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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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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patent annual fee,patent annuity)

目錄

什麼是專利年費

  專利年費是指在專利權被授予後的期間內,專利權人為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性而在每年都應當繳納的費用。

專利年費的繳納方式[1]

  一、專利授權時繳納的當年年費問題

  目前,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授權時繳納年費,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繁瑣、容易出錯、不必要的重覆勞動太多等等。

  以實用新型專利為例進行說明:目前,由於國家專利局加快了實用新型審查進程,很多專利申請授權較快,申請人收到的授權通知中要求繳納的當年年費是第一年年費;有的專利申請由於各種原因,授權時間延遲,申請人收到的授權通知中要求繳納的當年年費是第二年年費。對於授權較快的專利申請人來說,繳納完專利局授權通知中的專利登記費、證書印花稅和授權專利第一年年費,兩個月後才能拿到專利證書,但是,剛剛拿到專利證書的專利權人,馬上就要面臨繳納第二年的專利年費問題,因為拿到專利證書的時候已經接近甚至超過該專利的申請日了。而專利權人由於不久前交納過專利年費,又剛剛拿到專利證書,很多人往往忘記了繳納第二年年費,都認為剛剛交納了年費,怎麼會又要繳納年費?申請人一旦忘記及時繳納第二年年費,專利局就需要發出“繳費通知”進行提醒,專利權人還需要補交納年費的滯納金,這樣做,既浪費了專利局的寶貴的行政資源(發出繳費通知),又增加了專利權人的不必要費用負擔(滯納金)。

  對於專利代理機構而言,同日提交的多項實用新型專利,由於授權的時間不同,經常出現不同的年費繳納情況,也是非常繁瑣、容易出現錯誤的事情。

  上述情況的出現,對於授權較快的專利權人而言,是很不方便的,也是很不公平的,本來繳納的第一年年費實際上只有三兩個月的專利保護時間,但卻要交納第一年的全部年費,還要承擔忘記繳納第二年年費的風險。更重要的問題是:造成了專利局、專利權人、代理機構三方資源的浪費。

  發明、外觀設計專利,在授權時繳納當年年費也存在相同或類似的問題。

  如果合理的解決這一問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的浪費,提高各方面的工作效率

  建議:專利局在發出授權通知的時候,一律規定繳納下一年的年費(授權的當年年費不必繳納)。採取這樣措施,雖然專利局的年費收入可能略有減少,但卻收到一舉三得效果:首先是給專利權人帶來了極大的方便,減輕了負擔;第二是給代理機構也減輕了工作壓力,簡化了程式;第三是專利局也減少了繳費通知的發送,節約了行政資源和辦公成本,提高了效率。

  二、授權以後每年的年費

  專利申請授權後,如果專利權人希望繼續維持專利權有效,專利權人每年應該在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繳納下一年度的年費,下麵以批准費用減緩、授權後三年年費為例進行說明。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三年年費的數額情況:由於大部分專利申請都是在1年左右授權的,相對應的授權後三年年費應該是第一年至第三年、或者第二年至第四年年費, 1.3年每年個人90元、單位180元,4.5年每年個人135元、單位270元。由此可見,批准費用減緩的專利,授權後三年內每年的年費金額在90~270元之間。

  發明專利授權後三年年費的數額情況:發明專利審批的時間稍長,但是,一般情況下經過減緩的授權後三年內、每年年費也都在1000元以內。

  可以看出,批准費用減緩的專利,每項專利每年繳納的年費數額並不多,但是卻十分繁瑣,每年繳納年費的工作,對於專利權人、代理機構、專利局都是十分繁瑣和費心的事情。

  雖然每年需要交納的年費金額不多,但是,每個專利項目卻要每年都重覆同一個繳費程式,一旦專利權人沒有及時繳納,專利局還要發出繳費通知進行提醒,這同樣浪費專利局的寶貴的行政資源,增加了專利權人的不必要費用負擔(滯納金),代理機構也需要每年通知專利權人繳納年費、轉送專利局的繳費通知。

  由於專利局實行了授權後三年年費減緩的政策,大部分的專利權人都願意在授權後維持至少三年的專利權,也都希望及時繳納授權後三年的年費。

  建議:專利局在發出的專利授權通知中,要求專利權人必須一併繳納授權後三年的年費,或者給出這樣的選項。

  如果不便於全面實行這樣的規定,可以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增加這樣的規定,如果要求費用減緩得到批准,就應該在授權時一次性繳納授權後三年年費。對於授權三年以後的年費,可以自由選擇。年費可以每年繳納,也可以一次繳納多年年費。

  上述建議也是一舉多得的措施,專利權人、代理機構、專利局都減少了工作量,對於一項專利,不必每年重覆不必要的程式。專利權人授權後三年內不必要考慮繳納年費問題;專利局也大大減少了收取年費、開具發票、發出繳費通知等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代理機構只需要等授權三年以後,再通知專利權人繳費即可,也大大減少了工作量。這樣的做法也是借鑒商標年費一次性繳納的成功經驗。

  一次性繳納授權後三年年費,對於專利權人而言,並沒有增加經濟負擔,還減少了每年的繳費程式,避免出現滯納金。從另一個方面說:國家給予專利申請人費用減緩,也可以附帶條件,那就是必須至少維持授權後三年年費。如果專利申請人不希望維持自己發明創造至少三年有效期,這樣的專利很可能就是所謂的“垃圾專利”。一次性繳納三年年費,並沒有增加專利權人的費用總額,但增加了的取得專利證書成本,對於遏制那些非正常專利申請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綜上所述,本著以人為本、節約高效的原則,上述措施可以完善和改革專利年費繳納方式,使專利權人、代理機構、專利局都可以從中獲益,減少不必要的工作,提高效率。我國的專利制度在不斷完善,繳納年費的方式可以進行新的嘗試。

參考文獻

  1. 於文順.專利年費繳納方式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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