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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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管理機關是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著作權管理機關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
著作權管理機關主要職責[1]
在我國,著作權管理機關分國務院和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屬兩級。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實施著作權法律、法規,制定與著作權行政管理有關的辦法;
2.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
3.批准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涉外代理機構和合同糾紛仲裁機構,指導其丁作;
4.負責著作權涉外管理工作;
5.負責國家享有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6.指導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
7.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其他著作權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奉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監督國家著作權法律、法規在當地的實施。
2.制定地方著作權保護的具體規章並組織實施。
3.依法處罰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4.宣傳和普及著作權法律知識,提供咨詢服務。
5.承擔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家版權局交辦的其他著作權管理工作。
我國著作權管理工作的任務還相當艱巨:改進和加強我國著作權管理,主要應開展如下幾項工作:
1.加快制定和頒佈與著作權法配套的法規,以增強著作權法的可操作性:
2.充實著作權行政管理力量;現有的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缺少必要的經費和編製,不能很好地行使著作權法賦予的權力,須引起重視。
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著作權活動非常活躍,如果沒有集體管理機制,或者集體管理工作開展不力,則很難做到充分有力地實施著作權法。因此,目前我國應該迅速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形成對著作權行政管理和司法管理的有效補充。
- ↑ 何敏主編.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戰略.法律出版社,2006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