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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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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Right of Reproduction)

目录

什么是复制权[1]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复制有著作权的作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复制或转让复制权而获得财产利益。复制权是著作权的基本权能之一,许多其他权能都以复制权的行使为基础。现实中发生最多的侵权行为就是侵犯复制权。

复制权的特征[2]

  (1)复制权主体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

  (2)复制权客体是经作者创作的作品。

  (3)复制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入所享有的将作品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成一份或多份以再现作品的权利。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该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复制其作品的权利。电子手段或数字形式复制自然可以作为我国复制的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以另类形式再现作品的复制,对此,应根据《<白尔尼公约》来确定这种作品的复制形式,如平面变立体或立体变平面复制等。

复制的分类[2]

  复制可以分为三类:

  (1)不改变作品表现形式的复制。如抄写、静电复印打字、照相翻拍、铅印等。

  (2)将无载体的作品复制成有载体的作品,如录音录像复制。

  (3)另类复制,即将立体作品以平面复制和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复制。但是,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

  复制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其复制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复制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复制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等。

复制权的案例

案例1:作品的复制权应当如何维护?[3]

  A公司于2004年8月创作完成了“佳节礼盒”和“生日礼盒”两幅美术作品。2005年9月在版权局办理了“佳节礼盒”和“生日礼盒”该两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2005年10月,A公司大量生产“佳节礼盒”和“生LI礼盒”,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同时还在其互联网站上进行大范围的宣传

  2005年11月,A公司收到法院的一纸传票,B公司以A公司生产的“佳节礼盒”和“生日礼盒”上的图案侵犯了B公司自行创作完成的“佳节礼盒”和“生日礼盒”图案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A公司非常困惑:明明是自己创作了“佳节礼盒”和“生日礼盒”上的图案,还到版权机关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怎么会侵犯B公司的著作权呢?B公司是不是“恶人先告状”呢?

  2005年11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A公司和B公司就“佳节礼盒”和“生日礼盒”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A公司自行创制完成“佳节礼盒”和“生日礼盒”这两幅美术作品,并且在版权局进行了登记。B公司在A公司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同样的“佳节礼盒”和“生日礼盒”这两幅美术作品,并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两幅美术作品是其自行创作完成,因此认定本案是B公司侵权。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的问题。

  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能。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复制,乃指以印刷、照相、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做成同一有形复制物之有形的复制,如将文书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将绘画、雕刻加以摹拓,将录音带、录像带加以翻版录制等等。广义的复制,还包括对著作加以若干改变,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作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编辑数篇论文,本国文翻译成外国文,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

  作者作为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复制权,可以以各种形式对作品进行复制,别人不能剥夺著作权的这一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其作品采取以上任何一种形式的复制都是对复制权的侵犯。

  本案的B公司没有经过A公司的合法授权,复制A公司的“佳节礼盒”和“生日礼盒”两种包装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应赔偿由此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与制作某位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像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递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权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著作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参考文献

  1. 程天权主编.法律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03月第1版.
  2. 2.0 2.1 李昌麒主编.民法商法经济法实用辞典.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
  3. 徐宪江,平云旺主编.法律权利全知道 升级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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