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版權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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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版權貿易(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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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版權貿易[1]
國際版權貿易是指一個國家的版權所有者或其合法代理人,按照一定的交易條件,將其版權中的經濟權利轉讓給另一個國家的版權受讓者或許可另一個國家的版權使用者使用的交易行為。
國際版權貿易的基本特征[2]
實際上,國際版權貿易就是版權人在世界範圍對自己版權的行使和實現,其中主要是指版權中有關經濟權利(財產權)的轉讓與許可,即作品使用權的有償轉移。而有關版權中的精神權利,諸如人身權、署名權、發表權和修改權等,是否可以成為國際版權貿易的對象,尚有爭議。①大部分學者認為,至今尚無一個國家的版權法規定版權的精神權利可以在貿易中轉移,因此,國際版權貿易實質上是版權中的財產權的國際貿易,或作品使用權的國際貿易、版權產權的國際貿易。②這種國際貿易與以貨物為交易對象的國際貨物貿易有著本質的區別,其特征通過二者的比較可以體現出來:
1.國際版權貿易的客體是特定的,即受保護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或作品的使用權。國際版權貿易的標的不是有形商品或貨物,而是無形的知識資產。從錶面上看,國際版權貿易的客體是作品,實質上並非如此,它恰恰是隱藏在版權的載體背後的財產權或使用權。作品使用人得到了一部作品,若未取得該作品版權人的授權,就不能使用該作品。需要特別註意的是,一項版權貿易的課題不是一部作品的所有各種形式的使用權,而是一種使用權,或者是一種主要使用權及與該權利有關的一些附屬權利。
2.與國際版權貿易的客體特定性相關的是,國際版權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的重要區別還表現在它們對交易標的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處置不同。在貨物貿易中,買方購買了商品後,它就對該商品享有全部的占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而版權貿易則不同,受讓方獲得某作品的使用權或財產權,並不意味著他就取得了該作品的所有權,而只是僅僅取得了國際版權貿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某一項使用權或某一項主要使用權以及與該權利有關的一些附屬權利。在國際版權貿易實踐中,很少發生版權所有權的轉移。至於近年出現的“買斷版權”的現象,是否可以歸入轉移了所有權之列,尚無定論。
3.國際版權貿易的作價標準也較為特別。一般貨物的價格是一種較為確定的價格,可以根據商品的成本加利潤確定。版權貿易的價格一般是以受讓方或許可方所取得的經濟效益作為函數的變數來定價的。這也就是說,使用著作權的經濟效益越高,版權的價值也就越大,交易價格相應增高,反之亦然。
4.國際版權貿易的主體相當複雜。從理論上分析,國際版權貿易的主體雙方是相當明確的,即版權所有人和作品使用人。但在國際版權貿易的實踐中,要確定版權人常常是相當困難的。例如,在英美法系國家,非創作人而成為版權人的情況非常普遍,即使某作品的作者肯定是版權人,但他又未必是唯一的版權人,有關作品可能是合作的,他只是共同版權人之一,無權單獨轉讓或簽訂許可合同;有關作品可能是演繹作品,即使取得該作品版權人的許可,但無原作品版權人的雙重或多重許可,仍舊不能使用,國際版權貿易難以順利進行。另外,在使用鄰接權客體(如錄音製品)時,則更有製品權利人之外的作品版權人、表演權的權利人等禁止權所管轄。因此,國際版權貿易必須理順多重主體的關係才能完成,否則,無法開展正常的版權貿易和產生法律效力。
國際版權貿易的基本原則[2]
在長期的國際版權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一些依據和標準,這些依據和標準可稱之為國際版權貿易的基本原則。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平等協商和互惠互利原則。
國際版權貿易和其他貿易一樣,是商業性活動,所以貿易雙方的關係就應當是平等的。為了各自的利益,洽談雙方可以講條件,討價還價,只有在雙方認為對已有利時,才能達成協議。但是,由於版權這種無形資產的特殊性,在國際版權貿易中的互惠互利只是形式上的,而非真正實質意義上的互惠互利。所謂形式上的互惠互利原則,就是締結版權貿易契約的雙方或各方,只要求對方或其他各方給予版權保護就行,至於保護的範圍和水平並不十分重要。因為各個國家的社會制度、法律制度不同,它們之間的版權保護關係要實現真正的互惠是相當困難的。例如,一個作品的版權輸出國與一個作品的版權進口國之間的雙邊版權貿易協定,從某種程度上說,常常是對輸出國有利,而對進口國不利。儘管國際版權貿易中的互惠互利只是形式上的,但是,在實踐中並不是可有可無的。
2.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貿易雙方必須講究商業信用,尤其在履行版權貿易合同過程中,一定要講信譽,不能唯利是圖。
3.國家利益原則。
國家間的任何交往.都要維護本國的利益,在對外版權貿易中也必須遵循這條原則。這主要是由於版權問題更多地涉及國家安全和機密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所決定的。因為國際版權貿易不僅涉及當事人雙方的利益,而且與一個國家的對外政策、經濟戰略和國家安全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所以,對於重要的版權貿易,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政治經濟重大戰略的版權貿易,應以國家利益為重,採取限制或禁止的政策。
4.遵循國際慣例原則。
國際版權貿易中一些慣例或常規是存在的,併為人們承認和接受。所謂慣例原則,就是凡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而後來發生的事,一般按慣例辦。①例如,我國一版權所有者向外國一家出版商轉讓中文版出版權的合同中,同意外商負責聯繫該書的外文版的出版,未說明出版外文版後如何向我方支付版稅。這裡就用上了國際慣例。按照國際慣例,外文版出版後,負責聯繫的那家外商,應將從別的出版商處得到的外文版版稅的一半,付給我國的版權所有者。由於國際慣例是易於為當事人採用的國際通行做法,是商人間的自治性規則,反映了國際版權貿易的一般規律,它在規範國際版權貿易活動,在約束當事人方面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不僅可以填補法律漏洞,而且有利於糾紛的解決。因此,在國際版權貿易中理應遵循國際慣例。
國際版權貿易的類型[3]
國際版權貿易即國際版權買賣行為,它是國際範圍內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人與他人對版權利用4.國際版權貿易有哪些類型?國際版權貿易即國際版權買賣行為,它是國際範圍內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人與他人對版權利用所進行的貿易活動。版權貿易一般通過簽訂版權合同進行。國際版權貿易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賣絕版權,即版權全部轉讓。這是指作者對已賣出的版權永遠喪失了支配權,該權利永遠歸買主(受讓人)所有。
(2)版權有償轉讓。這是指作者將其版權中的部分經濟權利,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或幾種方式有償轉讓給使用者。作者本人仍是該作品的版權所有者。
(3)版權有償授權使用。這是指作者將其版權經濟權利中的某項權利,有償地授權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範圍內使用。這在國際上稱為許可證貿易,即通過發放許可證,准許持證人在合同有效期內使用某項權利。僅限於使用,持證人並沒有對該項權利的處置權。版權有償授權許可使用有兩種形式:①版權獨占許可。即作者將其作品的使用權在一定期間內只授給一個使用人,自己不保留也不允許任何第三人享有對作品的使用權。例如某小說作者同意某一齣版社在若幹年內獨家出版他的某一作品。訂立這種許可合同,一方面能使作者得到較高的報酬,另一方面也使出版社在——定時間內獨占該書銷售市場,獲取更多盈利。②版權非獨占許可,亦稱版權普通許可。即作者在授與某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許可證項下的作品的同時,仍保留自己使用該作品和再授權任何第三者使用的權利。例如,作者可將其小說交改編者改成電影劇本,也可將同一部小說交譯者譯成外文出版等。
開展國際版權貿易的條件[3]
①要有版權。進行版權貿易的人必須是享有版權的人。
②要有保護版權的法律或規章。例如,我國已頒佈著作權法,也有其他有關的規章條例,這就使版權貿易能夠依法進行。
③開展國際版權貿易,還要有國家間的雙邊或多邊的版權保護協定,或參加國際版權公約。否則就不具備進行國際版權貿易的基本條件。
開展國際版權貿易的註意事項[4]
(1)向國外轉讓版權的註意事項。
①轉讓版權時,應先審核擬轉讓版權的書刊、錄像等的內容,審查其是否有不宜公開或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是否有與國家現行方針不一致的內容。
②轉讓版權時應簽訂版權轉讓合同,並將合同副本報國家版權局登記審核。
③簽訂版權轉讓合同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A.一般只轉讓某一部作品的某種形式的使用權。
B.一項合同最好只涉及一部作品的授權使用,不宜一次授權使用多部作品,也不宜一次授權一部作品的多種形式的使用權(如同時授與出版權、翻譯權、改編權等)。
C.轉讓版權的期限、地區範圍應明確。
D.轉讓版權時一般應明確出版物的版本形式、印數、估計定價和出版日期。
E.要求使用者尊重作者的精神權利(不變匿作者姓名、保護作品的完整性)。
F.規定適當的版稅率。
G.明確版稅支付的時間和具體方法。
H.規定未經作者許可,使用者不得向第三方面轉讓所受權利。
I.規定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J.避免與版權無關的附加條件。
(2)購買國外版權的註意事項。
①儘量選擇對我國科技、經濟領域有實用價值的書刊。
②加強出版信息交流,避免不必要的重覆引進。
③簽訂版權轉讓合同應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版稅要適當。
(3)對外合作出版的註意事項。
①必須符合我國外交政策和對外方針,有利於加強對外宜傳和文化交流;不得有損於我國主權和利益;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②應註意瞭解國際圖書市場的情況,維護我國作者和出版者的權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濟上有所收益。
③出版機構應根據本身的條件與特點、出書方針和出書範圍,確定對外合作項目。
④對外合作出版項目應經雙方充分協商確定。合作書刊的編輯方針、書稿內容以及最後定稿,均須經我方同意。凡經我方審定的書稿,未經我方同意,對方不得擅自增刪或作其他改動。合作出版介紹我國情況的攝影畫冊或其他書刊中選用的照片,一般應由我方提供,不宜採取由對方派人拍攝或雙方合拍的方式。
⑤合作出版供我國讀者使用的外國編輯的書稿,應是我國急需的,必要時應根據我國的情況對其內容進行增刪或改編,在經濟上儘量不用外匯支付對方應得收益。
⑥對外合作出版只能由國家正式批准的出版社進行。任何非法出版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同國外進行合作出版。未經原出版社同意,任何出版社不得同國外合作出版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書刊,出版社擬同國外合作出版的書稿,應事先徵得原作者同意。
⑦出版社可直接對外洽談合作出版業務,也可委托國家批准的對外合作出版專業公司或國外可靠的代理商進行。
⑧同我進行合作出版的單位,應對我友好並有可靠的信譽和資金,不要同情況不明的外商簽訂合同。
⑨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每個合作項目都應簽訂有一定時限的合同。對於版權所有,一方轉讓或准許另一方使用的出版發行權和其他權利,支付報酬的數量、方式和時間,均應在合同中逐項加以規定,凡我方提供的書稿或圖片,未經我方同意,對方不得轉讓版權,不得擴大使用權,不得擴大發行區域。
⑩確定對外合作出版項目,應區別不同情況履行審批手續:
A.凡國內已公開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級出版社由出版社自行決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出版社報省、市、自治區出版局審批;凡國內尚未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級出版社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地方出版社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內容涉及到全國的大型叢書,應事先徵得新聞出版署同意。
B.凡涉及黨和國家重大方針和外交政策的書稿,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著作和傳記,須經新聞出版署會簽後,報國務院或中央審批。
C. 重要文物和其他珍品的攝影和使用,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的出版,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D.所有對外合作出小:均送審報告、中外文合同(或協議書)、樣本,均應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E.對於開展對外合作出版所必須的業務人員同國外往來,主管部門應簡化審批手續,提供方便,以利於合同的順利執行。
F.合作出版書刊,應按國內現行稿酬制度,區別情況向作者支付報酬:
①首次出版的書稿,可按略高於國內稿酬標準支付稿酬。
②使用國內已出版的書稿,亦可支付適當報酬。上述稿酬,均以人民幣支付,個別確屑特別情況須支付外匯者,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在本單位所得外匯中支付。
③在對外合作出版工作中,有關出版社要發揚社會主義協作風格,註意互通情報,對外協調一致,遇有分歧和矛盾,應內部協商報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④在對外交往中,要嚴格遵守外事紀律,維護民族尊嚴和國家聲譽。
國內版權貿易和國際版權貿易有什麼區別[5]
國際版權貿易與國內版權貿易既有一定的共同性,又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差別。共同性表現為:
1.在社會再生產中的地位相同。國際版權貿易從事著國家間的版權商品和版權服務的交換,國內版權貿易是國界內的版權商品和版權服務的交換,雖然活動範圍有所不同,但都是商業活動,都處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交換環節,處於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中介地位。
2.有共同的商品運動方式。國際版權貿易與國內版權貿易的交易過程大同小異,但商品流通運動的方式卻完全一樣,即:G—W—G。經營版權產品的目的都是通過交換取得更多的經營利潤。
3.基本職能一樣,部受商品經濟規律的影響和制約。國際版權貿易與國內版權貿易的基本職能都是通過媒介完成版權產品的交換,即做版權買賣。其他活動如融資、儲存、運輸、報關都必須為它服務;同時,都必須遵循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如: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節約流通時間規律等。這些規律均會在一定時間和程度上影響到國際和國內的版權貿易。不管是從事國際,還是國內的版權貿易都必須遵循這些經濟規律,不得違背。
主要區別表現為:
1.語言、法律及風俗習慣不同。國際間進行版權貿易活動首先會遇到差異,必須首先剋服這些障礙,如版權保護制度、語言、風俗習慣等障礙,否則就無法恰當地進行版權貿易洽談、簽約,處理版權貿易糾紛,進行版權市場調研。國內版權貿易雖然也會遇到一些語言,風俗習慣的差異,但差別要小得多。
2.各國間貨幣、度量衡、海關等制度不同。進行國際間商品交換,會遇到須用外幣支付且匯率又經常變動,以及各國間度量衡,海關制度均有較大差別等諸多問題,使得國際間商品交換活動複雜化。相比之下,國內貿易就簡單多了。
3.各國的經濟政策不同。各個國家的經濟政策主要是為本國經濟發展起作用的,但又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國際貿易的開展,且很多政策也會因不同的經濟形勢、不同的執政者而變化。這裡有金融政策、產業政策、進出口管理政策、關稅政策等等,從事國際商品交換活動必須研究這些政策。國內貿易研究的內容要少得多。
4.國際貿易的風險大於國內貿易。商品交換離不開競爭,自然存在相當的風險。但相比之下,國際貿易的風險更多也更大。其表現在資信風險、商業風險、價格風險、匯率風險、運輸風險以及政治風險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