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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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商品(Technology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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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商品是以交換為目的的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的技術成果,這種技術成果通過交換實現由勞動產品向技術商品的轉化,並且能在生產。
技術商品是一種特殊商品, 其內涵與普通商品有很大區別, 它是一種以知識形態為主的勞動產品, 是在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用於交換的技術成果。技術商品有多種形態, 它既可以用軟體的形態表示, 也可以用硬體的形態表示, 還可以用咨詢和培訓等服務的形態出現, 對買方需要的某種戰略思想、預測分析、規劃設計意見以及某種知識和技能的傳授, 都可以構成技術商品。同時, 技術產品商品化是有規律的, 也是有條件的。
1、使用的不滅性
普通商品在使用過程中會不斷地消耗、磨損、毀壞及至消失。普通商品的生產者需求不斷投入新的成本,才能製造出同類的商品。技術開發的投入卻是1次性的,在使用過程則無損耗。1項技術1經研製成功,持有者可以多次重覆轉讓,而不必投入新的開發成本。技術買方可以長時期地使用該項技術,既不用維修,也不會損耗。即使該技術公諸於世,成為公有技術,失去了商業價值,但是仍然可以續寫使用,直到新的技術取代它,使之退出歷史舞臺。例如5筆字型軟體,作為1種電腦程式,千百萬用戶成年累月地使用,它永無損耗。承載它的軟盤是普通商品,時間久了會磨損和老化,但是軟體並沒有老化,可以轉移到其它軟盤上續寫使用。
2、交易價格的不確定性
技術商品的生產不1樣於普通商品生產。同1項技術沒有必要『批量生產』;同1技術所採用的研製手段和研究條件不1樣,開發成本也不1樣;重覆開發的技術,只有最先成功的得到社會承認和保護。此外還有智力投入和研製條件常常難以量化,使得技術價格形成的規律比較特殊。
技術的轉讓對象通常只是1、2家、10幾家、幾10家,轉讓百次以上的技術極少。普通商品的產量,則數以千計、萬計,其銷售對象甚至可以是整個社會。技術商品由於投入大量複雜的勞動,轉讓次數少,而和所生產的產品相比,技術的價格就非常之高。例如,1台彩色電視機的價格為數千元人民幣,而生產這種電視機的成套技術及生產線,可能價值數百萬美元。
3、所有權的壟斷性
技術商品的所有權往往只屬於1家所有。技術持有者通過法律(專利)或保密措施實現壟斷目的。國外的1項研究表明,國際市場上1項類似技術的賣主平均不超過5家。壟斷的程度越高,技術買方選擇的餘地以及討價還價的可能越小。技術賣方為了保持壟斷,在洽談過程中保守技術秘密。既要轉讓,又要保密,這本身就是1個矛盾。技術買方不可能象購買普通商品那樣試用、試穿、品嘗。在談判初期可能看不到樣品、圖紙,不能進廠、進車間,不能看設備、看操作。1句話,接觸不到核心技術,搞不清楚還要購買,這又是1個矛盾。上述情況大大增加了技術貿易洽談和成交的難度。
4、開發和持有的風險性
技術商品的開發是高風險投入。由於技術的快速發展和高度競爭,技術開發的成本越來越高。研製1種新型號轎車要投入數億美元,而1種新藥平均開發成本是10億美元,平均耗時10年以上。1旦開發失敗即血本無歸。即使在技術上獲得成功,如果轉讓不出去,也得不到回報。我國的科技成果積壓率高達80%。如果在開發、轉讓、使用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泄密,使技術商品失去固有價值。技術成果申請專利,要求把技術秘密公開,公開什麼樣的才能保護什麼樣的。但是公開之後,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技術侵權時有發生,對於技術持有者也是很大的風險。
決定技術價格高低的不僅是研製成本,更重要的技術市場對該技術的承認程度。很多高投入的技術成果在市場上受冷落,收不回開發成本,這也是1種風險。
5、技術的價值時效
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科技進步的速度加快,信息傳播的速度越來越快。1項技術產生後,很快就有更先進的同類技術產生,技術的價格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大幅度下降。普通商品也有1定時效性,如保存期、保質期、保鮮期,屬於商品自身變化所決定。如果把1輛汽車封存幾年,啟封後仍然可以使用,因而其具有價值。但是1項技術,若轉讓的不及時,就可能完全失去轉讓價值,在技術市場上變得1文不值。另外,技術買方獲得技術後使用不及時,或者遲遲掌握消化不了,可能喪失商品市場機會;專利技術在保護期內未能及時推出,過期後成為公知技術,其價值就失效了,等等。
普通商品都具有直接的使用價值,買到之後可以立即為持有者服務。而技術的使用過程是知識的物化過程,只有把它物化之後,才能顯示其效能。技術使用價值是間接的,其效果不僅僅取決於技術本身的水平,還取決於技術買方的使用條件和使用水平,如買方的消化吸收能力強弱,物質條件好壞以及相應的管理水平的高低。同1技術轉讓給不1樣的買方,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能相差懸殊。這就是技術商品的使用價值的間接性。
這種間接性,又可以理解為技術使用價值的潛在性,即有賴於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造成市場需求,這種需求常常是在潛在的,有待發掘。
當今世界進入科學技術高度融合的時代,通過改進、組合、移植,不斷產生新的技術和新的應用領域,又使技術商品的使用價值擴大和延伸。
6、交易的不徹底性
技術的交易是1種信息的流動,知識產權的轉移。技術買賣雙方好像是師傅和徒弟的之間的聯繫。作為技術買方可以買斷技術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是技術賣方在交易之後仍然擁有該技術,在對技術的認識和掌握方面比買方占有很大優勢,甚至可能對技術買方『留1 手』。『買方不可能完全獲得,賣方不可能完全失去』,即交易的徹底性,是技術商品的1大特點。交易的不徹底性使得技術買方不可能通過買斷而徹底實現獨家壟斷,而且對技術賣方在很長時間內有不1樣程度的依賴。
技術商品的上述特點決定了技術定價和交易的複雜性。
技術商品報價的依據和原則[1]
(一)技術商品報價的依據
科技勞動是一種創造性的複雜勞動,它具有探索性、創造性、繼承性等特征,因而技術商品不存在一個社會平均的必要勞動時間作為評價的標準,而應當按照勞動價值論的原理,結合科技勞動的特點,對其價值作分析與估量。
國際技術貿易的經驗和國內技術市場的實踐表明,在實際交易中,買賣雙方通常以技術商品應用於生產後帶來的實際經濟效益和預計經濟效益作為議價的主要依據。這種議價原則,實際上就是把技術商品的使用價值作為價格的基礎。
(二)技術合同報價的原則
1.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
在報價時,首先考慮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係。我們還處在經濟發展時期,國家財力尚不寬裕,我們所在的單位在科研、教學、生活、福利等方面對開發工作提供了物質支持,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因此,在合同報價時,要體現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自覺遵紀守法,開展合理的平等競爭,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係,樹立商品經濟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規範。
2.兼顧當事人各方的權益,互利有償。
技術交易雙方確定技術商品價格考慮的依據各不相同,技術持有者的定價原則為:技術商品價格=技術成本+技術利潤+稅收;受讓方確定價格依據主要有實施技術商品所需人、財、物投入和效益產出。因此,技術商品價格確定應是雙方定價因素的綜合統一,既要考慮技術持有方研究開發的成本和轉讓技術商品獲得的利潤,又要考慮技術受讓方運用技術商品的費用和由此帶來的新增效益。一般情況,受讓方所付出的費用大約等於他們獲利的20%,作為技術使用費支付給技術持有方。隨著改革開放形勢的發展,技術價值偏低的局面也將逐漸改變,這個比例還可提高。
3.有利於科技進步和技術市場的發展。
技術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技術合同“必須有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和推廣。”國家不允許技術持有方利用技術優勢地位和締結合同的權利,妨礙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同時也不允許技術受讓方對能夠廣泛應用推廣的技術出高價,要求獨家轉讓或獨家占有,限制技術持有方在局部地區推廣,非法壟斷技術,妨礙科技進步。
技術商品定價的策略[1]
定價策略是把技術商品定價與市場營銷的其它因素巧妙地結合起來,定出最有利的商品價格,以實現營銷。定價策略的全部奧秘在於:把價格定得既能被消費者接受,更能給自身帶來最大的收益。一般常用的定價策略有:
1.取指定價策略,又稱“高價策略”。
採用這種定價策略的條件是:
(1)該項技術商品在投入市場時具有不可替代的壟斷地位;
(2)該項技術為市場急需,且能為消費者很快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
(4)購買者所能支付的極限能力,也就是說,高價的上限不得超過技術應用後所新增的經濟效益。
採取高價策略一定要有一定限度,並利用適當的時機。
2.滲透定價策略,又稱“低價策略”。
這是在提高市場占有率目標的指導下,把產品進入市場初期的價格定得較低,以便在短期內滲入市場的一種定價策略。採用“低價策略”的一般條件是:
(1)該項技術商品的技術難度不大,進入市場後易於被掌握和改進;
(2)該項技術應用範圍或適用地域比較廣泛,可以實施多家轉讓;
(3)市場上有相近的技術可以補充市場需求,或有多家可以提供相同的技術,市場競爭比較激烈;
(4)技術商品的市場生命周期較短。
採取低價策略的優點是容易為買方所接受,迅速占領市場,並使競爭者望而卻步,即所謂的“微利多銷價”。其弊端是營銷工作量大、費用高,且低價低利,需要比較多的資金作後盾。
是根據需求中的某些差別而使價格有相應差異的定價策略。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
(1)同一技術商品,對不同的消費者確定不同的價格。這主要是考慮消費者應用該項技術的目的差異性和預期經濟效益的差異性。
(2)同一技術商品對不同的地域的市場占有率和地域經濟自然條件的差異性。
(3)同一技術商品在不同的時間確定不同的價格。這一點是由技術商品的壽命周期所決定的。
實際中,不管採用什麼定價策略,都要符合科學性、合理性、公道性。
技術商品的支付方式[1]
《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指出:技術合同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1. 一次總算、一次總付。
在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中大多數採用這種付款方式,但是技術交易額較大、合同履行期較長的開發項目很少採用此類方式。原因是,買方希望風險共擔,並擔心賣方獲取全部報酬後有可能不認真履行合同義務,因此出現了分期支付。
2.分期支付。
這種方式的優點是:項目實施期間約束雙方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風險共擔。
3.提成支付。
是指買方(甲方)接受成果後從所獲取收益中按約定的比例提取部分收入支付賣方(乙方)。這種支付方式多用於新產品大批量生產後占領市場的項目。優點是:技術交易雙方風險共擔,有利於雙方都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買方避免一次支付大量的資金。但是我們多年經驗教訓證明,這種方式不可取:價款支付周期長,結算不方便,支付過程中容易產生糾紛。
4.入門費加提成支付。
在合同成立後,甲方向乙方先支付一筆費用,稱為入門費,然後逐年按合同約定的比例提成。目前技術交易多採用此種方式,因其能較好地協調雙方矛盾,既保證技術轉讓方轉讓技術商品時有一個基本收入,又不至於高到使技術受讓方難以承受的程度,並通過利潤分成把交易雙方緊密聯繫在一起。
入門費的作用:
①預付款支付給技術賣方,可作為該方實施技術轉讓前的業務費用;
②起定金作用,表示技術買方履行合同的決心,並適當保證了技術賣方的利益。
最低提成法:規定最低限額,每年不得少於某一數額。
滑動提成法:甲方在收益低時,按較高的提成率提成;甲方收益高時,提成率相對降低。這種方法鼓勵甲方充分實施成果。我們多年經驗證明,在採取這種方式時,註意掌握入門費的額度,一般標準:入門費與我們開發所需的成本費用相當或者略少一些,提成支付比率小一些,大約是銷售額的3%~5%。如買方違約,賣方損失不至於太大。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非專利技術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5.投資提成。
乙方技術入股,甲方出資金場地、試驗條件。投資提成多適用在合作開發合同中。共同開發出成果批量生產後,合作各方按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提成,此種方式註意三點:合作各方彼此之間非常瞭解、信任;恰當掌握技術投資入股的比例;提成方式以銷售額作基數為好。
我國技術商品交易價格的問題[2]
在我國技術商品交易價格形成上還突出存在著“一低、一高”的問題。
“一低”是與國際技術交易相比,我國技術商品的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其主要原因在於:
一是我國現有技術開發成果中具有重大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較少。技術價格的高低取決於該技術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具有重大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由於可以形成一定時期和一定範圍的技術壟斷,可以為技術所有方帶來較高的經濟收益,因而技術出讓價格最高。我國技術商品的交易價格偏低,正是我國具有突破性的技術成果較少的重要反映。
二是技術商品的有效供給不足。我國技術市場建立以來,全國技術合同交易額由1985年的23億元增長到2004年的1334億元,20年間增長了57倍。但是,從總體上看,仍存在總量不足,特別是有效供給不足的問題。2004年的技術市場交易的合同中,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合同為89684項,只占合同總數的33%,其它大都為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合同。在2004年全國技術市場交易中,國家各級科技計劃項目進入市場交易的僅占19%。這表明,各級科技計劃項目產業化和商品化的程度偏低。
三是我國技術商品的利潤率較低。據有關專家從機械、電氣、輕工三個行業得到的數據測算,我國技術商品的利潤提成率平均為11%。聯合國工發組織曾經調查、統計、分析過世界許多合同的技術價格和實際利潤,認為利潤分成率一般在16%—27%之間,即20%上下比較合理,這也說明我國技術商品的價格是偏低的。
技術商品價格偏低不利於鼓勵自主創新,不利於激勵企業從賣產品向賣技術的結構轉換,也不利於吸引社會資本向科技領域聚集,這是下一步推動科技體制改革和技術市場建設中需要重視的問題。
“一高”是指我國技術交易的成本過高。
突出表現在:
第一,技術市場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技術市場體制建設和運行機制尚不健全,增加了交易的風險。目前我國實際上尚沒有一部專門針對技術市場的法律規章,科技主管部門也沒有明確的技術市場監管職能,致使許多具體技術交易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假冒偽劣技術買賣得不到有效遏制,使技術交易人的權益得不到全面保護,增加了技術交易的風險成本。
第二,技術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滯後,沒有形成網路化的全國性大市場,技術交易成本過高。目前我國對技術市場建設投入不足,至今尚未在國家層面上建立全國統一規範的技術交易信息服務平臺,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較為嚴重,增加了技術交易的人力物力消耗、交易時間和交易成本。
第三,科技中介機構的功能和服務水平亟待提升。科技中介機構是促進技術成果直接參与市場交換,並加速轉化的重要環節。目前科技中介機構發展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專業化程度低,從事技術評價、代理、融資及市場調查等機構缺乏。相當多的常設技術市場和中介服務機構服務手段落後,服務能力不強;一些科技中介機構由政府部門演變而來,管理體制、產權不合理,缺乏吸引高水平人才能力;服務水平偏低,缺乏競爭力。
第四,高素質技術經營人才稀缺。技術商品是一種知識密集、附加值高並具有一定風險特征的特殊形態的商品。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更需要能處理複雜技術事務的高素質經營人才。目前我國的技術市場人才隊伍建設落後,專業人才缺乏。其中,從事初級、單一中介業務的比較多,參與系統深入業務的少,缺乏一批知識水平高、具有談判技巧的懂技術、懂法律、懂管理、懂經營的複合型高素質的技術市場經營人才。
第五,科技成果轉化階段的投入和資本介入不足。科技成果從研究開發到商品化是最關鍵和風險最大的階段。發達國家以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鼓勵風險投資的方式解決這一階段的資金投入問題,而我國成果轉化的投入和風險實際上主要由企業承擔,導致企業在科技成果產業化過程中的成本過高、風險過大,影響了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