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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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無效宣告( declaration of the patent right inval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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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權無效宣告[1]
專利權無效宣告是指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覆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制度。
我國專利權無效宣告制度的設置,是為了糾正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的錯誤決定,維護專利權授予的公正性。
世界各國專利法中關於專利權無效宣告制度設置大體有兩種情形:一是不規定專門的無效宣告程式,而允許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以作為抗辯手段;二是專門規定無效宣告程式,允許公眾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也可以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將專利權無效宣告作為一種抗辯手段應用。
請求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理由[1]
《專利法實施細則》詳細規定了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
(一)發明創造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能夠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須具備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要件,如果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具有新穎性和原創性,外觀設計與他人的在先權利發生衝突,則可提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在先權利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
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應當提交生效的能夠證明權利衝突的處理決定或判決。
(二)發明創造不符合合法性條件
我國《專利法》第5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如果事實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違反合法性條件的發明創造授予了專利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則可向專利覆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請求。
(三)發明創造屬於專利法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領域
即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是屬於《專利法》第25條規定的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植物品種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的領
(四)專利文件的撰寫不合法定要求
專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沒有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能實現;另一種是取得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請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五)專利權的主體不合法
即違反《專利法》第9條規定的先申請原則,後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創造取得了專利權的。
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式[2]
(一)形式審查
專利覆審委員會收到請求書後,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包括無效宣告請求針對的專利,是否已經授權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書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否屬法定理由等。
(二)合議審查
在無效宣告程式中,合議組通常僅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範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
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僅限於權利要求書,不得擴大專利保護範圍,不得超出原始公開的範圍。
專利權人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可主動縮小專利權保護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當事人可以選擇和解。
(三)口頭審理
當事人可以依據下述理由,請求合議組口頭審理(開庭審理):
1.當事人一方要求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
2.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說明事實;
3.需要實物演示;
4.需要請出具過證言的證人作證。
(四)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分為三種類型:
1.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2.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
3.維持專利權有效。
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生效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和公告。
當事人不服無效決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1]
無效宣告請求可以涉及一項專利權的全部,也可以只涉及其一部分,亦即請求宣告專利部分無效。所謂“部分無效”,是指宣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一項或者數項(但不是全部)權利要求無效,或者只是縮小其中某一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專利覆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後,依下述程式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
1.在專利覆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後,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
2.專利覆審委員會向專利權人轉送無效宣告請求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
3.由專利覆審委員會組成合議審查組,一般由3人組成,負責對無效宣告請求正式審查。
4.合議審查組在審查過程中,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呵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5.合議審查組在澄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審查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若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理由成立,宣告該專利權無效;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理由部分成立,宣告該專利權部分無效;若專利無效的申請理由不成立,宣告維持專利權繼續有效。
對專利覆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和公告。如果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再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原有規定,專利侵權訴訟可以因被告提出尤效宣告請求而中止。這樣,在專利侵權訴訟審理中,有些被告為了中止訴訟程式,拖延審理時間,往往會提起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為了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專利法實施細則》為此新增了第扣條規定:“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程式中,專利覆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另外,根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將專利權無效宣告作為一種抗辯手段並要求中止訴訟只能有條件地運用。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有規定的情況除外。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覆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原則[3]
專利覆審委員會收到無效宣告請求書後,將組成合議組啟動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式(簡稱“無效宣告程式”),對請求無效宣告的理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除了和覆審程式一樣適用合法原則、公正執法原則、請求原則、依職權審查原則、聽證原則和公開原則之外,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一事不再理原則
對於已經作出審查決定的無效宣告案件所涉及的專利權,如果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僅當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或者證據因時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考慮時才予以受理。對於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專利覆審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2.當事人處置原則
在無效宣告程式中,請求人可以放棄全部或者部分無效宣告理由及證據。對於請求人放棄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專利覆審委員會通常不再查證。
當事人有權在無效宣告程式中與對方自行和解。對於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均向專利覆審委員表示有和解願望的,專利覆審委員將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期限進行和解,並暫緩作出審查決定,直至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其作出審查決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屆滿。專利權人可以在無效宣告程式中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主動進行修改,縮小專利權保護範圍或者放棄從屬權利要求。這種對權利要求的修改或放棄將被視為其承認相應的權利要求自始不符合法律規定,換而言之,即承認請求人對該權利要求的無效宣告請求,從而可以由此免去請求人相應的舉證責任。
3.保密原則
所謂保密原則,是指專利覆審委員會合議組的成員在作出審查決定之前,不得私自將自己、其他合議組成員、負責審批的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對該案件的觀點明示或者暗示給任何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公正執法和保密,合議組成員原則上不得與一方當事人會晤。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3]
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之後,專利覆審委員會將作出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部分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並將其送交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未在收到該審查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維持該審查決定的,將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審查決定予以登記和公告。
對涉及專利侵權案件的無效宣告請求,在無效宣告請求審理開始之前曾通知有關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後將向其送交審查決定和無效宣告審查結案通知書。
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式的終止[3]
專利覆審委員會受理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之後,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均將導致無效宣告程式終止:
(1)在專利覆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審查決定之後,審查決定對其不利的當事人未在收到該審查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審查決定生效的情形;
(2)在針對相同專利權的其他無效宣告程式中,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宣告該專利權全部無效的審查決定,審查決定生效的情形;
(3)無效宣告程式請求人在專利覆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審查決定之前撤回其無效宣告請求的情形;
(4)無效宣告請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答覆口頭審理通知書,並且不參加口頭審理,其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撤回的情形;
(5)已受理的無效宣告請求因不符合受理條件而被駁回請求的情形;
(6)由於重覆授權而被請求宣告無效時,專利權人自申請日起放棄該專利權的情形。
專利權無效宣告的法律後果[1]
依照專利法規定,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白始即不存在。可見,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效力溯及到自專利權人享有專利權起。
2.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為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3.如果專利權人或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原專利法中,規定導致專利權失去效力的程式,除了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外,還有請求撤銷專利權的程式。由於請求撤銷專利權的理由是請求人認為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實質性條件。這種請求理由與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發生重合。新專利法去掉這一程式,在立法上使各條文更加統一和嚴密。
另外,依照原專利法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只能在專利被授予後6個月後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應在專利權被授予後6個月內提出,這就使得對許多在專利權授予後6個月內被公眾發現的不符合專利法要求的發明創造,無法及時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新專利法將這一時間提前到自專利法授予開始,彌補廠原立法上的漏洞。
專利權無效宣告意義[2]
一.專利權無效宣告一般意義
在實踐中,專利無效程式多被專利權的競爭對手,用來反擊專利侵權指控。發生專利侵權訴訟時,被告往往轉向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對專利侵權指控釜底抽薪。
對業內特定技術,業者認為專利權產生不正當壟斷的,也會啟動專利無效程式。
二.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意義
我國發明專利在授權前經過實質審查,無效宣告程式只是對其專利性的有一次檢驗;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則不同,授權前未經實質審查,故無效宣告程式。有著特殊的監督作用。
(一)某些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事實狀態
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一經授權,法律保護非常明確—一權利人有權指控他人侵權。但是法律狀態明確,不等於穩定,實踐中存在的各種情況。
1.有些實用新型完全具備了發明專利的條件,只不過出於審批時間、費用考慮,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
2.有些申請事實上滿足了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要求,即使出現無效宣告請求,也經得起考驗。
3.有些申請不李澈利授權的實質性條件,。只是由於申請人盲目自信,或信息不靈,從而申請並獲得了實用新型、外觀專利。
4.有些申請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一申請人為了達到某神目的,並申請並獲得了專利。例如為了宣傳,為了投資人股,為了占領市場等。
以上3、4情況下,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法律狀態與事實狀態存在矛盾,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係人,會利用專利無效宣告這個法律武器。。
(二)無效宣告程式的特殊作用
對於未經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授權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引起的,實際上是第一次實質審查。其保證以上3、4情況下,專利被宣告無效,使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實質性要求,得到貫徹。
實踐中遇到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被宣告無效,有的人認為知識產權局審查錯了,或認為根本不審查。實際上,請求專利無效正式實質審查開始,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正常審批、監督過程的組成部分。從全過程來看,對強化的初步審查之後授予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有人稱之為“推定有效”。
第三次修改後的專利法第47條並未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於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裁定不具有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