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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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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專利權轉讓合同

  專利權轉讓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的一種,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專利權轉讓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科研合字(20 )第 號

  項目名稱:

  技術受讓人:(公章)

  (甲方)

  技術讓與人:(公章)

  (乙方)

  中介人:(公章)

  合同登記機關: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研製單位

  (個人)

  研製完成時間 年 月 日

  主要研製人員

  專利申請號專利批准號

  專利申請時間年 月 日

  專利批准時間 年 月 日

  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二、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三、專利權讓與人、受讓人的義務: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五、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七、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式:

  一次總付

  分次支付: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 %

  時間:

  其它方式:

  八、中介人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二、其它有關事項:

  技術受讓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帳號

  開戶銀行

  技術讓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專利權轉讓合同相關規定

  專利權,是國家依法授予的一種排他性權利(也是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的技術壟斷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使用其專利。但是,專利權可以轉讓,在專利權人收取專利權受讓人一定的價款後,將專利權轉移他人。專利權轉讓,讓與人與受讓人應簽訂書面的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及專利的有效期限”。根據相關規定,專利權轉讓合同除應具備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具備以下內容:

  1、項目名稱;

  2、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3、與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

  4、轉讓價款和支付價款的地點、方式、時間;

  5、違約責任、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

  6、爭議解決的辦法。

  依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內容,還可以把與專利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技術評價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及其他相關文檔列入合同附件,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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