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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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的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科技成果轉化是技術轉移的形式之一,“科技成果轉化”這一提法也是我國習慣使用的一個概念。 全球供需對接平臺(InnoMatch)以數字科技打造技術、人才、服務、資本融合匹配的創新生態圈,搭建以需求為引導、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供需對接平臺,提升創新需求對接科技成果、產業及資本要素的效率。 一項新的科技成果被研發出來以後,只有將其轉化到生產實踐中,才能發揮它的價值。科技成果的商業化對經濟增長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科技成果商業化是包含多種資源轉化在內的一種綜合性資源轉化,其轉化成功就是一種集大成的成果。科技資源轉化成果,是科技資源優化配置,特別是要素之間高效聯動的結果。科技資源轉化是一個系統工程,其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管理——科技創新管理。所以,首先應關註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科技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是提高綜合國力的主要驅動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已經成為目前世界各國科技政策的新趨勢。目前科技成果轉化的途徑,主要有直接和間接兩種轉化方式,並且這兩種方式也並非涇渭分明,經常是相互包含的。
(一)科技成果的直接轉化
1.科技人員自己創辦企業
2.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開展合作或合同研究
3.高校、研究機構與企業開展人才交流
(二)科技成果的間接轉化
科技成果的間接轉化主要是通過各類中介機構來開展的。機構類型和活動方式多種多樣。在體制上,有官辦的、民辦的,也有官民合辦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機構(如既充當科技中介機構,又從事具體項目的開發等),也有小型單一功能的組織。
1.通過專門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2.通過高校設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實施轉化
3.通過科技咨詢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一)政府
科技成果轉化是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同時也是一項風險性事業。沒有政府作後盾,沒有政府資助,單個個人或企業很難做到。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政府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科技成果轉化,首先是政府要引導,要制定相應的政策。
政府應當在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過程中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我國科技體制的一個很大的弊端,就是大量的科研機構獨立於企業之外,長期形成了科技與經濟相分離的局面,所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轉化的問題。對於我國這種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的特殊階段出現的特殊問題,各級政府應積極引導,大力支持企業建立自己的科研機構,儘快承擔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的重任,搞好科技成果的轉化。政府有關部門應儘快制訂有效的產業政策和相應的產業技術政策及產業結構政策,促使企業組織集團化,從而集中資金、人力和物力,發揮整體優勢,提高技術開發,形成規模能力。
(二)企業
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過程中的重要主體。企業可以自行發佈信息或者委托技術交易中介機構徵集其單位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徵尋科技成果的合作者,也可以獨立或者與境內外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合作者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還可以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相結合,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長期以來,我國絕大部分企業仍然通過資金、人力投入來實現量的擴張,通過上規模來增加企業的效益。而以科技進步為主的內涵式擴大再生產,還沒有成為企業發展戰略的主流。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本質上取決於企業的技術創新、吸納科技成果能力和經營能力,而不是僅靠資金、人力的投入上規模來實現量的擴張及效益的提高。要不斷提高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的認識,勇挑重擔,使企業寓科技成果於產品開發和發展生產之中,真正成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途徑。
(三)高校及科研機構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單位是科技成果的供給主體。在“科教興國”戰略指導下,隨著“211工程”、“教育振興行動計劃”的實施,我國高等教育取得了歷史性的發展,高校科技創新工作取得了極大的進展。高校正逐漸發展成為基礎研究的主力軍,應用研究的重要方面軍,以及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生力軍,高校科技工作已經成為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高校及科研機構承擔建設了一大批科技創新基地或平臺,積極承擔了國家科技攻關計劃、“863”計劃、“973”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及國防軍工等一系列科研任務,使高校總體科技實力、自主創新能力以及綜合競爭力大大增強,知識貢獻與社會服務能力大大增強,正在成為我國科技自主創新的強大力量。
(四)中介機構
自技術市場開放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大量涌現。它們存在於技術市場化的全過程的各階段,溝通了技術供給方與需求方的聯繫,是技術與經濟結合的切入點,是技術進入市場的重要渠道,對於技術市場化的進程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目前科技中介主要有科技部和各地科委成果推廣機構、技術成果交易會、技術開發公司、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等形式。
(一)科技成果成熟度低
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缺乏中試基地,大部分科技成果只是處於實驗室階段,有的甚至只是構想,應用於生產實際還有很大距離。而作為科技成果需求方的企業為了規避技術風險,不願引進或投資該類科技成果。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常由於沒有進行中試、工程研究不到位、不全面,甚至有些條件尚沒有探索清楚,就開始盲目轉化,從而造成成果轉化失敗。或科研工作進行到一定程度,取得了實驗室成果後就終止了。由於需要投資過大而放棄了工程化研究和中試實驗的研究,當該成果與企業結合時,還必須進行二次或三次開發,從而延誤了成果轉化的進程,使科技成果難以產業化。
(二)知識產權體系和權益保護法規不健全
知識產權是對人的智力創造物所擁有的權利。知識產權一方面鼓勵發明和創新活動,另外還為成果轉化提供了安全和良好的環境。市場經濟必須有完善的市場法規支持,所以保護成果的知識產權體系必須完善且能夠被貫徹執行,否則成果就不能得到有效保護。隨著技術市場的發展,科技成果交易額的上升,成果轉化爭議案件與日俱增。情況大致可分為兩種:一是無法可依、有法難依或執法不嚴;二是成果各方的利益糾紛。結果造成科技成果轉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規支持的局面。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科研機構常受制於社會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而受侵權。同時,儘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已經實施,但是具體的落實措施沒有跟上,導致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有時陷於合作雙方不履約、技術專利被侵權、利益分配出現衝突的境地。
(三)中介服務體系障礙
中介服務體系是指科技成果轉化中,在科技成果的供應方和需求方之間起橋梁作用的機構和活動。從各國科技成果中介服務發展的實踐來看,中介服務職能的發展趨勢是:活動多元化、功能整體化。以中介信息咨詢服務來說,不僅包括技術中介服務,而且還包括人才、資金、政策、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咨詢活動。
總的來說,近年來,科技成果中介服務從無到有,中介機構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我國的中介服務機構大多功能單一,結構不健全,提供信息服務不及時或缺乏準確性,而且中介方的地位及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由於中介服務信息傳遞不夠及時和準確,導致科研機構的很多成果找不到需求者而無法實現轉化;另一方面,企業需要的技術成果找不到合適的供應者,企業產品開發中的難題找不到合適的科技人才來研究。因此,我國中介服務及其機構無論從數量和功能上都遠遠不能適應科技成果產業化的需要。在發達國家的科技成果轉化過程日益依靠中介服務體系提供各種服務的情況下,我國的科技成果中介服務體系卻存在上述問題,這直接影響了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率。
(四)風險投資體系障礙
科技成果轉化是一項高風險、高投入、高收益且周期長的活動,這就決定了難以從常規的商業渠道中獲得足夠的資金支持。對於不少科研機構來說,自身並不具備自我轉化的資金實力;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出於安全性的原則,大多願把資金借給一些有名氣、實力雄厚的大公司。對一些轉化周期長,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大的項目,銀行的積極性不夠;對企業來說,面對承擔高風險的巨大壓力,往往對很多高新技術小成果望而卻步,或者對於大多數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企業願意承擔部分風險,但不願承擔全部風險,希望國家通過有關政策(如補償)或風險投資機構、金融機構介入共同承擔風險;另外,政府資金對於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也是十分有限的。因此,能否有風險投資資金介入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中試、商品化和產業化活動中,是成果能否轉化成功的重要環節。在發達國家的研究開發、中試、成果的商品化三項經費一般比例是1:10:100,我國的該項比例是1:1.1:1.5。歐美髮達國家的實踐證明:風險投資是科學技術向生產轉化的主要推動力量,樹立風險投資意識和建立風險投資機制是科技成果產業化的必要條件。
科技成果轉化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中介機構應當各司其職,充分發揮各自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能動作用,使科技成果轉化的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目前,我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關於以高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以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國外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等國家也制定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總則、組織實施、保障措施、技術權益、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
該法律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10年來,對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各類科技成果被大量轉化到生產實踐中,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經濟建設的飛速增長和社會的快速發展。
(二)《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
為了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及其科技人員研究開發高新技術,轉化科技成果,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9年3月,我國科技部等國家有關部門出台了《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法規鼓勵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經營自主權,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創造環境條件。
(三)《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
為了規範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行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原國家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7年7月4日聯合制定了《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分為十五條,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但不得超過35%。”規定不僅對高新技術的範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還對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應當符合的條件也作了說明。本規定的頒佈,對於我國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和推廣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四)《國家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獎勵暫行規定》
為了貫徹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移,促進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原國家科委於1998年2月10日發佈了本規定。規定的獎勵範圍是:將成熟、適用的先進科技成果大規模地推廣應用於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推廣項目。推廣項目的獎勵等級按照項目的推廣規模、推廣效益、推廣機制創新和對行業或產業技術進步的推動作用進行綜合評定。此規定加大了國家科技進步獎中對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的獎勵力度,為其他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的獎勵提供了經驗和借鑒。
(五)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提高綜合國力,國家科技部於2003年制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該條例指出:“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可以授予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在這裡,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起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國家安全做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第十一條中也指出,“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
(六)國外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立法情況
國外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立法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有的國家制定了專項法律,如《美國聯邦技術轉移法》(1986年)、《阿根廷技術轉讓法》(1981年)、《南韓工程技術振興法》(1992年)、《日本工業技術院設置法》(1985年)等。二是一些國家在制定科技法、稅法或其他法律中,對科技成果轉化做了規定。
各國科技成果轉化的立法雖然側重面有所不同,但都是為了加大力度,促進、鼓勵、發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註入新的、更強有力的、更有活力的生產力。下麵簡要介紹幾個國家關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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