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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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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制度(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目錄

什麼是知識產權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是指開發和利用知識資源的基本制度。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合理確定人們對於知識及其他信息的權利,調整人們在創造、運用知識和信息過程中產生的利益關係,激勵創新,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歷史[1]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4.知識產權制度與貿易掛鉤的階段(20世紀末至今)

  隨著科技的發展,國際貿易中商品知識、技術含量增加,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為了取得和保持市場優勢地位,開始重視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一些國家不僅註意提高本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水平,同時還設法利用國內立法以及簽訂或修改國際公約和條約來迫使其他國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一階段最引人註目的發展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極力推動訂立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5年起為世界貿易組織所替代)體系內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TRIPS的誕生,不但進一步擴大了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範圍,而且還提出了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必須達到的最低保護要求,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使得原來差異較大的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統一到了同一個最低保護標準上,它對今後世界知識產權制度乃至各國經濟貿易關係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了極其深刻的影響。

知識產權制度的特征

  • 屬於私法, 但同時包含某些公法的內容;
  • 屬於實體法, 但同時包含程式法的內容;
  • 屬於國內法, 但同時包含涉外法的內容。

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機制

  知識產權制度通過給智力成果創造者以一定的獨占權, 為人們的發明創造活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作用機制。這種機制不僅能夠鼓勵發明創造的積極性, 使知識成果持續生產成為可能, 而且使知識成果的利用和傳播能夠正常、有序地進行, 從而促進知識成果的推廣應用, 推動社會和經濟發展。

  1.對創造性勞動的補償機制和利益驅動機制

  知識成果創造者付出的勞動能得到理想的回報, 他們的創造積極性才有可能持久地維持。創造知識資產得到的回報越高, 人們就越樂於創造。

  2.知識成果商業化的促進機制

  市場是知識成果的“試金石”, 商業化成功是知識成果質量、價值及市場優勢的準確檢驗和反映。知識成果的應用結果如果有很大的產品市場和很高的利潤, 說明成果具有重要的使用價值。所以在知識產權制度下, 知識成果創造者所追求的並不是錶面的榮譽。儘管榮譽在一定程度上能給權利人帶來地位和社會尊敬, 但知識成果創造者的最根本的目標是獲取利潤。知識產權制度提供的就是這樣一種作用機制: 知識成果創造者為了獲得勞動補償, 必須要努力尋找成果商業化的途徑, 並通過應用來實現知識的市場價值

  3.商品技術貿易的保護和促進機制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包括兩個部分: 一部分是包含或涉及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等)的商品的貿易;另一部分是知識產權本身的直接貿易(如專利權轉讓或許可、版權許可貿易)。知識產權制度對二者起著保護和促進的作用。

  4.公平競爭的保障機制

  首先, 在誰能取得知識產權獨占權方面, 知識產權制度設計了一個公平的創新競爭機制。在實行知識產權制度的國家裡, 受保護的不是一般的知識成果, 而是具有創造性、先進性的知識成果。在公平的競爭機制下, 誰首先創造出知識成果, 誰就能優先取得知識產權獨占權。這種公平的知識產權創新競爭機制有利於刺激人們獨立研究、不斷進步, 爭奪“ 第一”。相反, 如果沒有知識產權制度提供的創新競爭機制, 必然會造成大量的重覆研究, 而重覆研究又將導致資源的浪費, 嚴重影響科技進步。

  其次, 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之一是禁止與排除他人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成果的非法利用和竊取, 從而保證了知識資源的公平市場競爭。

  知識產權制度的上述公平競爭機制可以使開發新知識成果、誠實經營的經營者獲得優勢, 取得良好的經濟收益, 使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不法經營者受到法律的威懾和製裁, 同時也可以保障公平競爭的正常市場秩序

  5.協調平衡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機制

  • 知識產權制度本身與社會利益並不相互矛盾

  法律授予知識創造者的知識產權, 雖是一種私有壟斷權, 但這種壟斷權恰恰激勵了人們積極投身科學研究, 促進知識成果的應用, 大大加快科技知識的更新速度, 這對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的提高是非常有利的。知識產權具有公開性的特點,可以使後繼的創造者有機會從前人的創造成果中汲取“營養”進行新的知識成果創造。總之,知識產權制度有助於鼓勵創造發明, 打破企業間相互保密、封鎖知識技術的局面, 暢通知識流動和信息傳播的渠道, 這些都有利於促進和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

  • 知識產權制度本身也禁止權利的濫用和非法市場壟斷

  通過知識產權立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濫用和反壟斷的規定, 有力地保證了知識產權不被濫用, 保證了知識產權領域的正當競爭不受限制,從而保證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平衡協調, 兼顧了對知識成果創新的激勵和對不公平競爭的限制, 從而實現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競爭、促進社會進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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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葉京生.知識產權制度與戰略[M].立信會計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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