如果決定引進版權,就可以告訴對方我方的購買意圖,並要求對方報價。此時可通過版權比較,掌握相近版權的引進價格,為後面的貿易談判做好準備。
(7)對外談判與簽訂合同。
(8)履行合同。
- (二)版權輸出
圖書版權貿易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它擔負著文化傳播的使命。因此,對外輸出版權則承擔著向世界彰顯本民族文化的重任。目前我國的版權貿易存在嚴重的貿易逆差,版權引‘進與輸出嚴重失衡,而且國內地區間版權輸出的差別也相當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我國市場經濟、知識經濟發展不完善,與他國的文化、意識形態存在明顯差異。
二是我國的版權輸出品種結構單一,多集中在傳統文化方面。對出版人來說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如何開發適合版權輸出的多元化的圖書品種,從選題策劃開始做準備,這才是解決貿易逆差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是我國的版權輸出渠道有待健全。在國外,版權中介機構,如國際版權代理公司在版權貿易中承擔著重要角色。我國僅有的20多家版權代理機構卻經營不善,最後還是出版社各自為政,獨立地與海外出版商或海外版權代理機構進行業務往來,這樣既加大了貿易成本,也加大了版權購買方的風險。
此外,還有語言、版權貿易人才缺乏等方面的原因。
對於版權的輸出,其原則及程式如下:
- (1)版權輸出的原則
一是認真選擇可供出口的作品。這些作品不能損害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
二是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在版權輸出中,要通過簽訂合理的出口合同,維護我方的經濟利益,取得合理的報酬。
三是既要知己,也要知彼,瞭解引進國(地區)的版權制度及相關法規,選擇適當的版權輸出方式,保護好輸出作品的版權。
- (2)版權輸出的程式
版權輸出與版權引進是版權貿易問題的兩個方面,其基本程式大致相同:
·篩選出可供輸出的作品;
·尋找外國出版公司;
·選擇出口方式;
·準備對外版權許可或轉讓的方案;
·進行市場預測;
·就合作出版或許可版權,擬定建議草案;
·確定潛在合作伙伴,對其進行市場和資信狀況調查;
·制定選擇版權輸出受讓方的標準;
·選擇合適的伙伴,進行正式談判;
·確定並修改協議草案;
·認真談判,提供許可或轉讓。
版權貿易的方式[1]
版權貿易最終都是通過版權合同的法律形式來實現的。在版權合同中規定了版權貿易的兩種主要方式:版權許可和版權轉讓。
- (一)版權許可
版權許可是指版權所有人將其版權經濟權利中的某項權利,有償地授予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範圍內使用。在這裡,版權許可的權利是作品的使用權。一般說來,版權許可貿易通過發放許可證或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准許被許可人在合同有效期內使用某項權利,被許可人對該項權利並沒有處置權,原版權所有權並不會發生轉移。
在《著作權法》中規定了版權許可的大致內容,包括作品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以及作品刪除、修改權利等。
- (二)版權轉讓
版權轉讓是指通過合同買賣版權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乃至全部財產權的法律行為。版權轉讓與版權許可不同,版權轉讓後原版權中財產權的歸屬便發生了轉移。
目前與我國版權貿易往來比較頻繁的國家和地區都准許版權完全轉讓,我國的新著作權法中也有了關於轉讓的相應規定。只有極少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版權不可以轉讓或者只可以部分轉讓。版權貿易人員,必須瞭解相關國家對版權貿易限制的規定,以便簽訂有效的版權貿易合同,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
賣絕版權是版權轉讓的一種形式,指將版權的某一財產權項或全部財產權在其有效期內、在某一著作權法域內一次性有償轉讓。通常這種轉讓範圍是全球性的。除賣絕版權外,其他形式的版權轉讓貿易受權項、地域和期限的限制。所有的版權轉讓都應通過合同來約定,並受到法律保護。有些國家還規定版權轉讓貿易必須登記,否則受讓的版權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版權貿易的過程[1]
- (一)找到版權所有人
找到版權所有人,這是版權貿易的第一步。實物貿易中當然首先要找到貿易貨物的所有權人,然後談判如何以最低價格購入並利用該貨物最大限度地獲利;要開展版權貿易,第一步也是去找版權所有人,然後再談如何從其手裡購得其作品的版權,或者是徵得其作品在本地的許可使用,或者乾脆買斷,令其轉讓作品的版權到自己手裡,然後再通過對所獲得版權的作品充分開發來獲取最大利潤。
按照我國的著作權法和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版權法,以及《伯爾尼公約》中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版權歸作者所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應當是作者。按照《世界版權公約》《羅馬公約》的有關規定,在圖書版權頁上,在符號以及出版年份後的就是版權所有人名稱,錄音製品的外包裝上跟在符號以及出版年份後的是版權所有人名稱。
不過作品的版權未必一定在作者手裡。英美法系國家中版權不在作者手裡的情況很普遍,比如美國的電影公司通常會按照法律將某部暢銷小說的版權獨家買斷,從而成為該作品的版權所有人;英國的一些作家會根據法律將自己的作品完全轉讓給某代理人,從而使代理人可以完全行使該作品版權的經濟權利,作者自己只一次性從代理人那裡獲得高額報酬。我國2001年10月通過的《著作權法》中增加了版權可以轉讓的規定,意味著作品的作者可以依照法律將自己的作品版權賣斷給他人,作品使用者也可以買斷的方式從作者手裡獲得其作品版權的獨家所有。
另外,版權所有人有時候並不唯一。比如多數國家法律規定合作作品的版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為共同版權人之一併無權利單獨簽訂版權的許可或者轉讓合同;又比如演繹作品,即使取得了演繹作品版權人的許可,在取得原作品版權所有人的雙重許可前仍不能使用該作品;至於錄音製品的複製發行權利許可轉讓等,還要考慮到該製品權利人之外的原作品版權所有人、表演者等人的權利制約。假使國內某唱片公司想出版發行國外某歌星唱片專輯,不但要取得該唱片公司的授權,還要確認該唱片公司是否可以代行專輯內的詞曲作者、演唱者的權利,否則該唱片公司是無權簽訂許可合同的。
- (二)簽訂版權許可或轉讓合同找到版權所有人後,便應考慮如何簽訂版權許可或轉讓合同。
比較版權的許可與轉讓,獲得版權轉讓當然有一定的有利之處,獲得版權轉讓後,當事人可以獨家享有所獲得的原版權人全部或部分權利,而許可行為則通常可以是版權所有人一方向多方發放的;獲得版權轉讓後,當事人可以在發現受到侵權時儘快以版權人的身份直接採取訴訟等措施,而僅僅獲得許可的當事人是不能享有此種訴訟權利的;在有“著作權可以抵押”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裡,只有獲得轉讓後,才能享有此項抵押權,僅僅獲得許可的當事人是無法將還是別人的版權進行抵押的。
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都規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版權許可或轉讓合同,書面合同不僅限於明文規定的格式合同,也可以有各種靈活形式,比如書信往來、傳真往來、電子郵件往來等都可以形成版權許可轉讓合同。由於以其他形式達成版權許可或轉讓合同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雙方的意思表達不夠完整,責任如何承擔等規定不細的情況,所以在版權貿易過程中簽訂正規的明確的版權貿易合同是必要的。
版權貿易的作用[3]
在國際交往日益頻繁的今天,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服務貿易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重視。版權貿易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貿易,是服務貿易的一種,屬於許可證貿易的範疇。版權貿易涉及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各個層面,對國家的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影響很大,已經成為各國間不可或缺的貿易內容。版權貿易不僅對發達國家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與影響,對發展中國家的作用與影響也同樣重要,甚至更加重要。我們必須從巨集觀和微觀兩個角度來認識、研究、重視版權貿易,繁榮新聞出版業,積极參与到世界版權貿易之中去,使其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服務。
版權貿易的作用從微觀的角度來講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版權貿易為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開闢了正規渠道。現實生活中的人天然需要交流,如果沒有正規的渠道,那麼人們只好求助於非正規的渠道,這樣就不可避免損害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而挫傷他們的積極性;而有了正規的渠道,著作權人的智力成果就會得到有效的保護,有助於“給天才的創造力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其次,有助於使用者準確高效地尋找和使用自己需要的作品,面對“海量”的作品,在沒有準確信息支持的情況下,任何出版機構都會感到無從下手;而在版權貿易的框架中使用者就可以非常容易找到所需的作品併進行迅速廣泛的傳播。從巨集觀的角度看,版權貿易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第一,版權貿易是文化傳播的重要手段。
眾所周知,每個國家的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離不開作者的創作,創作是首要的因素;與此同時,傳播亦是必不可少的,創作與傳播是發展文化事業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沒有創作,就沒有文學科學藝術成果,傳播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無米之炊,傳播也根本無從談起;沒有傳播,作者創作的作品就得不到社會的承認,作者的權利就無法得到實現。因此,可以說,版權貿易是作品傳播的橋梁,也是保護作者權利和鼓勵傳播的有力手段。
- 第二,開展版權貿易是滿足各國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的需要。
通過引進其他國家的優秀文化成果,可以極大豐富版權輸入國家人民的文化生活,使最廣大的人民群眾享有越來越多的文化權利,開闊民眾的眼界,瞭解其他國家的文化,從而促進本國人民與世界其他國家人民的交流。
- 第三,開展版權貿易是豐富民族文化和世界文化的需要。
任何一種優秀的文化傳統,只有兼收並蓄,融人世界文化寶庫,與時俱進,隨著時代前進的步伐不斷地揚棄、改造和創新,才能永葆其旺盛的生命力,才能反映鮮活的時代生活,並給其永不枯竭的推動力。開展版權貿易,可以學習、借鑒、吸收人類創造的一切優秀文化成果,發展、弘揚和豐富版權輸入國的文化。同時,也可以把自己國家的優秀文化推向世界,豐富世界的文化寶庫,為人類文明和世界文化的發展做m貢獻。
- 第四,開展版權貿易還是各國擴大對外交往的需要。
版權貿易是一個國家對外文化交流的一部分,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進入21世紀,文化作為人類溝通的最好方式,在國際關係中的作用和地位越來越突出,文化交流與合作更加顯得迫切與重要。加強對外文化交流的最終目的是促進各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關係的發展,促進世界的和平和發展,促進人類文明的進步和世界文化的發展。
- 第五,開展版權貿易是版權保護和發展版權產業的主要內容。
開展版權貿易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權利,促進版權產業的發展。
- 第六,版權貿易可以促進世界各國的共同發展。
通過版權貿易,版權輸入國可以掌握國外重要信息,及時學習世界先進科學技術、政府建設和財經管理經驗,從而加快自己的發展,並促進全人類的共同發展。
一、主體不同。版權貿易的主體是著作權的所有者與作品的使用者,合作出版的主體是兩個或多個出版單位。
二、客體不同。版權貿易的客體是使用作品的權利,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使用權,合作出版的客體是出版某一作品的版本形式。
三、性質不同。版權貿易是著作權的行使,合作出版行業的行業行為。
四、形式不同。版權貿易是有償轉移權利,合作出版是合伙出書。
涉外版權貿易[2]
從開展活動的地域來說, 版權貿易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在一國境內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進行的, 一種是在我國與外國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進行的。我們在“ 版權貿易”前加上“ 涉外” 一詞, 專指後一種情況。其中包括我國著作權權利人向外國使用人轉讓著作權著, 也包括外國權利人向我國使用人轉讓著作權。由於本節所討論的主要是使用外國人作品的問題, 所以下麵主要談我國使用人在開展涉外版權貿易中, 如何向外國權利人購買著作權, 從而能夠合法使用外國人作品的途徑。
1.通過我國著作權代理機構進行。
為了開展涉外版權貿易, 解決取得外國作品權利人授權, 合法使用外國作品, 以及把我國優秀作品推介到外國, 經國家版權局批准, 於年月日在京成立了一家“ 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 。該公司是一個非贏利性的民間服務機構, 其主要業務是為國內外作者和其他著作權所有者行使權利, 為使用者獲得授權使用作品提供代理服務。在我國加入兩個主要國際著作權公約以後, 該公司業務範圍進一步擴大, 具體業務如下
(1)向國內外作者、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提供有關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的咨詢服務
(2)代理國內外的著作權人或作品使用者談判和簽訂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
(3)代理國內外著作權人或作品使用者收取或轉付著作權使用費
(4)接受委托代理國內外著作權人或作品使用者交涉解決著作權糾紛或進行著作權訴訟
(5)向國內外作品使用者介紹和推薦國內外的優秀作品, 組織國內外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洽談會
(6)代理國內外著作權人或作品使用者進行其他有關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的事項但涉及著作權法定許可和集體管理的業務除外。
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在成立年的時間里, 為我國著作權使用人取得外國作品權利人授權, 幫助訂立涉及版權貿易協議, 進行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目前, 為了適應涉外版權貿易的開展, 經國家版權局批准, 北京、天津、上海及陝西、廣東等省、市亦相繼成立了自己的省級著作權代理機構。我國著作權使用人出版社、報刊社、表演團體及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解決使用外國作品間題。
2.我國著作權使用人亦可以自己出面
直接與外國權利人聯繫, 取得使用授權。實際上, 我國一些大的出版社, 都設有自己的版權貿易業務部門, 直接與外國權利人洽商購買著作權。在掌握大量準確的信息的基礎上, 使用人與權利人直接聯繫, 進行版權貿易, 可更快捷、更方便、更有效。
3.由學者出面解決著作權間題。
國家版權局的一位官員曾在一篇文章中介紹了一種解決學術譯著出版難的途徑—“ 學者模式”即由熟悉所屬專業領域動態, 具有相當研究水平, 並與外國學術界有著良好關係的學者出面, 與對方談判解決諸如授權、版稅減免、出版資助等間題。這樣, 可能較為準確、快速地引進為我國學術界所急需的學術著作, 也有可能緩解由出版社出面, 在授權、版稅等間題上的困難。對方從中國的市場、發行量、利潤等因素考慮, 往往索價較高, 談判不易成功。而由我國的專家、學者出面, 由於他們大多與外國作者是同行, 雙方原本就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繫。以他們的身份向其介紹我國的國情, 並與之聯繫取得授權, 這種活動更富於學術交流、文化傳播的色彩, 對方往往不僅樂於接受, 而且還常常會設法予以經濟上的贊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以求其學術思想在十億人口的中國得以傳播。
1.儘可能採用“ 書面合同” 形式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屬於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除外。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對這類合同或者取得許可使用協議要求“ 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 但報刊社可以不採取書面形式。根據以上有關規定, 以圖書翻譯出版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 訂立書面合同就成為強制性的了。如果沒有訂立書面合同, 以後發生糾紛, 我國法律將不承認口頭合同的效力。
2.弄清外國作品權利人的情況
跟誰簽合同對方是不是真正的權利人他是否有權單獨向你發出使用許可李這些間題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首先弄清楚。在很多情況下, 權利不是作者, 此時, 作者無權與你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對於一本外國圖書來說, 權利人可能比較好確定。在著作權頁上, 跟在標誌及出版年份後的名稱, 就是權利人名稱。可能是出版者或某個團體、機構。版權貿易合同就要跟這個真正的權利人簽訂。當然, 有些國家的出版物上並無著作權標誌, 而該作品又顯然不在公有領域之內, 這時可依伯爾尼公約第條, 推定在作品上署名之人為作者, 即權利人。
也有這樣一種情況, 即準備使用的作品是“ 二次使用” 產生的作品, 如該作品是根據原作法文本翻譯的英譯本。這時, 就要弄清英譯本權利人是否已得到原法文本權利人的授權, 向轉譯者發出使用許可。
3.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
我國著作權第二十四條列舉了項合同的主要條款。根據涉外版權貿易的特點和需要, 應特別註意以下幾點
(1)明確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對圖書出版者來說, 使用外國作品通常要考慮的方式有直接影印出版, 翻譯成中文出版, 以精裝本或和平裝本形式出版, 等等。如果以節選、縮寫、編譯等形式使用外國作品, 更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 因為一些外國權利人對其作品的任何變動都十分在意。合同未明確規定的使用方式, 為不許可使用
(2)明確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 還是非專有使用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以及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原則性解釋精神, 對圖書出版者來說, 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出版者的使用權是“ 非專有使用權” , 則依法推定所授予的是“ 專有使用權” 。但是在與外國權利人訂立合同時, 這項對圖書出版者的特別保護, 就可能靠不住, 特別是合同中規定的法院地或仲裁地不在中國的情況, 更難以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確保自己的優勢地位。所以在合同的“ 許可使用性質” 條款中, 還是應寫明所授予的是專有使用權, 還是非專有使用權。
(3)明確許可使用的範圍。這裡所說的“ 範圍” , 以圖書出版為例, 指的是所出版的中文本, 是簡體字本還是繁體字本, 並指作品發行的地域, 是中國大陸地區, 還是包括了港、澳、台。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 圖書出版合同中如果沒有特別指明, 使用人一般只取得以簡體字本在大陸地區出版發行的權利。但是使用外國作品, 合同中只籠統地規定以中文在中國出版發行, 能否把它理解為包括了使用中文簡、繁字體, 在大陸及港、澳、臺地區發行的權利, 值得認真對待。這個間題應在談判桌上講清楚。如果想把翻譯出版的圖書發行到港、澳、臺地區, 經對方許可, 向其支付的使用費中包括了取得這樣權利的代價, 就不會出什麼問題。如果趁對方糊塗誰能肯定他不是在裝糊塗, 故意隱瞞自己意圖, 以購買一種權利的代價, 取得使用多種權利的利益, 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
(4)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涉外版權貿易涉及的至少是兩個圖家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 一旦發行糾紛, 影響重大。如果合同條款規定不細, 就會使糾紛難以儘快解決, 造成不良影響。所以, 這類合同至少還應規定違約責任、“ 非侵權擔保” 和解決合同糾紛的法院和仲裁地條款。
對於違約責任, 雙方都可能以各自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作為談判的基礎, 最後雙方確定一種都可以接受的形式。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至一百一十五條對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做出具體規定, 我國使用人應熟悉這些規定, 在談判中提出自己解決違約責任的方案。
“ 非侵權擔保” 在涉外版權貿易中, 是指外國作品權利人作為許可人一方, 應保證其所許可使用的作品, 不包含侵犯他人著作權及其他民事權利如名譽權、肖像權等的內容。在該條款中還應寫明, 如因存在上述內容而引起侵權訴訟, 應由許可人承擔一切責任,並賠償由此給我國使用人造成的損失。
關於解決合同糾紛的法院地或仲裁地條款, 應儘可能選擇在我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我國國際貿易促進會設有“ 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 可受理國際著作權合同糾紛的仲裁。
4.進行合同登記
根據國家版權局年月日發佈的一份文件, 凡圖書出版單位出版外國圖書包括翻譯、重印出版, 應與外國作品的權利人簽訂合同, 並將合同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這項舉措是為了加強國家對涉外出版活動的行政管理, 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中外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