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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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年费(patent annual fee,patent ann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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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年费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期间内,专利权人为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而在每年都应当缴纳的费用。
专利年费的缴纳方式[1]
一、专利授权时缴纳的当年年费问题
目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授权时缴纳年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繁琐、容易出错、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太多等等。
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例进行说明:目前,由于国家专利局加快了实用新型审查进程,很多专利申请授权较快,申请人收到的授权通知中要求缴纳的当年年费是第一年年费;有的专利申请由于各种原因,授权的时间延迟,申请人收到的授权通知中要求缴纳的当年年费是第二年年费。对于授权较快的专利申请人来说,缴纳完专利局授权通知中的专利登记费、证书印花税和授权专利第一年年费,两个月后才能拿到专利证书,但是,刚刚拿到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马上就要面临缴纳第二年的专利年费问题,因为拿到专利证书的时候已经接近甚至超过该专利的申请日了。而专利权人由于不久前交纳过专利年费,又刚刚拿到专利证书,很多人往往忘记了缴纳第二年年费,都认为刚刚交纳了年费,怎么会又要缴纳年费?申请人一旦忘记及时缴纳第二年年费,专利局就需要发出“缴费通知”进行提醒,专利权人还需要补交纳年费的滞纳金,这样做,既浪费了专利局的宝贵的行政资源(发出缴费通知),又增加了专利权人的不必要费用负担(滞纳金)。
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而言,同日提交的多项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授权的时间不同,经常出现不同的年费缴纳情况,也是非常繁琐、容易出现错误的事情。
上述情况的出现,对于授权较快的专利权人而言,是很不方便的,也是很不公平的,本来缴纳的第一年年费实际上只有三两个月的专利保护时间,但却要交纳第一年的全部年费,还要承担忘记缴纳第二年年费的风险。更重要的问题是:造成了专利局、专利权人、代理机构三方资源的浪费。
发明、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时缴纳当年年费也存在相同或类似的问题。
如果合理的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提高各方面的工作效率。
建议:专利局在发出授权通知的时候,一律规定缴纳下一年的年费(授权的当年年费不必缴纳)。采取这样措施,虽然专利局的年费收入可能略有减少,但却收到一举三得效果:首先是给专利权人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减轻了负担;第二是给代理机构也减轻了工作压力,简化了程序;第三是专利局也减少了缴费通知的发送,节约了行政资源和办公成本,提高了效率。
二、授权以后每年的年费
专利申请授权后,如果专利权人希望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每年应该在申请日前一个月内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下面以批准费用减缓、授权后三年年费为例进行说明。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三年年费的数额情况:由于大部分专利申请都是在1年左右授权的,相对应的授权后三年年费应该是第一年至第三年、或者第二年至第四年年费, 1.3年每年个人90元、单位180元,4.5年每年个人135元、单位270元。由此可见,批准费用减缓的专利,授权后三年内每年的年费金额在90~270元之间。
发明专利授权后三年年费的数额情况:发明专利审批的时间稍长,但是,一般情况下经过减缓的授权后三年内、每年年费也都在1000元以内。
可以看出,批准费用减缓的专利,每项专利每年缴纳的年费数额并不多,但是却十分繁琐,每年缴纳年费的工作,对于专利权人、代理机构、专利局都是十分繁琐和费心的事情。
虽然每年需要交纳的年费金额不多,但是,每个专利项目却要每年都重复同一个缴费程序,一旦专利权人没有及时缴纳,专利局还要发出缴费通知进行提醒,这同样浪费专利局的宝贵的行政资源,增加了专利权人的不必要费用负担(滞纳金),代理机构也需要每年通知专利权人缴纳年费、转送专利局的缴费通知。
由于专利局实行了授权后三年年费减缓的政策,大部分的专利权人都愿意在授权后维持至少三年的专利权,也都希望及时缴纳授权后三年的年费。
建议:专利局在发出的专利授权通知中,要求专利权人必须一并缴纳授权后三年的年费,或者给出这样的选项。
如果不便于全面实行这样的规定,可以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增加这样的规定,如果要求费用减缓得到批准,就应该在授权时一次性缴纳授权后三年年费。对于授权三年以后的年费,可以自由选择。年费可以每年缴纳,也可以一次缴纳多年年费。
上述建议也是一举多得的措施,专利权人、代理机构、专利局都减少了工作量,对于一项专利,不必每年重复不必要的程序。专利权人授权后三年内不必要考虑缴纳年费问题;专利局也大大减少了收取年费、开具发票、发出缴费通知等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代理机构只需要等授权三年以后,再通知专利权人缴费即可,也大大减少了工作量。这样的做法也是借鉴商标年费一次性缴纳的成功经验。
一次性缴纳授权后三年年费,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并没有增加经济负担,还减少了每年的缴费程序,避免出现滞纳金。从另一个方面说:国家给予专利申请人费用减缓,也可以附带条件,那就是必须至少维持授权后三年年费。如果专利申请人不希望维持自己发明创造至少三年有效期,这样的专利很可能就是所谓的“垃圾专利”。一次性缴纳三年年费,并没有增加专利权人的费用总额,但增加了的取得专利证书成本,对于遏制那些非正常专利申请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本着以人为本、节约高效的原则,上述措施可以完善和改革专利年费缴纳方式,使专利权人、代理机构、专利局都可以从中获益,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提高效率。我国的专利制度在不断完善,缴纳年费的方式可以进行新的尝试。
- ↑ 于文顺.专利年费缴纳方式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