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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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自然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受到社会法上的三重限制:
第一重限制,基于侧重保护劳方权益的维度,有必要设定判断自然人是否处于适宜劳动年龄的标准。劳动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且接受完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重限制,基于适当兼顾资方权益的维度,有必要确立评测自然人是否具有剩余劳动能力的依据。劳动权利能力终于自然人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或者因其他法定或约定事由致使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的,劳动权利能力提前终止。
第三重限制,基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度,应当制定劳资双方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劳动标准,双方的意思自治都受到外在拘束。
主要包括:
(1)根据不同。劳动权利能力以有关劳动法律规范为根据;劳动权利的直接依据除了有关劳动法律规范外,还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等。
(2)属性不同。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权利则是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一部分。
(3)意义不同。劳动权利能力是界定公民能够参与哪些劳动法律关系和享有哪些权利以及承担哪些义务的范围;劳动权利则主要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实际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合法主体。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