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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作品完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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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保護作品完整權[1]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一種純粹的精神權利,也是作者人身權利的集中體現。如果不賦予這種權利,作品的完整性就得不到切實的保護。歪曲、篡改作品都是未經作者同意對其作品進行變更、增刪、閹割及其他改變作品內容、形式等有損於作者聲譽的行為。所謂歪曲,指故意改變事物的真相或內容;篡改是指用作偽的手段曲解或改動作品。歪曲、篡改作品,不僅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而且損害了作者的人格和聲譽,還可能帶來不良的社會後果,因為歪曲、篡改作品儘管針對的是作品,損害的卻是作者表達的思想、感情和本來用意,而這與作者的人格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正所謂“文如其人”。這就不難理解,在保護精神權利的國家一般都授予了作者對其作品的禁止歪曲、篡改權。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4項規定了這種權利,併在第47條第4項中規定了侵權責任

  這種權利涉及的“作品完整性”包括作品內容、作品表現形式、作品標題和作品形象的完整性。對作品內容的曲解、變更,儘管沒有像直接貶低作者人格那樣惡劣,但會破壞作品結構的完整性,扭曲作者的創作思想,故作者應有權禁止對作品的內容作損害性處理。至於作品標題,如果具有獨特個性,本身就是作品,不容任何侵犯,即使不具有獨特個性,也不容隨意刪略或變更,否則會扭曲作者本來用意,甚至損害作者和作品當事人聲譽。如將《影壇明星》改為《風流明星》,其後果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作品形象是作品產生的社會評價。有些人借用現有作品主要角色對原作進行時空延展,同樣會損害原作品的整體形象。這就是所謂“後續作品”侵犯原作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問題。由此可見,對作品完整性的理解,不應局限於作品表達形式。

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使範圍[2]

  保護作品完整權包括下述行使範圍:

  其一,有權禁止他人在修改作品時歪曲、篡改作品。

  其二,有權禁止他人在再創作中歪曲、篡改作品,我們必須明確,即使將小說改編成電影比之將小說改編成戲劇劇本,其允許改動的範圍相對寬鬆,但改動亦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

  其三,有權禁止他人在表演中歪曲、篡改作品,表演雖是演員的一種再現作品的創造性勞動,但這種創作性勞動亦應忠實地表現原作品的創作內容以再現作者的原創思想。因此,如果表演者以調侃方式演唱嚴肅歌曲,即屬於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為。

  其四,有權禁止擅自臨摹他人美術作品並出售的行為,而擅自臨摹他人美術作品的行為不僅是侵犯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為,而且是侵犯作者複製權的行為。對於美術作品中的書法作品而言,由於修改所導致的個別筆畫或運筆上的差異也有可能產生保護作品完整權之糾紛。

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案件類型[2]

  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確認構成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案件大體上分為以下幾類情形:

  第一,擅自更換或刪除作品標題。某出版社將著名作家張賢亮的小說《綠化樹》改為《合歡》出版,被判侵犯作者之保護作品完整權。需要強調的是,更換作者自以為存在的所謂“標題”並不必然導致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法律後果。例如在覃紹殷訴北京榮寶拍賣有限公司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中,原告主張其作品標題為《通途劈上彩雲間》,被告在拍賣時不僅將作者署名為黃秋園,而且將作品標題改為《紅旗一舉山河變》,侵犯了原告對其作品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對於原告這一主張,法院認為,由查明的事實可知,畫作本身並無標題,且畫中題有“紅旗一舉山河變,通途劈上彩雲間”的詩句,被告在拍賣時將詩的上句確定為作品標題,其主觀上並無過錯,其行為亦未使作品遭到歪曲和篡改,因此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在周克義訴中國中旅(集團)公司、北京旅行家雜誌社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中,原告拍攝了題名為《雪野一瞥》、《線條》、《歸》、《沉寂的對話》、《途中》和《串親》等6幅攝影圖片,被告在其經營的《旅行家》雜誌的2000年第12期使用了原告拍攝的上述6幅攝影圖片,但刪除了原攝影圖片中的標題。法院判定:被告刪除原攝影圖片中標題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刪除標題也並不必然導致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法律後果。例如在趙半狄訴北京日報報業集團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中,原告以熊貓咪為搭檔創作公益作品,於2003年4月21日為抗擊“非典”專門創作了一幅名為“阻擊非典保衛家園”的作品,在圖片左下角添加“趙半狄和熊貓咪”字樣。原告主張其通過該作品表達了“以坦然和輕鬆的心態來面對‘非典’這場嚴峻的戰鬥”的思想。4月22日,被告出版的《北京晚報》刊登《面對“非典”全球抗擊》一文時,使用原告的作品“阻擊非典保衛家園”作為配圖,沒有標明作品名稱。法院認為,被告將涉案作品用作《面對“非典”全球抗擊》一文的插圖,其使用方式與原告創作該作品時的初衷並不矛盾,雖然被告在使用時刪除了圖片上方的作品名稱及圖片左下角的“趙半狄和熊貓咪”字樣,但並沒有對原告攝影作品的內容進行修改,也沒有產生對原作品內容、觀點、形式進行歪曲、篡改的後果,因此不存在侵害原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事實。又如李振盛訴紅旗出版社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0年),法院判定:被告在使用原告攝影作品時,雖未採用原標題,但是其採用註解的方式對照片內容予以說明,並無不當,且註解內容與照片反映的內容未有背離,故原告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對其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的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擅自拼湊作品的行為。在韓寒訴江蘇省蘇州市古吳軒出版社、北京浩瀚九洲圖書有限公司、北京鵬飛一力圖書有限公司一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5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中,《小鎮生活》和《早已離開》是原告創作的兩篇小說,發表在其作品集《零下一度》中,後被告以繪本的形式出版了《紙上的青春》一書,將原告的《小鎮生活》和《早已離開》兩篇小說連在一起,分成25個部分,前20個部分使用的是《小鎮生活》的全文,後5個部分使用的是《早已離開》的全文。法院判定:被告未經原告的許可,將其《小鎮生活》和《早已離開》兩部作品作為一個故事直接拼在一起,並命名為《紙上的青春》,這種拼湊行為,就其使用的每一部作品而言,都產生了改變,是對作品的擴充,改變了原告的作品名稱和作品形式,改變了原每一部作品的主旨、內容的整體性,因此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值得註意的是,正常的節選行為根本不同於擅自的拼湊行為,例如在中國評劇院訴中國唱片總公司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中,原告為改編整理後的《楊三姐告狀》一劇的作者和該劇的演出單位,其享有該劇的著作權和表演者權。後被告出版發行了《中國戲曲·名家名戲:楊三姐告狀》(選場)CD光碟。該光碟選場內容為:“第五場接楊母、第六場哭靈、第八場探親、第十場二堂、第十四場見廳長、第十六場驗屍”。經查,涉案CD光碟系被告在中國評劇院復排演出該劇時,進行現場錄音做成磁帶後翻錄而成的。法院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原告復排演出的《楊三姐告狀》的現場錄音磁帶翻錄成CD光碟併進行複製發行,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複製權發行權和表演者權。對於原告所主張的其保護作品完整權被侵害的問題,法院則認為:被告選擇《楊三姐告狀》的部分場次進行翻錄是正常的節選行為,沒有歪曲、篡改原告的作品,不構成對其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第三,未經許可續寫作品。某大學教師魯某熟讀小說《圍城》,深深折服於錢鐘書的文筆,但他認為該部小說的結尾過於凄涼,給人以一種未結束的感覺,於是他決定為小說《圍城》寫續集。後魯某模仿錢鐘書的語言和創作風格寫作了《圍城之後》一書,並由某出版社出版發行,該書在封面上標明有“圍城續集”字樣。該書利用了《圍城》中的人物、人物性格、人物關係,延續了原小說中的故事情節,使主人公的經歷與命運得到了新的發展。錢鐘書以魯某未經其許可擅自對小說作續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請求著作權管理機關給予處理。上述案例說明,給他人小說寫續集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當然,判定一件作品的續集是否是對原作的歪曲和篡改並非一件易事。因為既然是續集,即是對原作品的繼續,則必然會利用原來的作品並和原作品保持千絲萬縷的聯繫,如在人物設計、人物性格、人物關係、語言及創作風格等方面均需利用原作品,這種必要的利用並不直接構成對原作品完整性的侵害,但如果續集從創作風格到所要表達的實質思想都與原作品迥異,則應認定為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權行為。司法實踐中還通常採用第三人標準認定是否構成對原作品的歪曲或篡改,即以一般第三人的判斷來判別續集是否侵犯原作品的完整性。一般第三人若認為續集是對原作品的侵犯,則構成對原作品完整性的侵犯;一般第三人若認為續集並未侵犯原作品的完整性,則不構成對原作品完整性的侵犯。

  第四,出版時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使作者社會評價有所降低。在沈家和訴北京出版社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中,《正陽門外》是原告創作的京味系列長篇小說,前6捲《鬼親》、《活祭》等均由被告出版發行。1999年11月,原告、被告雙方通過訂立圖書出版合同,約定原告將小說《正陽門外》後3捲《坤伶》、《戲神》、《閨夢》在國內外以圖書形式出版發行的中文本專有使用權授予被告。2000年7月,原告看到出版樣書後發現,被告北京出版社未經其同意,對《閨夢》、《坤伶》、《戲神》進行了修改和刪減,而且出現許多文字、語言、標點符號等方面的差錯,其中《閨夢》一書共有文字、語言、標點符號等方面的差錯179處。經審理法院認為,《閨夢》一書存在著嚴重質量問題,該書在社會上公開發行後,必然使作為該書作者的原告沈家和的社會評價有所降低,聲譽受到影響。故被告出版發行有嚴重質量問題的《閨夢》一書,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法院同時指出,《坤伶》、《戲神》兩書中的差錯率,均未超過《圖書質量管理規定》允許的萬分之一,故《坤伶》、《戲神》兩書不屬於不合格產品。法院還判定:被告根據合同授權,以《現代漢語詞典》為依據,對《閨夢》、《戲神》、《坤伶》3本書的部分文字所進行的修改,沒有改變原告所主張的京味小說風格。上述3本書中存在的差錯,也不足以導致小說風格的變化。故原告認為被告的修改改變了其作品的京味風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五,超過截取或裁切的必要限度導致構圖或視覺效果被破壞。對於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這種觀賞類藝術作品而言,截取作品的一部分進行使用或為了版式整齊美觀而進行的邊緣性裁切,只要未超過必要的限度,就不構成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為。可是,一旦使用者超過了必要的邊緣性裁切的限度並使得構圖或視覺效果遭到了破壞,那麼該使用者就可能承擔侵犯他人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法律責任。例如在張旭龍訴人民美術出版社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3年)中,雖然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部分作品時,對其圖片中的背景和人體所進行的剪裁,並未對上述作品作實質性改動,也並未歪曲和篡改上述作品的主要內容,因此判定被告並未破壞上述作品的完整性,未侵犯原告對上述作品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而二審法院則認為:被告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發行《湯加麗寫真》時未經原告同意,對原告享有著作權的39幅攝影作品的部分人體、背景或道具進行裁剪,超出了其為了版式整齊美觀而進行邊緣性裁切的限度,損害了原告對其作品的構思和藝術追求,破壞了上述作品的構圖和視覺效果,侵犯了原告對上述作品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原審法院以該種使用方式未對上述作品作實質性改動,並未歪曲和篡改上述作品的主要內容為理由,駁回張旭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訴訟請求不妥。

  第六,更換作品的使用環境。例如在林奕訴中國新聞社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中,原告拍攝了反映海關人員緝私風采的彩色攝影作品《跳幫》,作品畫面為海關緝私警察跳躍走私船船幫實施緝私行動的情景。後該幅作品在《走向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海關》大型畫冊中刊登,作品下方配有“用忠貞和正義鍛造的利箭射向罪惡,使走私分子膽戰心驚。圖為海關海上緝私隊員在‘跳幫”’的文字。後中國新聞社從《走向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海關》畫冊中,複製了原告的上述作品,用於其編輯出版的《中國新聞周刊》封面,併在照片畫面中自上而下配寫了“私破海關、腐敗重創中國海關大門、危機中年、地盜戰、娛樂圈是個什麼圈”等文章標題,在照片右上方印製了一個反轉倒置的中國海關關徽圖案。法院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編輯出版的刊物封面上,擅自使用原告的攝影作品,在明知作品的主題反映的是海關人員的英勇無畏精神的情況下,為達到自己的使用目的,卻在刊物封面上配印與作品主題相反的圖案和文字,突出了海關腐敗的內容,這種使用嚴重歪曲、篡改了原告的創作本意。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作品所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第七,篡改歌詞。搖滾歌手崔健是歌曲《一無所有》的作詞作曲者和演唱者,後某音像出版社擅自出版了錄音帶《真精彩》,其中收有歌曲《麻壇新秀》,經查,歌曲《麻壇新秀》系擅自使用並篡改崔健創作並演唱之歌曲《一無所有》而成。某音像出版社將歌曲題目篡改為《麻壇新秀》,仍沿用原歌曲的曲調,將原有歌詞篡改為“想起來我真發愁,兜里是一無所有。打麻將打了多少宿,我輸了多少宿。可恨那些麻壇老手,不讓我往回摟……”我們認為,某音像出版社的行為歪曲和篡改了崔健創作並演唱的作品,侵犯了崔健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實踐中,在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一曲多詞和一詞多曲是允許的,但擅自篡改他人歌詞或曲調的行為則屬於侵犯他人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權行為。

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修改權的關係[3]

  理解保護作品完整權,可以首先從其與修改權的區別人手。通說認為,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從正面上講,作者有權修改自己的作品;從反面說,作者有權禁止他人修改、增刪或歪曲自己的作品。②其實正反面說並沒有完全揭示立法設立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意義。任何一項權利都包括權利人可以行使自己權利的正的一方面和禁止他人侵犯自己權利的反的一方面,所以說,作者享有修改權,意味著作者有權自己行使修改權,同時也意味著有權禁止別人擅自修改自己的作品。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含義並不在於從反面禁止他人修改作品,而顯然是包括了修改權所不能涵蓋的意義。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修改權的延伸。修改權,保護的是作品文字的增刪、結構的調整、內容的變化。而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的是作品中體現的作者的思想、情感、藝術風格和技能等特征的內涵。作者對其創作產生的作品,負有承擔社會效果的責任。如果有人改動作者的作品,導致他人對作者產生某種否定性的評價,就會給作者造成名譽上的損害,法律認為這種行為構成侵犯作品完整權。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6條之二的規定,作者有權反對對其作品的任何有損其聲譽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損害行為。此條也是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解釋。可見,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達的思想、觀點、方法、情感不被曲解、醜化的權利。

  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有時候很難分別,二者往往是互相聯繫的。例如,歪曲、篡改作品的行為往往首先是對作品的擅自修改,而這種修改從整體上破壞了作品的表現形式和藝術效果,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性。這種行為就同時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通常情況下,侵犯修改權的行為不一定侵犯作品完整權,但侵犯作品完整權的行為通常會侵犯作者的修改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問題,在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侵權案中比較常見。有些作者一旦發現出版物上登載的作品與自己的原作不完全相同時,就認為自己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受到了侵害。實際上,這種認識是有失偏頗的。

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案例[3]

  案例1

  H出版社出版了兩部大型畫冊《共和國風雲錄》和《交鋒於風雲迭起的年代》。《共和國風雲錄》中使用了L於三十多年前拍攝的九幅照片。這些照片原本呈矩形,但出版社出於需要將其中部分照片剪裁成橢圓形或圓形,並將照片原標題和說明文字刪去,另行加上註解文字。在另一部畫冊中,L拍攝的照片被用作扉頁背景圖,不僅作了墨色淡化處理,而且還疊加了書名《交鋒於風雲迭起的年代》與用醒目黑體字印刷的該書廣告語“是非曲直大寫真”,照片原有的標題和說明也被刪除了。L認為出版社侵犯了其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本案照片在使用中被剪裁、刪除某些文字,作淡化處理等,這些修改改變了作品的原貌,可以認定侵犯了作品的修改權。但在該案中,編輯改變作品的行為並不會導致作者在作品中體現的思想和技巧等內涵被貶低,從而也不構成對作品的歪曲、醜化,所以並未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

  案例2

  城市經濟導報報社在《城市經濟導報》學習版上轉發了原告黃世江的科研論文《我國高職院校發展基本問題及辯證思考》的部分內容,在論文前報社編髮了《編者按語》,寫道:“已光榮升格為省級重點技工院校的汽車學院,該如何將高等教育和獨具特色的汽車職業特征有機地統一起來,如何將教學管理和創業經營統一起來……本報摘要刊登黃世江文章,希望認真學習研究,進而在全院形成一個爭學理論,爭講奉獻,爭居上游的良好氛圍。”在轉載的原告文章中編輯又配上了插圖和文字:金穗汽車學院參加運動會的照片,以及“在西安市十三屆運動會上,金穗團隊的精彩亮相吸引了古城萬千觀眾的眼球”的文字。原告黃世江認為,被告城市經濟導報報社未經其同意擅自截取自己的論文,並配上宣傳汽車學院的圖文,使讀者認為其作品的寫作目的與宣傳汽車學院聯繫在一起,影響了作品的學術價值,有損作者的聲譽。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作品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本案城市經濟導報報社從學術期刊上轉載原告的文章,人民法院認為屬於作品的法定許可使用。根據著作權法第33條“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的規定,報社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作品修改權的侵犯。但是被告在轉摘的文章中配發的編者按語與圖片和文字,不僅破壞了文章的完整性,而且破壞了文章的寫作原意和學術內涵,使讀者誤以為原告發表的作品是為汽車學院做廣告宣傳,從某種程度上可能導致原告聲譽的損害,是對原告作品的歪曲,所以,構成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

  以上兩個案例都涉及編輯在使用作品時改動了作者的作品,添加了與作品無關的內容,但前一個案例被認為侵犯了作品修改權而沒有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後一個案例則被認為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而沒有侵犯修改權。從這兩個案例中,可以充分看出這兩種權利的區別。

  2006年年初,胡戈利用電影《無極》中的畫面片斷製作了網路短片《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以下簡稱《饅頭》),導演陳凱歌認為《饅頭》作者侵權,欲訴諸法律,引起了法學界的討論。其中,胡戈是否侵犯了《無極》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學者們見仁見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本案為研究保護作品完整權提供了極好的素材。有學者認為,《饅頭》通過對《無極》畫面的剪輯和配音,對作品的主題思想進行了改變,違背了原作品作者的創作意圖,因此,侵犯了原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本案提出了一個問題:利用原作者的作品或片段再創作的作品,再創作者對於原作的演繹體現了不同於原作甚至相反於原作的創作意圖和審美情趣,是否能夠構成侵犯原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我們知道,設立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意圖在於使作者維護自己作品的純潔性,保護自己的作品不被他人篡改。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自然法依據在於任何人都有權維護自己的精神在自己作品中的表達,但這項權利的觸角不應該延及在別人的作品中對於該作品的理解。結合《無極》案,《饅頭》是胡戈的作品,反映了胡戈對《無極》的理解,《饅頭》侵犯了陳凱歌在《無極》中的表達了嗎?沒有,《無極》毫髮未損。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無極》作者的意圖體現在《無極》之中,不會因為別人的評論而被篡改原意。換一種情況,如果胡戈將《無極》進行重新編排,插入自己編輯的部分而仍然以陳凱歌的署名出現,這時才會導致篡改創作者的意圖,使作品表現作者自己的精神的權利被侵犯。利用原作品產生的新作品,體現的是再創作者的精神和思想,原作品的創作精神只表現在原作中,在新作品中只體現再創作者對原作的理解,即使該演繹並不符合原作者的本意,也並不會構成侵犯原作品完整權,因為作者只需對自己的作品負責。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在改編過程中,改編者會動輒被原作者以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起訴,因為任何人都無法真正體會別人的創作意圖和思想感情。比如,金庸如果起訴電視劇《笑傲江湖》增刪原著的部分內容侵犯其保護作品完整權又會如何呢?事實上即使觀眾非常不認可電視劇對原著的改動,但沒有人會認為那損害了金庸原著的聲譽,因為改編體現的是改編者的創作精神,與金庸原著沒有關係,並不能形成實質意義上的篡改原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節錄)(199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佈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修正)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馮曉青,楊利華主編.知識產權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年04月第1版.
  2. 2.0 2.1 宋震著.藝術法基礎.文化藝術出版社,2008.1.
  3. 3.0 3.1 劉春霖等編著.知識產權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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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409,Mis铭,Tracy,Luy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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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小祖宗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10月7日 19:4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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