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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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權益指的是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依法由合同約定該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歸屬的權利。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當事人不得違反協議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
技術交易場所或者中介機構對其在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中知悉的有關當事人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職工應當遵守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保護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簽訂在職期間或者離職、離休、退休後一定期限內保守本單位技術秘密的協議;有關人員不得違反協議約定,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職工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該科技成果完成單位;
(二)在合作轉化中產生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各方共有;
(三)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權利,轉讓該科技成果應經合作各方同意。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企業、事業單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單位應當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可以對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實施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的報酬或者獎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折算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分享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