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技術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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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技術抗辯又稱公知技術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針對原告的侵權指控舉證證明自己實施的是與原告專利申請日前的公知技術相同或等同的技術,以免除侵權責任,是被控侵權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應訴措施。
現有技術抗辯權作為專利法規定的實體法意義上的抗辯權,具有審查先決性、程式依附性、行使被動性、效力相對性的特征。
1.審查先決性。現有技術抗辯作為一項專利侵權訴訟中的抗辯權利,在被控侵權人提出現有技術抗辯主張的情況下,法院應當首先判斷抗辯能否成立,一旦抗辯成立就可以作出不侵權的決定而無需就被控侵權物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進行判斷。只有在抗辯不成立的情況下,才需要繼續判斷被控侵權物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2.程式依附性。被控侵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行使的現有技術抗辯權雖然是一種實體法權利,但必須通過訴訟上的抗辯形式才能實現。
3.行使被動性。現有技術抗辯作為抗辯權是被控侵權人為對抗專利權人的侵權請求所做的被動性主張,在沒有侵權請求的前提下,被控侵權人一般不得主動行使該抗辯權。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進攻,只有待他人提出請求時,被控侵權人才能行使抗辯權。
4.效力相對性。從效力上講,現有技術抗辯權僅在個案中具有相對抗辯性。對於被控侵權人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成立的,僅適用於相關個案。在針對其他被控侵權人或者針對同一被控侵權人的其他實施行為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被控侵權人提出現有技術抗辯的,仍然需要另行判斷,不能直接適用已經生效的判決結果。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該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社會公眾能夠自由利用現有技術,對使用現有技術的公眾提供免受侵權糾紛的救濟,從而保障現有技術自由、便利、廣泛地傳播和使用。
現有技術抗辯是被控侵權人針對停止侵權、損害賠償等專利請求權行使的一種抗辯權,其效力在於阻止請求權的行使,一般只有在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才適用。現有技術抗辯不能變更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能將屬於現有技術的範圍從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中排除,也不能否定專利權的效力。
現有技術抗辯作為一種抗辯權,必須以被控侵權人提出抗辯主張為前提,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能依職權主動調查適用。
現有技術抗辯時,存在三項技術: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援引用於抗辯的現有技術。適用現有技術抗辯,應當在專利權利要求的引導下,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進行對比。
1.現有技術抗辯的適用條件
適用現有技術抗辯時,原則上應當首先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進行對比,在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現有技術抗辯。當對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構成侵權存在爭議,同時又可以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同或實質相同時,可以不對是否侵權得出結論,直接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構成侵權的情形,既可以是相同侵權,也可以是等同侵權。
2.現有技術抗辯成立的判斷標準
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對比,如果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同或實質相同,則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同,是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完全相同。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實質相同,是指對現有技術中的技術特征進行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後,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相同。
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對比時,只需要考慮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中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相關的技術特征,無需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中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無關的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進行對比。
在適用現有技術抗辯時,需要註意以下事項。
(1)單獨對比
適用現有技術抗辯,只能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一份現有技術作單獨對比,不得將多份現有技術組合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進行對比。
(2)逐一對比
在被控侵權人提出多份現有技術進行抗辯的情況下,應當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多份現有技術逐一進行對比,只要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其中一份現有技術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現有技術抗辯即成立。
(3)一般不得結合公知常識
在現有技術抗辯中,應當對比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是否相同或實質相同,因此,除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外,一般不得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和公知常識的結合進行對比。
(4)不考察“更接近”
現有技術抗辯不以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更接近於現有技術為成立要件,不需要考察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更接近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還是更接近現有技術。
(5)不得對比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現有技術抗辯中,不得將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進行對比,得出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相同或實質相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從而侵權不成立的結論。
被控侵權人援引以下技術類型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現有技術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應予以支持。
所謂“在先申請在後公開的中國發明或實用新型或專利/專利申請”,是指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且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後公佈的中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或專利申請。因該專利/專利申請在涉案專利申請日時尚未公開,不構成涉案專利的現有技術,因此,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不得援引進行現有技術抗辯。
2.享受新穎性寬限期的技術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對於享受新穎性寬限期的技術,雖然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為公眾所得知,但並不影響隨後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同樣,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也不能依據這樣的技術對以該享有寬限期的專利為基礎提出的專利侵權進行現有技術抗辯。
應當註意,如果在首次展出或發表至專利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有任何人,包括發明人或者申請人以不同於上述三種情況再次展出或者發表與專利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則該再次的展出或發表構成現有技術。
3.保密技術
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存在的保密技術不能適用於現有技術抗辯。保密技術的範圍包括保密協議約定的技術和基於社會觀念和商業慣例應該承擔保密義務的技術。但是,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約定,導致保密技術公開,則構成現有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