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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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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貿易(Patent License Trade)

目錄

什麼是專利許可貿易

  專利許可貿易,又稱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專利權人依據專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採取與被許可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形式,允許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範圍內實施其專利技術並支付專利使用費的一種貿易形式

  通常,我們把專利權人與他人簽汀許可他人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專利合同稱為專利許可合同;把通過簽訂專利許可合同而進行的交易稱為專利許可證貿易。專利權人稱為許可方,另一方為被許可方。

  實際上,專利許可證貿易是專利權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有效途徑,是專利權人將專利儘快轉化為社會生產力的舉措。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註意專利權應當有效,合同期限應當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內。專利權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在專利許可證貿易實踐中,許可方為了單方面地維護其在一定技術領域內的競爭優勢,通常試圖在合同中對被許可方施加種種限制,例如要求被許可方接受與專利無關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不需要的技術、原材料,接受不必要的技術服務等;對被許可方就銷售其專利產品的價格加以固定;限制被許可方對專利技術進行進一步研究開發;要求被許可方可能完成的改進方案必須轉讓或者回授給專利權人;禁止被許可方在合同期滿後繼續使用專利技術。這些條款都是應當予以禁止的。

專利許可證貿易的種類[1]

  在專利許可證貿易中,真正的貿易客體是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應當明確,許可證貿易中的被許可方所得到的只是專利的使用權,因而不能以專利的所有者自居,對該專利進行許可以外的處置。比如將專利再行轉讓他人使用,除非得到專利權人的特許。根據專利權人的授權以及被許可方得到許可的方式,專利許可證貿易可分為以下幾種:

  1.獨占許可證

  被許可方在合同限定的地域內,對許可方的專利,有獨占使用權。專利權人無權再許可他人在該地域內使用其專利。當然,專利權人本身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專利。

  2.獨家許可證

  該許可證與獨占許可證比較其主要不同點在於,後者專利權人在規定地域內自己也無權實施自己的專利;而前者則允許專利權人自己使用其專利。也就是說,獨家許可證允許在規定的地域內專利權人與被許可方二家共同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而獨占許可證只允許被許可方一家。

  3.普通許可證

  專利權人除了允許被許可方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其專利外,專利權人自己是否在該域內使用其專利,或是否還許可第三者在該地域內使用其專利,被許可方無權過問。也就是說,普通許可證允許在一個地域內包括專利權人本身在內的多家企業同時實施一項專利。

  4.分售許可證

  當在許可合同內有明確規定,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與第三者再次簽訂使用其專利的許可合同,一旦這個合同簽訂,相對於許可方與被許可方之間簽訂的許可合同來說,後者則稱為公售許可證。但分售許可合同簽訂時,應當徵得專利權人同意,以免與專利權人與其他人所簽訂的專利許可合同發生矛盾,此外,專利權人也有權從分售許可證中提取相應的使用費。

  5.交叉許可證

  任意兩個專利權人簽訂的許可對方實施自己專利的合同,都稱為交叉許可.也稱為互惠許可。事實上,雙方想獲得對方專利的實施權,主要是因為雙方的專利在實施中有較大的依賴關係,如一方專利技術是生產另一方專利產品方法技術,或原材料生產技術等等;當然,雙方的專利可以是技術上關聯性不大但通過交換實施權都能給雙方帶來方便和好處的。

  在我國,現在較多的是獨占許可獨家許可,這主要是因為被許可方覺得這樣可以保證自己實施的專利產品未來有一個較大的市場容量。但是至於簽了類似的合同後,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各自應有什麼權利同時又應負起什麼義務一般都十分模糊,什麼叫履約什麼叫違約,違約的後果是什麼一般既不知道也不當回事,因而常常出現一些屬於認識不清法律概念模糊原因所致的錯綜複雜的連環套的專利糾紛,最終是調節部門判斷難度增加,合同各方利益均受損失。比如有一專利權人與一公司的專利部簽訂了一個實施其專利的的獨家許可合同.在這裡專利部既不是生產實體,又不是公司之委托.固然這一合同本身就已釀下了導致後面專利糾紛的錯誤;由於專利部不是經濟實體,為了實施專利,他們與某鄉鎮企業簽下了聯合生產合同,專利部卻不知自己這樣做已經構成違約行為,因為,合同在沒有規定有關再轉讓許可權的條件下,將專利轉給了第三者使用;而專利權人這時既不與專利部交涉,也不指責鄉鎮企業的侵權行為,卻為了儘早收取到專利使用費,直接將圖紙送到鄉鎮企業手裡,造成了又一個違約行為,……就是這樣,一步又一步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最終難以收場的局面,結果是以三方利益均到嚴重損失而告終。

  上述這類情況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屢見.不鮮,為防止出現不必要的麻煩,我們希望企業在處理涉及技術貿易的業務中,務必要搞清有關法律,按法定程式嚴格地談判、簽約和履約,從而取得最安全、最高效的經濟利益。

專利許可貿易中合同的種類

  專利許可證貿易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所謂許可證,一般是指允許某人做某事的證件或執照,也可指簽訂為許可合同。許可證貿易是由貿易雙方以簽訂書面許可合同形式的一種技術貿易,是技術貿易的一種主要形式。

  在專利法中,“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的行為。專利權轉讓,專利權人把其專利所專利所有權轉讓給受讓人,原專利權人就不再擁有該專利權了。由於專利權是一種知識產權,“許可”、“轉讓”必須到法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等有關手續,才能使其行為合法有效。

  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許可方(專利權人)與被許可方簽訂協議,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和一定的限制下使用其專利的一種交易。也就是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出售其專利使用權。

  按照專利許可的許可權和許可範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六種類型:

  (一)獨占許可合同

  獨占許可合同系指被許可方在一定的地域範圍和一定的期限內,對許可方的專利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專利許可合同。也就是說,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和期限,被許可方是該專利技術的唯一許可使用者,連許可方也不得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技術,但專利權仍屬許可方。根據這種許可方式,雖然專利權人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所以在實踐中這種許可方式較少使用。

  (二) 獨家許可合同

  獨家許可合同系指許可方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內只允許被許可方獨家使用其專利,而不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專利,因此也稱為排他許可合同。許可方仍然保留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可以共同占有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

  (三)普通許可合同

  普通許可合同也稱非排他許可合同,即在規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允許被許可方使用其專利技術,許可方有權再許可第三方使用其專利技術,並保留自己的使用權。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利於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專利權人考慮不同,管理不同,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許可合同,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方的利益。順便指出一點,在無錫地區曾經發現過沒有限制簽訂普通許可合同,氣派內被許可方,詐騙錢財的違法行為。

  (四)分售許可合同

  被許可方再向他人轉售的許可合同稱為分售許可合同,或稱為轉售許可合同,原許可合同稱為主許可合同。允許被許可方向他人轉售許可合同的許可合同稱為可分售許可合同,反之稱為不可分售許可合同。一般來說,許可方有權從被許可方收取的分售許可合同使用費中提成。

  (五)互惠許可合同

  互惠許可合同也稱交叉許可合同,系指兩個專利權人以互惠的方式交換許可對方使用各自專利的許可合同。具體利益如何分享,雙方還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

  (六)強制許可合同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頒發強制許可合同,但被許可方仍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費,與專利權人簽訂強制許可合同。這種許可合同不屬於專利許可證貿易。

  在簽訂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時,應把許可的具體內容在合同中詳細闡明清楚,才能正確執行合同,避免在合同履行時產生紛爭,無法論清是非。

專利許可證合同條款[1]

  專利許可證合同是一個規定許可方(專利權人)與被許可方在專利技術使用過程中所具有的權利、義務及其履行方式等具體事項的法律文件。與一般技術貿易合同一樣,它包含有如下的條款內容:1.序文這裡主要是介紹合同的性質,比如是專利許可證合同還是專有技術合同,還是混合許可證合同;介紹當事人的法定地址,簽約時間,簽約地點,簽約過程,簽約目的等2.定義為了避免在執行合同中產生歧義,減少糾紛,一般在該條款中將合同中所使用的一些關鍵辭彙的確切含義用文字表達清楚,比如“技術資料”具體指什麼?“專利技術”具有什麼樣的法律含義?什麼叫“許可方”,什麼叫“被許可方”等等。

  3.不可抗力這裡主要是指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破壞導致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發生的處理內容。

  4.合同生效及其他一般這是結尾條款,主要包括合同生效、合同期限、合同變更與終止等方面的內容。

  此外,作為專利許可證合同還應有如下的特殊條款:1.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內容。在合同中應該明確合同的標的,即轉讓的是一項什麼內容的專利技術,此外,合同還應明確技術受讓方在使用該技術時所需瞭解的一切內容。一般在合同正文要寫明所轉讓的專利名稱,專利號,以及批准日期或公佈日期,並指出對標的詳細描述是合同的附件之一。而合同的附件中,要詳細列出所要轉讓的有關技術資料的清單,技術資料的數量以及技術服務項目的內容。

  對於許可方,在這裡要求是實事求是,切忌弄虛作假,坑害對方;對於被許可方,應在對專利技術內容有了全貌瞭解後再在合同中將所要轉讓的內容一一給予明確。過去曾有這樣的例子,一實用新型名稱為“液體氣化冷卻降溫床”的專利權人,他怕自己專利因原理簡單而轉讓不出去,就隨便更換名稱,並與某鄉鎮企業簽定合同,整個合同簽訂過程中,始終向對方隱瞞技術的真實內容,而該鄉鎮企業也缺乏簽合同的常識.結果糊里糊徐簽了一個“賣悶包”合同。等合同簽完,技術資料拿到手,才發現上當,原來這隻是一個塑料布,毛巾.水桶加電扇的簡單技術,而不想像中那樣的電氣致冷技術。

  2.許可證的有效使用範圍,合同履行中被許可方的許可權。在這裡首先要明確被許可方實施專利的範圍.這包括允許在本省範圍內,還是本市或本縣範圍內銷售專利產品,或看在哪些生產過程中允許使用所要轉讓的專利方法;其次要明確規定許可證合同的性質.這包括是獨而的、獨家的還是普通的.被許可方是否還有權與第三方簽分售許可證合同,如果允許,還應規定分售許可證合同所產生的利益分配內容。

  3.改進技術的再轉和回授。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的專利技術,被許可方在長期使用中有可能加以改進,許可方也有可能在今後的研究中對該技術作出新的改進。為了保證雙方都能在最新技術實施水平上獲利,在合同中應該規定當發生這一類事情後,改進技術的歸屬以及使用間題的處理方法。比如,可以壬見定雙方在今後對技術作出新的改進時,都應當及時地、無償地提供給對方使用等。

  4.有關侵權糾紛的處理。在許可證合同所規定的地域內,一旦發生第三者侵權行為,專利權人和被許可方都將受到經濟損失,而對於被許可方來說這種損失更為直接。為了避免侵權行為發生時,雙方合作不協調,從而導致雙方尤其被許可方的利益受損情況,應該在許可證合同中明確規定對侵權問題的處理方法。比如可以規定:一旦發現第三者的侵權行為.發現的一方應及時告訴對方;雙方應互相配合到法院起訴,而且要具體規定起訴費、侵權賠償費的分配原則。作為被許可方還可以提出萬一許可方不積極配合所要採取的措施,比如減少專利使用費的支付,已支付的,可以要求索回。

  5.技術保證和驗收。在專利許可證貿易中,被許可方往往擔心他所購買的專利技術是否能達到預期效果,因此,一般都要求專利權人在合同中作出保證,一旦這些保證未實現,許可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必要時,被許可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追回交付對方的款項。

  具體在合同中,專利權人首先要給出專利技術使用過程中應達到的技術指標,比如專利產品的性能、質量、規格等指標,或專利方法使用中應達到的溫度、濃度等各種技術參數指標;其次要給出檢驗這些技術要求所應採取的具體的測試和驗收方法;此外,許可方要向被許可方保證其提供的這些數據均是有效的,提供的技術資料是足額的、清晰的,提供的技術服務是能夠使被許可方有關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達到合同中要求的;並且還要保證其本身是合法的技術擁有者,有權處置該項專利技術。

  杭州有一產家,與某專利權人簽定了一項專利許可證合同。以後因專利權人沒有按合同規定去工廠進行技術指導,結果導致廠方的專利產品不合格。這是明顯的違約行為,在廠方向法院起訴後,法院不僅要求該專利權人支付合同規定的違約金一萬元.而且還根據廠方的實際損失情況又追加了2萬元的賠償金額,並終止合同。

  6.專利使用費的確定。價格問題歷來是各種合同簽訂過程中最核心最敏感的爭論議題。因為它牽涉到交易雙方的利益問題。

  原則上說,專利技術使用費主要是根據技術在被利用過程中獲利程度來確定的。比如,根據使用該項專利技術所取得的總收益,按一定的比例來計算,許可方應收的專利技術使用費。這跟有形商品的情況不一樣,後者可以根據物質商品的生產成本來計算,而前者的生產成本是難以計算的,比如其中的發明人腦力勞動的價值量就是一個很難算的量。除了經濟收益這個主要因素外,專利使用的價格還與該技術的先進水平有關。比如目前市面上,實用新型技術的價格一般維持在幾千元人民幣的水平上,而技術水平較高的發明專利的價格則可能達幾萬元,十月J萬無甚至是幾十萬元人民幣;此外,專利使用的價格還與合同的性質有關.許可權範圍越大的,價格也相對要大些,比如在同一地域內,獨占許可證的價格要大於獨家許可證,獨家許可證的價格又要大於普通許可證等等:而專利權人為完成專利發明所投入的成本也是一個輔助參考因素。

  由於,專利技術使用價格要考慮的因素比較複雜.因此確定一個合同雙方都滿意的價格不容易。很多專利許可證合同談判中斷大多是這個間題卡殼所致。我們認為,作為專利權人不應盲目迫求高價格,而應實實在在提出一個合理的價格計一算原則.事實上,只要所需轉讓的專利的確有實施前景,價格制定原則也是實事求是,即使高一點。被許可方也是會接受的,此外專利權人在保證一定的收益水平前提下,在全局利弊權衡下,應能對價格給予一定的浮動,而不是死抱住高價不放。對於被許可方,也不能盲目地一味地強調低價格,最主要是對所要轉讓的專利技術有一個全面的瞭解.這包括瞭解該項技術的經濟利益是否能達到專利權人所介紹的水平,瞭解同類技術在市面上的轉讓價格等等。只有做到心中有數.才能在價格談判中爭取主動。

  目前,常見的專利技術使用費支付方式有以下三種形式:(l)一次總算即在簽訂協議時一次算清許可方所需得到的專利使用費。一般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款。對於幾千元價格的小項目,採用一次付清的較多;對於價格較高的項目,被許可方都希望分期付款.這時合同中要明確在許可方完成哪些服務時.在什麼地點被許可方應付總價款中百分之兒的使用費。採用這種一次總算方式,許可方一般不提供改進技術和技術服務。這種方法缺點是使用費金額難以結算,另外就是許可方不承擔風險

  (2)提成即在簽訂協議時提出一個提成金額的計算原則。常用的提成費計算方法有:按產量計算即每生產一個單位的專利產品.許可方要從中提取若幹金額。

  按銷售價格計算即從產品售價中按百分之若幹提取。一般這種提成比例為1~5%,這時許可方不管對方銷售產品盈利多少,均按規定提成率提成.但賣不出去的產品不算。

  按利潤計算即從被許可方使用這項專利技術所獲得的利潤中提取一百分之若幹。一般這種提成比例為潤總額的10%一30%。這種提成方法的特點在於,只有當被許可方獲得利潤後,許可方纔有機會獲得相應的利益。

  遞減提成計算即提成率隨著產品的銷售量或利潤的多少而變化或逐年下降。比如,銷售額小於10。萬元/年,提成率為6%;銷售額為100~200萬元/年,提成率為3%;或在在合同履行的頭三年,提成率為20寫,以後三年,提成率為10%。

  上述後兩種計算方法,市面上使用得較多。此外,許可方為保障自己的利益,以防被許可方因經營不善而導致不良後果,一般還可在上述的計算方法的基礎上提出最低提成費;反過來,被許可方為避免許可方提成過多的提成費,可以在合同中規定許可方所得提成費的最高限額。

  提成方法的優點是,合同雙方共擔風險,但在一段時間內,許可方是無利益的.(3)入門費加提成這種方法汲取了前兩種方法的優點,兼顧了合同雙方的利益,是目前比較受歡迎的專利技術使用費支付的方法。

  對於國際許可證貿易,除了要在合同中十分明確地規定上述諸條款外,還要根據國際技術貿易的特殊性,具體規定支付款項中的貨幣形式,支付方式,指定銀行等問題;規定資料交付形式,運輸投保等問題;規定糾紛發生時仲裁機關的選擇等間題。

專利許可證貿易的前期工作[1]

  1.專利技術信息溝通。

  專利權人與專利技術需求企業間的信息溝通是進行專利許可證貿易的先決條件。專利局以及社會的信息傳播機構都為專利信息的流通提供了各種傳播渠道。比如專利文獻,信息報刊,廣播、電視,都是聯繫專利權人與專利需求企業間的信息紐帶。此外,國家以及各地方政府為了促進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經常舉辦各種類型的專利發明產品展覽會,這是專利權人向社會展示自己專利技術很好機會,而企業從展覽會中尋找自己所需的先進技術,不僅有充分的挑選餘地,而且有與專利權人直接對話的機會。比如今年九月,中國專利局就將在四川綿陽市舉辦“第三屆中國專利新技術新產品博覽會”,現在就開始徵集參展項目。廣大專利權人與企業可別錯過這次宣傳專利,收集專利信息的良機。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技術市場俏然興起,這為專利權人與企業間的信息交流架起了橋梁。最近,南京技術市場已建立起了“技術轉讓項目”的信息管理系統,並且與上海等大城市進行了聯網,這樣,不僅在南京技術市場登記的技術轉讓項目信息能轉至全國各地,而且當地的企業也可通過該系統瞭解到包括南京市在內的全國各地的技術轉讓信息。

  2.貿易對象的選擇。

  對於專利權人來說,在選擇貿易對象時,主要要一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問題:(1)對方實施專利技術的能力。雖然技術力量愈強,生產規模愈大的企業,其實施專利獲得利益的可能性就愈大。

  (2)對方的誠意。這與實施專利技術後能給對方帶來多大的好處有關。有時候自己專利技術的好處對方並不十分清楚,這就需要專利權人向對方作宣傳,有可能的話還可提供市場調研資料,以增加對方對該技術的興趣。

  (3)對方的信譽。選擇信譽差的企業,是導致執行合同期間矛盾糾紛頻起的主要原因。一般可以通過有關政府部門,同行以及有關資料瞭解對方的信譽狀況。

  對於需要引進專利技術的企業來說,也有一個選擇對方的問題,尤其是在國際許可證貿易中,對外商的選擇也可以依據上述相應條件來考察,由於這些考察工作較為複雜,企業可以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比如通過國際信息機構瞭解對方的資信情況,瞭解對方技術開發的水平狀況,瞭解對方是否是該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等等。

  3.可行性調研。

  對於需要引進一項專利技術的企業來說,事先花點投資作一番可行性調研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有不少企業已對這一點有深切的體會,他們對此已付出了慘痛的經濟代價。過去就曾有一廠家.引進專利技術後,發現生產的專利產品並沒有取得如合同上所說的經濟效益,於是就向法院起訴,認為這是專利權人沒有提供有效的技術服務所致,法院經調查後認為,廠方的經濟效益未達預期水平,主要是產品的原材料價格比合同上規定的高,而這主要是廠方事先沒有瞭解到當地沒有出售這種原材料的信息,因此廠方可行性調研不充分是導致經濟效益降低的主要原因,而與專利權人無關,因為其提供的專利技術及其資料都是真實無誤的。

許可證貿易合同的計價[2]

  在許可證貿易中,價格的確定是合同談判的重要環節.它對能否順利地完成技術引進或輸出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下麵僅就技術i十價應考慮的主要因素及價格的組成談點粗淺看法。

  一、技術合同議價應考慮的主要因素。

  1.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技術的使用價值,即以技術作為商品的效用體現在其實施後所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上。因此,技術價格的確定應首先考慮這一因素。如果說.社會平均勞動是衡量一般物質形態商品價格的主要尺度的話,那麼社會平均效益則應是決定技術價格的主要參考尺度。這裡所說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指技術實施後通過提高勞動生產率所增加的利潤和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改善管理水平、擴大產品銷路、改良環境、安全防護以及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所取得的綜合社會效果。

  2.研究開發成本。研究開發成本是指為創造該項技術成果所投入的物化勞動,它包括投入的資金、人力和物力。實行技術合同制的目的之一是使完成科技成果的一方在向社會推廣、應用其先進技術的同時,為了彌補研究開發時的投入、並實施對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的獎勵,取得必要和合理的技術性收入。所以開發成本理應構成技術價格的一個因素。

  3.工業化程度。工業化程度是指開發、轉讓的技術成果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到商業投產這一開發鏈中所處的位置。越靠後,工業化開發程度越高,技術越成熟,價格也越高。

  4.當事人的權利與承擔的責任的大小。在決定技術合同價款和報酬時應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於技術開發來說.合同當」f人之間關於研究開發成果的權屬和研究開發風險負擔的約定,涉及合同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它應是確定和調節合同價款和報酬的重要因素;對於技術轉讓來說,到底是一次性轉讓還是多次性轉讓?是獨占許可、排他性許可還是普通許可?轉讓方提供多少技術指導?雙方後繼改進的技術成果是否互惠地向對方提供?所有這些均應反映在技術使用費之中;對於技術咨詢和服務來說.顧問方和服務方承擔的責任大小.委托方提供的工作條件協作的多少.也是決定報酬的主要因素。在協商決定技術合同價款和報酬時,之所以要考慮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因素.是因為技術合同的價款和報酬只是當事人權益的一部分,即可以通過貨幣支付的部分.而另一部分無形的知識產權和技術權益並沒有計入價款和報酬之中,所以只有綜合調整技術權益和技術價格的關係.才一能真正做到當事人之間的平等、互利和有償。

  5.付款方式。是指一次付清還是提成支付或按股份分紅

  ①一次性計價。即合同價款一次確定、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一般適用於簡單的技術合同或比較成熟的技術交易;

  ②入門費加提成費。即在合同成立後先支付一定數額的初始費,賣方開始履行合同,其餘部分隨後按買方銷售額、產值或利潤的一定比率提成。這種在有效期內按含同約定的時間支付或以最低提成費方式支付的優點是:它將雙方的利益與效益掛鉤,共擔風險.是值得推薦的一種計價方式;

  ③技術入股。即把技術作為一定的股份進行分成。由於不同的支付方式賣方就同一技術而言所得到的報酬是不同的,所以說.付款方式也是影響技術計價的重要因素之一。

  6.買方的支付能力和投產規模。買方支付能力強、投產規模大價格應高一些。

  7.投資回收期。一般投資回收期短的項目價格可高一些。

  8.技術的市場壽命周期。一項新技術產品的生命期是指它的市場壽命周期,而不是該產品的使用壽命。例如如煙花炮竹一類的產品,其市場壽命很大,而使用壽命卻極短。技術壽命周期越長,其價格則應高一些。

  9.市場供求關係。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實際上是價一值規律對技術商品價格的調節作用。由於技術是知識形態的商品,價值規律對它的調節作用不是直接的,而是通過與之相應的物質商品的調節傳遞過來的。若市場上這種物質商品緊俏,則與之相關的技術也就成了緊俏技術,這種技術商品的價格就會向上浮動。反之,若市場需求暫時趨緩或疲軟,則人們對其相關技術的需求也不會迫切或強烈。

  二、許可證貿易合同價格的組成。

  許可證合同價格的組成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六個部分:1.基礎費。也叫技術開發費。這筆費用包括被轉讓技術用於基本設計的費用,編製生產流程、維修保養方法、質量控制程式、產品測試檢驗方法等基礎資料的費用和編製項目預算的費用等。這部分費用是許可證合同的主要費用,通常占合同總價的65%左右.技術轉讓許可方獲取的主要利潤是來自這部分費用。

  2.技術服務費。主要是指許可方向引進方派遣技術人員進行服務的費用,包括技術人員的旅差費、出差津貼工資、食宿、醫療、保險費用等。這部分費用約占合同總價的巧%左右。

  3.項目設計費。許可方在收到引進方的項目詢價後.要根據引進方在詢價書中提供的具體參數和技術要求進行項目設計,其中包括工藝流程的選擇、專用設備的選擇與配套、非標準設備的設計、土建施工的要求和進度等。通常這項工作是由技術的供應者和項目的承包商共同來完成的。如果許可方既是技術的供應者、又是項目的承包商時,這項工作則由許可方自已來完成。一般情況下,項目的設計費大約占合同總價的5%左右。

  4.技術資料費。主要是指許可方為引進方準備的各種技術說明書、操作規程、維修手冊、與報價有關的各種解釋資料,以及與項目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政策文件、參考資料等。這些資料有的需要許可方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編寫.有的需從有關部門去搜集。這部分費用大約占合同總價的4%左右。

  5.項目聯絡費。在合同談判中花費在項目聯繫、合同談判、開箱檢驗、索賠處理等工作上的人員往返旅差、食宿、工資等費用均稱為聯絡費,這部分費用大約占合同總價的7%。

  6.技術培訓費。許可方為引進方的實習人員提供技術培訓所需要的師資、行政管理、學習資料等費用均列為技術培訓費,這部分費用約占合同總價的5%。

  上述六項費用是許可方在出讓技術時通常都要考慮的。當然,基於具體項目所包括的內容不同,這些費用有時也會有所增減。例如引進方不需要技術服務時,就不能收服務費了。

  三、技術計價的經驗公式。

  1.綜合公式。

  技術合同的價款=基本額×提成率×摺合率×開發率×新舊率×權益率+初始費。

  式中:

  基本額:包括作為計算基數的新增銷售額、新增利潤額、產品價格或者實際利潤等;

  提成率:約定的提成比例;

  摺合率:技術合同標的在產品中所占的比重;

  開發率:技術合同標的的工業化開發程度;

  新舊率:技術合同標的的老化程度和轉讓次數等修正繫數;

  權益率:依合同約定的轉讓方式不同,對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等不同情況所決定的修正繫數。

  2.價值工程論的價格模型。

  P=S\times \left(\frac{W}{T}+\frac{3}{D}\right)\times R\times(1-X %)

  式中:P——技術的價格;S——技術產品的市場容量繫數(0≤S≤1);W——實施技術方案後年總產值;T——實現技術方案的總投資;D——投資回收周期(年);R——純利潤率(純利潤與總產值之比);X%——風險率(實施技術方案的失敗率)。

  3.提成率的速算公式。

  (l)P=S×R。式中:S——銷售額;R——銷售額提成率;P——提成價。

  (2)P=T十S×R。式中:T——入門費。一般認為技術合同的價格占利潤的20~30%比較合適,因為利潤提成對賣方不易控制.所以具體操作時應將利i閏提成折成銷售額提成,即利潤=銷售額(s)×利潤率(w)。將利潤提成率折成銷售額提成率則為利潤提成率(一般20~30%)x利潤率(w)。這裡所指的利潤,是指採用該項新技術後所獲得的利潤。所扣除的實施該項新技術的成本包括:①原材料費;②固定資產折舊費(包括設備和房屋);③能耗;④人工費(包括工資、福利等);③管理費;⑧稅費及其它相關費用。採用新技術所獲利潤的多少是技術貿易談判的焦點,一般雙方都要在市場調研的基礎上進行客觀的估如。

  四、技術計價的幾種理論依據。

  1.價值論。認為技術商品的價格決定於價值。因為技術的價值是由研究開發過程中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所以技術的價格必須以價值為基礎。國家一可以自覺地利用價值和價格的關係來合理地制定技術的價格。這種理論看來比較合理,但在實際中難以操作。

  2.供求關係論。這種理論認為技術的價格應由供求關係來決定。

  3.效益論。這一理論認為效益決定技術的價格。它認為一項技術成果的價格與其研究開發過程中所花費的勞動量無關,而與技術本身通過生產而帶來的經濟效益成正比。

  4.成本論。成本論認為技術的價格應以成本為依據.然後乘上一個倍數w(一般1<w<10)來決定。

  5.自由議價論。這種觀點認為.應由一個買賣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來確定技術的價格。但是這種價格的確定也要受到許多條件的限制:一般來說,買方肯付的錢絕不會大於應用該項新技術後所能帶來的超額利潤,這就很自然地形成了價格的上限;賣方所要的價錢絕不會低於研究該項新技術所花費的成本費,這就形成了價格的下限。可以說,上限限制了“漫天要價”,而下限卻使成本高、利潤低的技術賣不出去,使效率高、成本低的技術成為爭購品。由於這種狀況,就必然迫使研究開發單位根據生產、市場情況來選擇課題.而價格就在上述的上、下限範圍內隨供求關係等多種因素而波動。

  我國技術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技術合同中的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這一規定比較符合技術商品的特點,也切合我國技術市場的實際,依據這一原則,通過技術合同進行的技術交易,其價款、報酬和支付方式將由當扛人商定。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甘利人.專利許可證貿易.江蘇科技信息 1994/01-02
  2. 劉月娥.關於許可證貿易合同計價的思考.中國科技論壇 19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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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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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9.78.* 在 2011年8月19日 11:22 發表

太清楚了,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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