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窮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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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窮竭也稱為專利權用盡,是指專利權人對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再具有控制或者銷售控制權或者支配權。
專利權窮竭的原由[1]
規定專利權窮竭原則的原由是:
1、專利權人通過實施其專利,包括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上述行為後,即已獲取了利益,其專利權已經實現。
2、如果在該產品被合法製造、進口並予以售出以後,專利權人仍可以對該產品享有權利,將不利於專利產品的流通和利用,從而對產業進步及科技發展造成損害,有違專利立法本意。
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理解“專利權窮竭”時,應當註意:
1、專利權窮竭是針對某一件具體專利產品而言的,即使用或者銷售某一件具體的專利產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否侵權?
2、專利權窮竭所針對的具體產品,只能是由專利權人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而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法侵權產品不發生專利權窮竭問題。
3、專利權窮竭不是專利權終止,即任何一件具體專利產品之權利的窮竭,不會導致專利權本身的終止或者無效。
- ↑ 傅紹明.淺談美國專利權用盡原則[J].中國發明與專利,2008,(08):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