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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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穷竭也称为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再具有控制或者销售控制权或者支配权。
专利权穷竭的原由[1]
规定专利权穷竭原则的原由是:
1、专利权人通过实施其专利,包括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后,即已获取了利益,其专利权已经实现。
2、如果在该产品被合法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以后,专利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权利,将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从而对产业进步及科技发展造成损害,有违专利立法本意。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理解“专利权穷竭”时,应当注意:
1、专利权穷竭是针对某一件具体专利产品而言的,即使用或者销售某一件具体的专利产品或者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否侵权?
2、专利权穷竭所针对的具体产品,只能是由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而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法侵权产品不发生专利权穷竭问题。
3、专利权穷竭不是专利权终止,即任何一件具体专利产品之权利的穷竭,不会导致专利权本身的终止或者无效。
- ↑ 傅绍明.浅谈美国专利权用尽原则[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08):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