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占實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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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占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依法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的轉悠實施權,也就是除法律的特殊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製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也不得製造或者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獨占實施權是專利權人最基本的權利,他包括:獨占製造權、獨占使用權、獨占銷售權。
1、獨占製造權,是指專利權人可以用任何方法在中國境內的任何地方實際上製造要求書中所說明的那種產品的權利。
2、獨占使用權, 是指專利權人按照產品的技術性能將該產品在生產實踐中加以利用的權利。
3、獨占銷售權,是指專利權人把權利要求書中所說的產品的所有權進行有償轉讓的獨占權利。
獨占實施權的內容[1]
所謂獨占實施權包括兩方面:一是專利權人自己有實施其專利發明的權利;二是專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其專利發明。
就產品專利,實施是指下列行為:
(1)製造專利產品;
(2)使用專利產品;
(3)銷售專利產品;
(4)進口專利產品。
就方法專利而言,實施則指以下行為:
(1)使用專利方法;
(2)製造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使用用專利方法製造的產品;
(4)銷售用專利方法製造的產品;
(5)進口用專利方法製造的產品。
- ↑ 葉京生編,國際技術轉讓教程,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08,第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