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則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禁止反悔原則是指權利人將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確權程式中,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反悔,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應予以支持。
我國專利法對禁止反悔原則沒有專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對禁止反悔原則作出了規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規定可知,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並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一般具備條件:
(l)、專利權人對有關技術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諾或者放棄必須是明示的,而且已經被記錄在專利文檔中。
(2)、限制承諾或者放棄保護的技術內容,必須對專利權的授予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產生了實質性作用。如果限制承諾或者放棄保護的技術內容僅僅是為了剋服權利要求不清楚、不簡明等缺陷,與專利的有效性並無關係,則該限制承諾或者放棄保護的技術內容不具有禁止反悔的效力。
(3)、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一般以侵權人提出請求為前提,並由侵權人提供權利人反悔的證據,法院並不主動引入證據並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但是法院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向行政機關調查核實有關證據。
(4) 禁止反悔原則僅適用等同侵權判定。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衝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在相同侵權的情況下,沒有適用禁止反悔的可能。
當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為了滿足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而對申請文件或專利文件進行修改或者意見陳述時,如果該修改或意見陳述限制了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並且修改或意見陳述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授權或維持專利權繼續有效,將可能導致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1.修改或意見陳述必須明確且有證據能夠證明
在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時,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對有關技術特征所作的修改以及限制承諾或放棄必須是明示的,而且已經被記錄在專利審查文檔中。
2.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主動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是對等同原則的限制,目的是為了維持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認定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時,即使被控侵權人沒有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也可以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通過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對權利人主張的專利權範圍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合理地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3.修改和意見陳述都可以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我國專利授權的實質性條件主要包括:
①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②要求保護的發明應當屬於能夠授予專利權的主題範圍;
③專利說明書應當對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施該發明創造;
④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明地限定權利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式中,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了滿足專利授權的條件而進行的修改或意見陳述均可能導致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1)修改導致的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最常見的情形是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確權程式中對權利要求進行的修改。對於因修改而導致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縮小的情形,不論修改的具體原因和動機如何,均可能導致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例如,無論修改是為了剋服新穎性、創造性的缺陷,還是為了剋服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權利要求不清楚等的缺陷;無論修改是專利申請人自行提交的主動修改,還是為了剋服審查員指出的缺陷而作出的被動修改,只要對權利要求的範圍作出限縮,並且被審查員所接納,均可以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2)意見陳述導致的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在專利授權程式中,針對審查員提出的反對意見,專利申請人經常通過陳述意見進行爭辯。專利申請人提交爭辯意見有時伴隨著對申請文件的修改,有時僅僅是提出爭辯意見而不修改申請文件。在專利確權程式中,為了維持專利權有效,針對無效宣告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專利權人往往也需要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術語、技術特征或技術方案進行解釋。如果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式中關於權利要求的解釋對其保護範圍產生了限縮性影響,則可能導致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