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求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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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求規律(Law of supply-d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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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求規律是指商品的供求關係與價格變動之間的相互制約的必然性,它是商品經濟的規律,包括以下內容:
(l)供求變動引起價格變動。供不應求,價格上漲。這種供不應求會引起價格上漲的趨勢,可以在供應量不變,而需求量增加的情況下發生;也可以在需求量不變,而供應量減少的情況下發生;還可以在供應量增長趕不上需求量的增長的情況下發生。商品供過於求,價格就要下降。供過於求引起價格下降,可以在需求量不變、而供應量增加的情況下發生;也可以在需求量增長趕不上供應量增長的情況下發生。
(2)價格變動引起供求的變動。其他因素不變,市場需求量與價格成反方向變動,即價格上漲,需求減少;價格下跌,需求增加。同理,市場供給與價格成同方向變動,即價格上漲,供給增加;價格下跌,供給減少。價格的漲落會調節供求,使之趨於平衡。
當供求規律較完全發揮作用時,所有的價格差都是平行式的,當供求規律較不完全發揮作用時,所有的價格差都是剪刀式的(即馬太效應)。闡述供求規律中的四種關係雖然對論證價格差規律沒有幫助,但是對分析價格差的演變卻至關重要。真正的供求平衡是指這四種關係都平衡,供求規律的調節作用只有在這四種關係不太失衡時才能發揮出來,否則其作用遞減,以至無效。
(一)供求競爭關係。該關係是指供求雙方競爭力度關係。由於供求規律調節作用的原動力是來自競爭,所以該規律發揮作用的大前提是競爭力均衡——即賣買雙方的競爭程度相等。如果賣方10人而買方11人,則雙方競爭力不相等。古董的賣方幾乎沒競爭力,買方的競爭力則很大;糧食是賣方的競爭力很大,買方(糧站)由於數量太少,競爭力很小。工人與資本家之間的供求競爭關係也是非常失衡的,而壟斷就是典型的供求競爭關係嚴重失衡。談論競爭程度時應指明是賣方還是買方,再不能像經典理論那樣含糊不清,籠統而談。
(二)供求數量關係。該關係是指供給量與需求量之間的關係,這是我們通常認識到的一種關係。如果供給量與需求量嚴重失衡,供求規律的作用劇減以至無效。如古董價格的波動就不能用供求規律說明;糧食嚴重欠缺時其價格的波動也將不服從供求規律的描述。
(三)供求反應關係。該關係是指供求雙方對市場(主要是價格)的反應關係,如果一方反應特敏感,而一方反應特遲鈍,則供求規律的作用劇減以至無效。通常,買方對消費穩定性較強(彈性小)和價格低廉的商品的反應遲鈍,賣方對轉產難和改變生產規模難的商品的反應遲鈍。在我國,糧食產消雙方的反應速度嚴重失衡,農民對市場反應太慢,而求方對市場的反應又太快,所以農民反應不過來,就只好以不變應萬變。再如針、鈕扣、公交、低價藥品的價格變動便很難改變需求量。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供求反應關係失衡對經濟的影響更大,它直接摧毀已有經濟學的根基。大凡生存必須品的價格,如水、鹽、糧、房、能,如較多讓供求規律調節(即任由市場處理),很容易引起天下大亂。
(四)供求時間關係。該關係是指供求雙方在時間上的關係。考察這種關係主要從“生產→流通→消費→生產”這種大迴圈角度進行。供求時間均衡是指供與求(或消)在時間上同步,如果不同步,賣時沒人消,消時沒人賣,供求規律的作用劇減甚至無效。對這種關係的頗析較雜復,糧食屬於“供間求均”型關係。糧食供應集中在6、8、11三個月,而消費方則是長年均勻消費,這樣農民賣糧時總是缺少而需求的原動力—— 消費,從而總是表現出供過於求。這樣即使糧食在總量供給不足,但是只要不是特別供給不足,糧農面對的總是供過於求的市場。
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需求變動分別引起均衡價格和均衡數量的同方向的變動;供給變動引起均衡價格的反方向的變動,引起均衡數量的同方向的變動。
有沒有人能分析它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