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利能力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勞動權利能力是指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能夠享有勞動的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能力。
是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之一。依照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公民自16周歲起具有勞動權利能力。也就是說。公民自16周歲起即具有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
自然人的勞動權利能力受到社會法上的三重限制:
第一重限制,基於側重保護勞方權益的維度,有必要設定判斷自然人是否處於適宜勞動年齡的標準。勞動權利能力始於自然人達到法定最低就業年齡且接受完法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重限制,基於適當兼顧資方權益的維度,有必要確立評測自然人是否具有剩餘勞動能力的依據。勞動權利能力終於自然人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或者因其他法定或約定事由致使勞動能力完全喪失的,勞動權利能力提前終止。
第三重限制,基於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維度,應當制定勞資雙方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勞動標準,雙方的意思自治都受到外在拘束。
主要包括:
(1)根據不同。勞動權利能力以有關勞動法律規範為根據;勞動權利的直接依據除了有關勞動法律規範外,還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等。
(2)屬性不同。是指公民依法能夠享有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勞動權利則是勞動法律關係內容的一部分。
(3)意義不同。勞動權利能力是界定公民能夠參與哪些勞動法律關係和享有哪些權利以及承擔哪些義務的範圍;勞動權利則主要是公民參與勞動法律關係之後實際享有的各項具體權利。
(1)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開始於16周歲。
(2)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只有具備以上條件才能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中的合法主體。
(3)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只能由勞動者本人親自實現。
(4)某些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