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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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的转悠实施权,也就是除法律的特殊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也不得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他包括:独占制造权、独占使用权、独占销售权。
1、独占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用任何方法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实际上制造要求书中所说明的那种产品的权利。
2、独占使用权, 是指专利权人按照产品的技术性能将该产品在生产实践中加以利用的权利。
3、独占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把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产品的所有权进行有偿转让的独占权利。
独占实施权的内容[1]
所谓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一是专利权人自己有实施其专利发明的权利;二是专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发明。
就产品专利,实施是指下列行为:
(1)制造专利产品;
(2)使用专利产品;
(3)销售专利产品;
(4)进口专利产品。
就方法专利而言,实施则指以下行为:
(1)使用专利方法;
(2)制造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使用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
(4)销售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
(5)进口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
- ↑ 叶京生编,国际技术转让教程,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08,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